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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治疗尖锐湿疣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作者:陕西保健网
来源:http://www.xapfxb.com/yuer
更新日期:2021-01-29 11:31

-男性尖锐湿图片大全

2021年1月29日发(作者:猴头菌)
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的通知

(民发
[2004]19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劳动 保障、卫生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局,各军
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 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
大学、国防科学技术 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
20 04

8

1
日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我们制定了 《军人残疾等级评
定标准(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 br>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 对医疗护
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
1 -10
级,其中,
1-6
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功能分级判定依据及基准

1.
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
,即住院治疗,或每月
2
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
个疗程(精 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2.
航空病 、
减压病、
放射性疾病、
火箭推进剂中毒、
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 业病,
引起器官损伤、
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 评定。

3.
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 进行等级评定。

4.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 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
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 级。

1
、医疗依赖分级:


1
)特殊医疗 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仍需终身接受特殊药物(如:免疫抑制剂等)或特殊医疗
器械(如:呼 吸机、血液透析以及人体器官功能代偿器具的保养维修费等)治疗。


2
)一般医疗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仍需终身接受一般药物(如:降压药、抗凝药等)治疗。

2
、护理依赖分级:


1
)完全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进食、

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
我移动
5
项均需依赖他人护理。
< br>(
2
)大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大部不能自理,进食、

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
自我移动
5
项中有
3

4
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3
)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进食、

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
我移动
5
项中有
2
项需依赖他 人护理。


4
)小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小部分 不能自理,进食、

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
漱 、自我移动
5
项中有
1
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3
、智能减退分级:


1
)极重度智能减退:
1

IQ

20

2
)语言功能缺失;
3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
)重度智能减退:
1

IQ 20

34

2
)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
3
)生活 大部不能
自理。


3
)中度智能减退:
1

IQ
35

49

2
)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3
)能掌握日 常生活用语,

但词
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


4
)轻度智能减退:
1

IQ 50

69

2
)生活能自理,

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3
)无明显语言障碍;


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5
)边缘智能:
1

IQ
70

86

2
)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

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
3
)不能完成高
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4
、癫痫分级:


1
)重度癫 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
分发作,伴 自动症或精神症状(

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
3
次以上。


2
)中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
,
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 ,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
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 作)平均每月
1-2
次或每日均有失神发作和
其他类型发作

3
)轻度癫痫: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偶有各种类型癫痫发作。

5
、颜面毁容分级


1
)重度:具有下述六项中
4
项者;


2
)中度:具有下述六项中
3
项者;


3
)轻度:具有下述六项中
2
项者。

a)双侧眉毛缺失;
b
)双睑外翻或缺失;
c
)耳廓部分缺失;
d
)鼻翼部分缺失;
e
)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

颈部瘢痕畸 形。

6
、非肢体瘫性运动障碍分级:


1
)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
)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
)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7
、肢体瘫性运动障碍肌力分级:


1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2

1
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

但不能产生动作。


3

2
级:肌肉在不受重 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平面上移动,但不能抬离平面。


4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5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6

5
级:正常肌力。

8
、关节功能分级:


1
)功能完全丧失(无功能)< br>:指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
弛,关节呈连枷状或 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


2
)功能部分丧失(功能不全)
:指残留功能,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9
、吞咽障碍分级:


1
)极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 只能依赖胃
管或胃造瘘。


2
)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 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流食。


3
)中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造等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半流食。

10
、发声及构音障碍分级:


1
)发声及构音困难: 呼吸通道虽无障碍,但有失声、构音不全等明显言语发音障碍。


2
)发声及构音不清:发声不畅、构音含混等言语发音障碍。


3
)严重声音嘶哑:声带损伤、小结等器质性损害致不能胜任原来的嗓音职业工作。

11
、肝功能损害分级:


1
)肝功能重度损害:1
)血浆白蛋白<
2.5g%

2
=血清胆红质>
10 mg%

3
)顽固性腹水;
4
)明显脑症;
5
)< br>凝血酶原时间较对照组>
9s



2
)肝功能中度损害:
1
)血浆白蛋白
2.5 g%

3.0g%

2
)血清胆红质
5 g%
~< br>10mg%

3
)无或少量腹水,
治疗后消失;
4
) 无或轻度脑症;
5
)凝血酶原时间较对照组>
6s



3
)肝功能轻度损害:
1
)血浆白蛋白
3.1 g%

3.5g%

2
)血清胆红质
1.5 g%

5mg%

3
)无腹水;
4
)无
脑症;
5
)凝血酶原时间较对照组>
3s


12
、炎症性肠病分级


1
)重型:腹泻每日
6
次以上,有明显黏液脓血便,体温
>37.5

,
脉搏
> 90/min
、血红蛋白
<100g/L
、血

>30mm/L.

