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生元奶粉好不好-
2020
年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
摘
要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是全世界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中
华医 学会妇产科学分会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学组在
2015
版指南的基础
上进行修订,
并颁发妊娠期高血压及子痫前期临床诊治指南
2020
版。
在
2020版指南中,明确强调了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孕妇发病的背景复
杂,
尤其子痫前期‐子痫存在多 因素‐多机制‐多通路致病的综合征发病
性质。不仅孕妇高血压的临床表现程度和表现形式复杂,子痫前 期的
首发症状也存在多样性。于此基础上,本指南在强调各种风险因素识
别同时,提出应重视妊 娠期的临床预警信息,强化产前检查,提高早
期识别和早期诊断能力,并在降压和预防抽搐等对症处理的 基础上,
注意各种诱发病因的诊治。本指南旨在为妊娠期高血压及子痫前期的
临床诊治提供指导 ,并扩展临床多方面诊治思路。
中华
医学
会
妇产
科
学分
会妊
娠
期高
血
压疾
病学
组
在《
妊
娠期
高
血
压
疾
病
诊
治< br>指
南
(
2015
)
》
[
1
]
的
基
础
上
,
更
新
发
布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
2020
)”版本。本指南根据对妊娠期
高血压疾病的 新的认识,
参考了美国、
加拿大、
英国、
澳大利亚、
国际妇产科联盟 (
FIGO
)、
WHO
等最新的相关指南[
2
‐
1 0
],
并结合我国国情、临床研
究及实践经验,遵循循证医学理念,对
有
关
的
治
疗
方
案
给
出
了
证
据
评
价
[
11
]
。
本
指
南
更
加
强
调
对
妊
娠期高血压 疾病的临床预警和早期识别能力,强调早预警、早发
现和早干预,
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我国妊娠期 高血压疾病的临床处
理
。
本指南的循证证据等级及推荐建议:
(
1
)证据等级:①Ⅰ:证据 来自至少
1
个高质量的随机对照试
验;②Ⅱ‐
1
:证据来自设计良好 的非随机对照试验;③Ⅱ‐
2
:证据
来自设计良好的队列(前瞻性或回顾性)研究或者 病例对照研究;
④Ⅱ‐
3
:
证据来自不同时间或地点干预措施效果的差异研究 ;
⑤Ⅲ:
基于临床经验、描述性研究或者专
家委员会报告等的专家意见。
< br>(
2
)
推
荐
建
议
:
①
A< br>:
证
据
适
合
推
荐
应
用
于< br>临
床
预
防
;
②
B
:
证据较适合推荐 应用于临床预防;③
C
:现有的证据间不一致;④
D
:
有
一
定
的
证
据
不
推
荐
用
于
临
床
预
防
;
⑤
E
:
有
相
当
证
据
不
推
荐
用于临
床预防
;⑥
L
:没
有足够
的证
据(数
量或质
量)
可以提
出建
议,但是,其他因素可能会影响决策。
一、概述
妊娠
期高
血
压疾
病
严重
威胁
母
儿 健
康
和安
全,
是
产科
常
见的
并发
症,
也
是孕
产
妇死
亡的
重
要原
因
之一
,尤
其
子痫
前
期‐子痫
是导致孕产妇及围生儿病死率升 高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将妊
娠相关高血压疾病概括为
4
类,
包括妊娠期高血压
(
gestational
hypertension
)
、
子痫前期‐子痫
(
pre
‐
eclampsiaeclampsia
)
、
妊娠合并慢 性高血压(
chronic hypertension
)、慢性高血压伴
发子痫前期(
chronic hypertension with superimposed pre
‐
eclamps ia
)。妊
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孕妇发病背景复杂,尤其是
子痫
