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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辞退孕妇职员的补偿标准

作者:陕西保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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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1-23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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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3日发(作者:宗泽)
本文整理于网络,仅供阅读参考


用人单位辞退孕妇职员的补偿标准





用人单位辞退孕妇职员的补偿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

26
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
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 合同。



1
、如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36
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2
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
条、第
41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 br>第
87
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当依照本 法第
47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金。



2
、单位在产上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产假
128
天×津贴或工资
=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5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
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
聘用合同。第
7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

15

;
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br>1

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8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
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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