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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间的特殊保护
文档简介:
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女职工怀孕期间 单位不得安排的加班
;
上班
期间怀孕女职工进行产前常规检查,应列入劳动时间按正常 出勤处理
;
用人单位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上夜班的工作。
【案例】
河南的芳芳是某厂的电焊工,
与丈夫结婚三载,
最近怀有 身孕。
芳
芳从事的电焊工作,需要经常弯腰、下蹲,芳芳
(
以上内容由北京义 贤律师事务
所
提
供
,
更
多
信
息
可
关
注
义
贤
新
浪
博
客
:
/ u/2749102171)
觉得可能对胎儿不利。于是,怀孕
4
个月后,
芳 芳向领导提出了调换工作的要求,
但领导以电焊工作人少任务重为理
由不同意调换。她丈夫听后 非常生气,担心要是流了产怎么办。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
:
根据我 国劳动法的规定,
不能安排女工在怀
孕期间从事怀孕禁忌的劳动。
芳芳从事的工作经< br>(51HRlaw
网站
独家资料,用于内部学员学习交流
)
常需要弯腰下蹲,而根据劳动部在《女职工
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中的明确规定,
工 作中经常需要弯腰下蹲就属于孕期禁忌
劳动之一,
所以芳芳提出的调换工作的要求是合理的,< br>领导不同意调是换违反法
律规定的。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
:
用人单位应当注意,
女职工怀孕
期间单位不得安排的加班
;
上班期间怀孕女职工进行产前常规检查,应列入劳动
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
;
用人单位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
(
更多咨询拨打,
400-008-5151)
月以上的女 职工上夜班的工作。
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应当避免安排从事的劳动范围
包括:铅、汞、苯、镉等作 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
业。
【相关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1994
年
7
月
5
日)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 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不得安排其延
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
1990
年
1
月
18
日)
第五条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
汞、
苯、
镉等作业场所属于
《有毒作业分级》
标准中第Ⅲ、
Ⅳ级的作 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 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
氮氧化物、
一氧化碳、
二硫化碳、
氯、< br>乙内酞胺、
氯丁二烯、
氯乙烯、
环氧乙烷、
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 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
.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1
3
.作业场所放射性特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
.人力进行的上方和石方作业;
5
.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
.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
驾驶等;
7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
.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3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1988
年
7
月
21
日)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
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
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
其他劳 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
(含七个月)
的女职工,
一般不得 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
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
责任人员,
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并责令
该单位给予被侵害 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
、
《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
1993
年
11
月
16
日)
第九条
孕前保健
1.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 br>汞、
苯、
铬等作业场所属于
《有毒作业分极》
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
2.
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
对女职工应进行 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
查。
4.
患有射线病 、
慢性职业中毒、
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
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 宜妊娠。
5.
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
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
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
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第十条
孕期保健
1.
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
(
册
)
,进行血压、体重、血、尿
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 、汞含量的测定。
2.
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
3.
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4 .
实行高危孕专案管理,
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
并配合上级医
疗 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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