前期‐子痫存
在多
因素
发
病异
源
性、
多机
制发病
异
质性
、病
理改变和临床表现的多通路不平行性,存在多因素、多机 制、多
通路发病综合征性质。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的病理生理改变包括,
慢性子宫胎盘缺 血、免疫不耐受、脂蛋白毒性、遗传印记、滋养
细
胞
凋
亡
和
坏
死
增
多
及
孕
妇
过
度
耐
受
滋
养
细
胞
炎
性
反
应
等
[
2
,
12
‐
13
]。目前,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存在的普遍 临床问题是,因
未能及早识别和及早发现,使其发现时已经成为重症,或孕妇已
经有严重的靶器 官的并发症,需要转诊到三级医疗救治中心,并
需要多学科联合救治。
发生在各级医疗助产机构 的妊娠期高血压
疾病相关的孕产妇死亡约有一半是可以避免的。
如何早期排查和
筛选风 险因素、
如何做好早期预防和预警、
如何早诊断、
早干预、
早处理,是诊治妊 娠期高血压疾病的重要临
床
措
施
。
二、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分类
妊娠
期高
血
压疾
病
为多
因素
发
病,
可
基于
孕妇
的
各 种
基
础病
理状况,也因受妊娠期间环境因素的影响,在妊娠期间病情的缓
急不 同,可呈现进展性变化,也可迅速恶化。
(一)妊娠期高血压
妊
娠
20
周
后
首
次
出
现
高
血
压
,
收
缩
压
≥
140
mmHg
(
1
mmHg=0.133 kPa
)和(或)舒张压≥
90 mmHg
;尿蛋白检测
阴性。收缩压≥
160
mmHg
和(或)舒张压≥
110
mmHg
为重
度妊娠期 高血压[
1
‐
2
]。妊娠期各类高血压疾病的诊断之间存
在转换性和 进展性:
当高血压伴有子痫前期的其他临
床表现时则
诊
断
为
子
痫
前
期
;
重
度
妊
娠
期
高
血
压
应
与
严
重
子
痫
前
期
一
样
对
待;妊娠
20
周后发生的高血压,可能是妊娠期高 血压,但要注
意也可以是子痫前期的首发症状之一。妊娠期高血压于产后
12
周内恢复 正常。
(二)子痫前期‐子痫
1.
子痫前期
:
妊
娠
20
周后孕妇出现收缩压≥
140 mmHg
和
(或)舒张压≥
90
mmHg
,伴有下列任意
1
项:尿蛋白定量≥
0.3 g/24 h
,
或尿蛋白
/
肌酐比值≥
0.3
,
或随机尿蛋白≥
(
+
)
(无
条件进行蛋白定量时的检查方法);无蛋白尿但伴有以下 任何
1
种器官或系统受累:心、肺、肝、肾等重要器官,
或血液系统、
消化< br>系统
、
神经
系
统的
异常
改
变,
胎< br>盘‐胎
儿受
到累
及
等。
子痫
前期也可发生在产后。< br>
血压
和(
或
)尿
蛋
白水
平持< br>续
升高
,
或孕
妇器
官
功能
受
累或< br>出现
胎盘‐胎儿
并
发症
,是
子
痫前
期
病情
进展
的
表现
。
子痫
前期
孕
妇
出
现
下
述
任
一
表
现
为
重
度
子
痫
前
期
(
severe
pre-eclampsia
)
:
(
1
)血压持续升高不可控制:收缩压≥
160 mmHg
和(或)
舒张压≥
110 mmHg
;
(
2
)
持
续
性
头
痛
、
视
觉障碍
或
其
他
中
枢
神经
系
统
异< br>常
表
现;
(
3
)
持
续
性
上
腹
部
疼
痛及
肝
包
膜
下
血
肿
或肝
破
裂
表
现
;
(
4
)转氨酶水平异常:血丙氨酸转氨
酶(
ALT
)或天冬氨酸
转氨 酶(
AST
)水平升高;
(
5
)肾功能受损:尿蛋白定量
>2.0 g/24 h
;少尿(
24 h
尿
量
<400
ml
,
或
每
小
时
尿
量
<17 < br>ml
)
,
或
血
肌
酐
水
平
> 106
μ
mol/L
;
(
6
)
低蛋
白
血
症
伴
腹
水、
胸
水
或< br>心
包
积
液;
(
7
)血液系统异常:血小板 计数呈持续性下降并低于
100
×
109/L
;微血管内溶血,表现有贫血、 血乳酸脱氢酶(
LDH
)水
平升高或黄疸;
(
8
)
心
功
能
衰
竭
;
(
9
)
肺
水
肿
;
(
10
)胎儿生长受限或羊水过少、胎死宫内、胎盘早剥等。
< br>需
在
妊
娠
34
周前因子痫前期终止妊娠者定义
为早发 子痫前
期
[
9
]
。
2.