2
)中型:症状阶于轻型和重型之间。


3
)轻型:腹泻每日
3
次以下,便血轻或无,无发热、脉速和贫血,血沉正常。

13
、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


1
)甲状腺功能重度低 下:
1
)临床症状严重;
2

T3

T4

FT3

FT4
低于正常值,
TSH>50µU/L



2
)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
1
)临床症状 较重;
2

T3

T4

FT3
FT4
正常,
TSH>50µU/L


3

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
1

临床症状较轻;
2
T3

T4

FT3

FT4
正 常,
TSH
轻度增高但小于
50µU/L


14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级:


1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空腹血钙<
6mg
%。


2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空腹血钙
6 mg
%~
7mg
%。


3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空腹血钙
7

1 mg
%~
8mg
%。

15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分级:


1
)慢性肾上 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血皮质醇基础值低于正常参考值下限<
5µg/dL

日常生活依赖
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常规替代治疗不能耐受一般应激。

2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血皮质醇基础值在正常参考值低限<
5&m icro;g/dL

10µg/dL

日常生活部分依赖糖皮 质激素替代治疗,常规替代治疗能耐受一般应激,但不能耐受严重应激。


3)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血皮质醇基础值在正常参考值范围内,日常生活能脱离糖皮质激素替
代治疗,不能耐受严重应激。

16
、排尿障碍分级:

(< br>1
)重度排尿障碍:真性重度尿失禁或排尿困难(残余尿≥
50mL




2
)轻度排尿障碍:真性轻度尿失禁或排尿困难(残余尿<
50mL
=。

17
、生殖功能损害分级:


1
)生殖功能重度损害:精液中精子缺如。


2
)生殖功能轻度损害:精液中精子数<
500

/mL
或异常精子、死精子、运动能力很弱精子任何一项>
30
%。

18
、肛门失禁分级


1
)重度:
a
)大便不能控制;
b
)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
c
)肛门括约肌收缩反 射很弱或消失;
d

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
20cmH2O



2
)轻度:
a
)稀便不能控制;
b
)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
c
)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
d
)直肠内压测< br>定,

肛门注水法
20

30cmH2O


19
、心功能分级:


1
)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2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无不适,低于日常活动量即乏力、心悸、气促或 心绞痛。


3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 、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4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20
、高血压分级
:

1

高血压
3

:
在未服药情况下< br>,
不同时间
3
次所测平均血压,
收缩压≥
180mmHg
/
或舒张压≥
110mmHg



2
)高血压
2

:
在未服药情况下
,
不同时间
3
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
160mmHg

17 9mmHg

/
或舒张压
100mmHg

109mmHg



3
)高血压
1

:
在 未服药情况下
,
不同时间
3
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
140mmHg

159mmHg

/
或舒张压
90mmHg
~< br>99mmHg


21
、高血压致脏器损害程度分级:


1
)严重损害:有器质性的损害,并有器官的功能衰竭,如:偏瘫、失语或语言困难 、认知障碍、痴呆、
心力衰竭、肾功能衰竭、糖尿病并发症、夹层动脉瘤、视力障碍、失明等。


2
)中度损害:有器质性的损害,但功能代偿,如:左心室肥厚、血清肌酐轻度升高 、微量白蛋白尿等。

22
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

肾损伤所致高 血压系指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
21.3kPa
,舒张压≥
12.7kPa
)只须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23
、呼吸困难分级:

1
)呼吸困难Ⅳ级:
1
)静息时气短;
2
)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 ,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
<30%

3
)限制
性通气功能减退, 肺活量
<50%

4
)动脉血氧分压
<60 mmHg



2
)呼吸困难Ⅲ级:
1
)稍活动 (穿衣,谈话)即气短;
2
)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
计值
30

49%

3
)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
50< br>~
59%

4
)动脉血氧分压
60

69m mHg



3

呼吸困难Ⅱ级:
1

平路步行
100
米即气短;
2

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
50

79%

3
)限制性 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
60

69%

4
)动脉血氧分压< br>70mmHg

79mmHg



4
) 呼吸困难Ⅰ级:
1
)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楼时气短明显;
2
)阻塞性通气功能 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
占预计值
80

90%

3
)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
70

80%

4
)动脉 血氧分压
80mmHg

90mmHg


24

非急性发作期哮喘重度:
症状平凡发作,
夜间哮喘平凡发作,
严重影响睡眠 ,
体力活动受限,
PEF

FEV1

60%
预计 值,
PEF
变异率>
30%


25
、慢性肾功能不全分期:


1
)尿毒症期:
1
)尿素氮
>28.6mmol/L < br>;
2
)肌酐≥
707µmol/L

3

GFR<10 ml/min



2

肾功 能衰竭期:
1

尿素氮
17.9

28.6mmol/L

2

肌酐
443

707µmol /L

3

GFR10

20
ml/min



3











1

尿


7.1
mmol/L

17.9mmol/L < br>;
2



178µmol/L
442µmol/L

3

GFR20 ml/min

50ml/min



4
)< br>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1

尿素氮正常;
2

肌酐133µmol/L

177µmol/L

3

GFR50
ml/min

80ml/min


二、等级评定标准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 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
赖的,为一级:

1.
植物状态;

2.
极重度智能减退;

3.
四肢瘫肌力
3
级或三肢瘫肌力
2
级;

4.
重度运动障碍;

5.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
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
肩、肘、髋、膝关节中
5
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
90%
,四肢大关节中
6
个以上关节功 能不全;

9.
双眼球摘除;

10.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
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
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
小肠切除
90
%以上;

14.
慢性肾功 能不全(尿毒症期)
6
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 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
理依赖的, 为二级:

1.
重度智能减退;

2.
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
三肢瘫肌力
3
级或截瘫、偏瘫肌力
2
级;

4.
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
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
双下肢高位缺失;

7.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
肩、肘、髋、膝关节中
4
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 .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
80%
,四肢大关节中
4
个以上关节功能不 全;

10.
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
一眼有 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02
或双眼视野≤
8%
(或半径≤
5
°)


12.
双眼矫正视力<
0.02
或双眼 视野≤
8%
(或半径≤
5
°)


13.
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
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
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
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
慢性心功能Ⅳ级;

19.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
小肠移植术后;

21.
肝切除≥
3/4
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
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24.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
-
加(
Budd- chiari
)综合征;

25.
全胰切除;

26.
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
6
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7.
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8.放射性肺炎后
,
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29.
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0.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1.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RAEB-T
型;

32.
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
依赖的,为三级:
1.
中度运动障碍;

2.
截瘫或偏瘫肌力
3
级;

3.
双手全肌瘫肌力
3
级;

4.
四肢深感觉丧失;

5.
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6.
器质性 精神障碍、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
生活、
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 、
冲动行为;

7.
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
,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
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9.
利侧肘上缺失;

10.
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 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50%


11.
双髋、双膝关节中,
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
50%;
12.
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
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4.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 br>70%
,四肢大关节中
2
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5.
面部瘢痕>
80%
并中度毁容;

16.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05
或视野≤
16%
(或半径≤
10
°)


17.
双眼矫正视力<
0.05
或双眼视野≤
16%
(或半径≤
10
°)


1 8.
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
,
另眼矫正视力
<0.3
或视野≤< br>24%
(或半径≤
15
°)
;
19.
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0.
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21.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2.
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 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30cm2


23.
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4.
一侧全肺切除并 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
6
根)


25.
慢性心功能Ⅲ级;

26.
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7.
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8.
高血压
3
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

29.
大面积心肌梗死,
EF

40%


30.
肝切除≥
2/3
,中度肝功能损害;

31.
小肠切除≥
3/4


32.
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
6
个月以上)


33.
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4.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5.
膀胱全切除;

36.
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37.
重度炎症性肠病;

38.
腹内结核广泛肠粘连,伴有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39.
尘肺Ⅲ期;

40.
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41.
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42.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43.
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4.
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

45.
重度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6.
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7.
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或不能手术;

48.
糖尿 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
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 依赖和小部分护
理依赖的,为四级:

1.
中度智能减退;

2.
重度癫痫;

3.
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2
级;

5.
单肢瘫肌力
2
级;

6.
双足全肌瘫肌力
2
级;

7.
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8.
二肢深感觉丧失;

9.
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 ,思维贫乏、
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10.
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
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2.
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

13.
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
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

15.
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
双膝以下缺失;

17.
脊柱骨折后遗
30
°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
,
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
或有椎管狭窄
; < br>18.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
60%
,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9.
面部瘢痕>
60%
并轻度毁容;

20.< br>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3
或视野≤
32%
(或半径≤< br>20
°)


21.
一眼矫正视力<
0.05,另一眼矫正视力≤
0.1


22.
双眼矫正视力<
0.1
或视野≤
32%
(或半径≤
20
°)


23.
双耳听力损失≥
90dBHL


24.
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

25.
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 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20cm2


26.
下颌骨缺损
6cm
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20cm2


27.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8.
舌缺损>全舌
2/3


29.
双侧完全性面瘫;

30.
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31.
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

32.
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3.
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4.
心脏移植术后;

35.
单肺移植术后;

36.
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37.
高血压
3
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

38.
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
EF

40%


39.
全胃切除;

40.
小肠切除≥
2/3
,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1.
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2.
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43.
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4.
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5.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

46.
肾移植术后;

47.
永久性膀胱造瘘;

48.
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

49.
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
双侧肾上腺缺损;

51.
阴茎缺失;

52.50
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53.
阴道闭锁;

54.
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

55.
尘肺Ⅱ期;

56.
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

57.
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中度损害;

58.
重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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