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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

作者:陕西保健网
来源:http://www.xapfxb.com/yuer
更新日期:2021-01-21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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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1日发(作者:石康)
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制度是民事权利救济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与民事权利公力救济相对应。民事权利私 力救济是人
类最为原始的救济方式,伴随着各种利害冲突的出现而产生。早期的私力救济通常以同态复仇 、报复的表现形式出现,
为国家诞生后以公力救济限制甚至取代私力救济埋下了伏笔。随着社会的发展, 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再次兴起,在民事
纠纷的解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传统的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制度已不 能解释和规范现实中存在的大量新的非公力救济
纠纷解决方式,这就要求我们对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制度予 以重新建构。

文章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民事权利私
力救济 的历史渊源及在各国的发展现状。本部分首先对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历史沿革作了简要梳理和分析,进而指出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在各国的研究现状和存在的几点问题,包括: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在民法领域中研究甚少且多 局限于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各学科体系对民事权利私力救济概念界定不一;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救济对 象扩展;新的民事
权利救济模式难以在现有民事权利救济体系中恰当定位等。由此得出结论:传统的民事 权利私力救济制度已经不能完
全适应现实的需要,对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制度进行重新建构成为摆在我们面 前的重大课题。

第二部分:民事权利私力
救济和公力救济优劣之对比分析。本部分在 通过对民事权利公力救济的概念、形成原因等的分析,提出民事权利公力
救济与私力救济的划分标准,即 国家在民事权利纠纷解决中所扮演的角色,并对民事权利救济“三分法”体系中的社
会救济予以重新界定 ,得出“三分法”不合理的结论。由此,再对民事权利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关系以及优劣对比
做出分析 。民事权利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并非绝然对立:二者有着共同的法理学基础,即社会契约论;二者相互替代;私力救济实施所形成的潜规则也为公力救济所遵循;民事权利私力救济获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许可,也从另一 个角度
加强了公力救济的权威。这种相互联系性决定了民事权利私力救济能够在法律的规范引导下,与公 力救济共同构建民
事权利救济的平台,更好地为私权服务。同时,任何一项制度都有利弊两方面,民事权 利公力救济之弊与私力救济之
利的互补性为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制度的存在及构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 因此,通过本部分的研究,得出如下结论:
民事权利私力救济有其构建的可能和必要。

第三部分: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制度基本问题研究。本部分在前述分析的基
础上,对民事权利的概念、民 事权利私力救济的性质、概念和特征以及种类划分等深入研究。民事权利即私权,其外
延应扩展至一切法 益;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其实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非法行为,是在认为自身
权利、 他人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依靠公权力,而依靠自身或他人力量采取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解决纠纷、实现权利之保护的救济模式,包括但又不限于传统的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虽然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包括合法行为与非法行 为两种,
但由于后者多通过侵权法予以规范和调整,因此,本部分着重对合法的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特征 予以分析,并着重于
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使民事权利私力救济是否需有救济之意思应区分不同类别的私 力救济而定;二是民事权利的私
力救济以救济私权损害为首要目标,但占有和公共利益已经逐步成为私力 救济的保护对象;三是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
行使方式依靠“私力”的行使。所谓“私力”
,即行 政之力和司法之力之外的对行为对象具有影响的力,包括行为人自
身的力,也包括其所借助的除国家或者 国家公权力机关之外的他人之力,包括暴力,也包括非暴力;四是民事权利救
济程度的法律限制,民事法 律行为若想获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若想实现预期的目标,就必须在法律限度内行为,不
得超出必要之程 度;五是救济的目的及法律效果,不仅包括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也包括非法私力救济所产生的侵
权责 任的承担等。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多样性的一面,因此笔者继而对民事权利私力救济依照< br>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种类。通过上述对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基本问题的分析、定位,使得传统的民事权利 私力救济
体系被打破,
实现了对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制度的新的构建。

第四部 分:
完善我国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制度的构建和设想。
本部分针对我国目前民事权利私力救济体系 之不完善之处,从总则性规定的制定、具体制度的设定以及未来的单行立
法等对我国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制 度的构建框架提出设想。





摘要:
“没有 救济没有权利”
。救济不仅是当实体权利发生纠纷时为实体权利提供解决纠纷或冲突的途径,而且使实< br>体权利的合法实现或使实体义务的普遍履行成为可能。私力救济是人类最原始的救济方式,伴随着权利的冲 突而出现。
国家产生后,公权力机关诞生,基于国家统治管理的需要,基于原始私力救济之血腥、同态复 仇的一面,对民事权利
私力救济以严格的限制,甚至一度以公力救济取代之。但如今,民事权利私力救济 再次兴起,并在现实社会的纠纷解
决中扮演重要角色,被人形象地喻为“否定之否定”规律的作用结果。



关键词: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内涵、前提、分类、意义



正文: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 或者得为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其利益的
可能性。民事权利基本可划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法 律赋予民事主体权利,是为了满足当事人的利益需要的。只有实
现权利,才能满足当事人的利益需要。但 在实现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侵犯民事主体权利的现象。当民事权利受到侵犯
时,民事主体可以寻求公力救 济,当然也可以进行私力救济。在此,我们主要对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问题进行讨论。









追溯古代及中世纪以私力 救济为主要原则,如古代国家,在人身权的救济方面曾允许同态复仇,在债权的救
济方面曾允许债权人私 自关押债务人,将债务人沦为奴隶。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
,
实行“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的私力救济方式,社会充满了暴力和血腥,秩序一片混乱。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为了维护剥削阶 级的利益,
赋予私有财产的所有人和债权人处置私有财产的侵权人和债务人财产、人身方面非常广泛的效 力,其权利救济的私力
性体现得更加宽泛和突出。








