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气病的症状-
计划生育政策公示
《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
一、条件 :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江苏省人口计
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已 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
的夫妻。
二、所需材料:夫妻双方户口薄、结婚证、身份 证、一方为
非本市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级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 件各一份。
三、办理程序:到现居住地村(社区)领取和填写《生育服
务登记表》< br>,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委会社巨委)
签署意见后,在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办 理。集体户口的在
集体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计生办办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
一、条件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规定,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户籍所
在地的镇(街道)申请。
二、所需材料:身份证、结婚证 、户口薄、孩子出生医学证
明,
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夫妻双方与子女两寸合 影照
片一张。
三、
办理程序:
到孩子户籍所在地村
(社区 )
领取和填写
《独
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
,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 的由
村委会或者社居委)
签署意见后,
在孩子户籍所在地的镇
(街道)
计生办办理。
《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申办
一、条件: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
遗传性残疾,
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 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
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
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 子女,只有一个
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
一方 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
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
个孩子的;
(七)
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
现仍从事井下作业,
只有 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 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
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
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 中一人)
;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
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
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
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
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 br>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 ,
一方经县级
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
疾,只有一 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 村居住生活的,
以及在小城
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
自转 为城
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
育一个孩子后,< br>其中一个孩子死亡,
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
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个孩子。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情形
外,
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
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
行政 部门审批,
并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内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
案。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 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居民,
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
子,
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
可以申请再
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
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 行
政区、
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
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
的孩子以及 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
执行本条例
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
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
生育申请。但属于一方未生育的再婚家庭,婚后即 可提出申请。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
须先向县级人口计策行政部门
申 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经病残儿医学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
疾,
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 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
将严重影响婚配的,再提出再生育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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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与2021-01-27 08:19,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apfxb.com/yuer/430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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