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心只是难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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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分类法
中华医学会结核病学分会
我国建国后曾采用苏联
1948
年制定的肺结核病
“
十大分类法
”< br>。后于
1978
年在广西柳州召开的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会议上,首次制定了适合当时情 况的
我国肺结核分类法。近年,随着结核病控制研究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新的观
点与概念,为 适应当前结核病控制和临床工作的实际需要,于
1998
年修改、制
定本分类法。
一、结核病分类
1.
原发型肺结核(代号:
Ⅰ
型):
原发型肺结核为原生结核感染所致的临床病症。包括原发综合症及胸内淋
巴结结核。
2.
血行播散型肺结核(代号:
Ⅱ
型):
此型 包括急性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急性粟粒型肺结核)及亚急性、慢性血
行播散型肺结核。
3.
继发型肺结核(代号:
Ⅲ
型):
继发型, 可出现以增殖病变为主、浸润病变为主、干酪病变为主或以空洞
为主等多种病理改变。
4.
结核性胸膜炎(代号:
Ⅳ
型)为临床上已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的胸膜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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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在结核性胸膜炎发展的不同阶段,有结核性干 性胸膜炎、结核性渗出性胸
膜炎、结核性脓胸。
5.
其它肺外结核(代号:
Ⅴ
):
其它肺外结核按部位及脏器命名,骨结核、结核性脑膜炎、肾结核、肠结
核等。
二、痰菌检查
痰菌检查是确定传染和诊断、治疗的主要指标。痰菌检查阳性,以(< br>+
)表
示;阴性以(
-
)表示。需注明痰检方法。如涂片、培养等,以 涂(
+
)、涂
(
-
)、培(
+
)、培(
-
)书写。当患者无痰或未查痰时,则注明(无痰)或
(未查)。
三、化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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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初治与复发。初治:
凡既往未用过抗结核药物治疗或用药时间少于一个月的新发病例。复治:
凡既往应用抗结核药物一个月以上的新发病例、复发病例、初治治疗失败
病例等。
四、病变范围及部位
肺结核病变范围按左、右侧,每侧以上、中、下肺野记述。上肺野:
第二前肋下缘内端水平以上;中肺野:
上肺野以下,第四前肋下缘内端水平以上;下肺野:
中肺野以下。
五、记录程序
1.
按病变范围及部位、分类类型、痰菌情况、化疗史程序书写。如:
2
/
6
右中原发型肺结核,涂 (
-
),初治;双上继发型肺结核,涂(
+
),复治;
左侧结核性胸 膜炎,涂(
-
),培(
-
),初治。
2.
如认为 必要,可在类型后加括弧说明,如血行播散型肺结核可注明急性或
慢性;继发型肺结核可注明空洞或干酪 性肺炎等。并发症(如自发性气胸、肺
不张等)、并存病(如矽肺、糖尿病等)及手术(如肺切除术后、 胸廓成形术
后等)可在化疗史后按并发症、并存病、手术等顺序书写。
附录:
关于
1978
年肺结核分类法的修改和
1998< br>年中国结核病分类法的制定说
明:
1978
年肺结核分类法在我国使 用已
20
年,在此期间国际间结核分支杆菌的
传播理论以及细菌学检查在肺结核诊断上 的地位、肺结核化疗方面等均取得很
大进展,国内医学界特别是防痨界纷纷提出许多修改
197 8
年分类法的意见,为
此中华医学会结核病学分会在塘沽、北京召集国内结核病流行病学与防治 、临
床、基础、放射、呼吸、病理部分专家,对如何修改分类法进行了深入座谈。
专 家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修改意见和制定新分类法的具体建议。中华医学会
结核病学分会于
1998
年
8
月
24~26
日召开了全国结核病分类法研讨会,根 据以上一系列活
动所收集的资料,结核病学分会提出
1998
年中国结核病分类法及其 说明。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应用现代结核病学的理论、技术与控制对策, 加速我国结核病
的控制,使新的分类法更适应我国结核病防治与临床工作的需要,特将
1998
年
肺结核分类法加以修改。
二、原则
1
.分类法应适合我国经济水平、结核疫情和防治技术水平。
2
. 分类法应体现现代结核病理论与技术,突出细菌学诊断、化学治疗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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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诊断。分类法首先应立 足于有利于传染源的发现和控制,为控制结核病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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