从历史上看,司法从取代私力救济到裁决纠纷,并发展到执行法律,本 身是制度演化和文明发展的结果。随着
社会的不断发展,文明化程度越来越高,权利的救济,其总的发展 趋势,是随着国家职能的加强,国家机构设置的完
善,人类社会由野蛮向文明,公力救济日益取代私力救 济,私力救济越来越受到限制。正如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对私
力救济所作的解释:谓权利人依本身之实力 ,以救济私权之制度。惟于一定之条件及范围,例外的予以许可,盖若一
任私人自由,则社会秩序难保也 。








对于民事权 利私力救济的问题,我们首先要弄清“私力救济”的内涵。而对于私力救济的理解我们首先要弄清
什么是 “救济”什么是“私力”


“救济”意味着权利冲突或纠纷的解决,其核心目的是实 现合法权利,并保证法定
义务的履行,从而可以使规范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救济在制度形态上体现为救 济制度,在行为形态上它是保护权利
的救济行为,在权利形态上它是与原权相对应的救济权,在工具形态 上它是保障合法权利的手段、方式。救济其实就
是形式化与实质化相结合的一个维护权利的动态过程。< br>“私力”相对于“公力”而言,是指人们依靠自身的力量对侵权
行为进行制止,可以是依靠直接的 暴力对抗行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又称为民事权利的自我
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 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在弄清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内涵以后,我们要弄 清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适用的前提。民事权利私力救济适用
的前提是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这是 私力救济的重要前提,决定人们是否可以采取私力救济的关键。在情况
紧急迫不得已时,若不采取私力救 济,任凭不法侵害,则势必难以有效地保护合法权益,所以私力救济在效率上优先
于公力救济。如果说, 紧急情况处于预备阶段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或已被制止,或者根本不存在,仍实施私力救
济,则超出 了私力救济的范围,若造成损害,应负法律责任。民事权利私力救济依靠的是行为人自身的力量。即人们
以自身的暴力对抗行为来制止不法侵害。如果对抗失败,私力救济未达到目的,再请求公力救济,也为时不晚。民 事
权利私力救济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必须救济适当。私力救济行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或危害情况,而 且没有给相对
人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没有超出抵御、制止和排除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所必需的程度。如果 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救济
不适当,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要负法律责任。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保护客体是 遭受非法侵害的合法权益。对于非法
侵害,可以采取私力救济,对于正当的免责行为,合法执行公务行为 ,则不得行使。侵害非法权益,则根本不受法律
保护,所以也谈不上私力救济。至于何种权益适用于私力 救济,原则上,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都可以适
用,但具体情况应具体分析。民事权利私力救 济原则上应限于自己之权利。民事权利私力救济主观上必须出于救济的
目的和救济的认识。行为人是出于 救济的目的并且对于救济要有正确的认识,才认为是私力救济。主观要件要求行为
人对其行为后果应有正 确的心态。救济挑拨行为,以侵害对方的故意而相互侵害的行为,因为均缺乏主观要件,不具
有正义性, 则不认为是私力救济。









至于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目前主要有两种分类方式,一是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二是自助行为。
自卫行为是指自己或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或紧急危险时,所实行的防卫和 避险行为。法律承认自卫行
为的合法性。而且,不仅在自己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和紧急危险时可以实行自 卫行为,在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遭受
不法侵害和紧急危险时,亦可实行自卫行为。各国法律均规定自卫 行为可以作为免除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正当事由。
通常认为:自卫行为属于行为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 为的行为,应视为权利的行使行为,而权利的行使应不构成违法。
因此,行为人不应承担责任。自卫行为 作为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它在本质上应是一项民事权利,而且也应属于救济
权。一种权利的实现必定需 要有其外部的表现形式和动态的实施过程,否则权利就不会实现,救济权也是一样。自卫
行为就它的外部 的表现形式和动态的实施过程,是救济权的行使行为。当然,这种权利行为应在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
内, 否则会导致侵权行为,并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自卫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不同,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br>两种。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 况下,对
他人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我国法律虽然对自助
行为未予明文规定,但日常生活中自助行为经常发生。









明确上述民事权利私力救 济内涵和分类有着两个很重要的意义:一是限制了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行使范围。
二是对于私力救济行为 ,亦应明确行使的范围,否则,往往在救济自身民事权利的同时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
二是对救
济行为是否构成民事权利私力救济提供了一个判断标准,对于实践中私力救济与侵权行为的划分提供了划 分标准。








< br>私力救济在本质上是以侵犯他人权利范围为手段的,但同时亦不排除可能出现私人暴力和报复行为的发生。
为此,近现代民法对私力救济采取了限制态度,以公权力实现其权利,是普遍原则。但是在例外情况下, 也允许权利
人依靠自己的力量捍卫或救助受到侵犯的权利。










私力救济在当今社会之所以仍然存在 有三方面的作用和意义:一是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存在权利被侵害而公力
救济还应缓急的情形,如果不采 取自力,权利将永久或在一段时间内就不能实现了,为更好保护权利,不得不承认某
种类型的自力救济。 二是在一定范围内赋予民事主体私力救济权,有利于增强民事主体的权利意识,为权利而斗争。
三是在一 些领域,私人自己实现权利,不会在私人之间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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