子痫
:
子痫前期基础上发生不能用其他原因解释的强直性
抽搐 ,可以发生在产前、产时或产后,也可以发生在无临床子痫
前期表现时。
(三)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压
孕妇
存在
各
种原
因< br>的继
发性
或
原发
性
高血
压,
各
种慢
性
高血
压的病因、病程和病情表现不一,如:孕妇既往存在高血压或在
妊娠
20
周
前
发
现
收
缩
压
≥< br>140
mmHg
和
(
或
)
舒
张
压
≥
90
mmHg
,
妊
娠
期
无
明
显
加
重
或
表
现
为
急
性
严
重
高
血
压
;
或
妊
娠
20
周后首次发现高血压但持续到产后
12
周以后。
(四)慢性高血压伴发子痫前期
慢性高血压孕妇妊娠
20
周
前无蛋白尿,妊娠
20
周后出现尿
蛋白定量≥
0.3
g/24
h
或随机尿蛋白≥(
+
),清洁中段尿并排
除尿少、尿比重增高时的 混淆;或妊娠
20
周前有蛋白尿,妊娠
20
周后尿蛋白量明显增加;或出现血 压进一步升高等上述重度
子痫前期的任何
1
项表现。
慢性高血压并发重度子痫 前期的靶器
官受累及临床表现时,临床上均应按重度子痫前期处理。
三、影响子痫前期发病的风险因素
不
是
每
例
子< br>痫
前
期
孕
妇
都
存
在
所
有< br>的
风
险
因
素
[
14
‐
17
]
,
而且,多数子痫前期见于无明显风险因素的所谓“健康”孕妇。子
痫前期发病的风 险因素见表
1
。
其中
,孕
妇
存在
的
或潜
在的
基
础内
科
疾病
及病理
状况
,
包括
高血压病、肾脏疾病、糖尿病、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 斑狼
疮、抗磷脂综合征等为高度风险因素,既往子痫前期史、多胎妊
娠和肥胖也为高度风险因素 ,
此次妊娠孕妇存在的风险因素被认
为是中度风险,
低度风险是指经历过成功妊娠且无 并发症者
[
2
]
。
风险人群的妊娠前检查和产前检查非常重要。
四、诊断
(一)病史
注意
排查
各
种风
险
因素
,询
问
孕妇
显
现或
隐匿
的
基础
疾
病,
如妊娠前有无高血压、肾脏疾病、糖尿病及自身 免疫性疾病等病
史或表现;有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史及家族史或遗传史;了解孕
妇的既往病理妊 娠史;了解此次妊娠后孕妇的高血压、蛋白尿等
症状出现的时间和严重程度,了解产前检查状况;了解孕 妇的一
般情况,包括体重、此次妊娠的情况和饮食、生活环境。对于过
低体重者要加以重视。< br>
(二)高血压
1.
血压的测量方法[
18
]:测量血压前,被测者至少安静休
息
5 m in
。测量取坐位或卧位。注意肢体放松,袖带大小合适。
通常测量右上肢血压,袖带应与心脏 处于同一水平(Ⅱ‐
2A
),
必要时测量两臂了解血压的增高情况。
2.
高血压的定义
:妊娠期的高血压定义为,同一手臂至少< br>2
次测量的收缩压≥
140 mmHg
和(或)舒张压≥
90 mmHg
。
对
首次发现血压升高者,应间隔
4 h
或以上复测血压,如
2
次测量
均为收缩压≥
140 mmHg
和(或)舒张压≥
90 mmHg
诊断为高
血压。对严重高血压孕妇,即收缩压≥
160
mmHg
和(或)舒
张压≥
110
mmHg
者,间隔数分钟重复测定后即可以诊断。收
缩压≥
160 mmHg
和
(或)
舒张压≥
110 mmHg
,
为重度高血压,
如急性发作、持续
>15
min
为持续性重度高血压,也称为高血
压急症。对于“白大衣高血压”、隐匿性高血压及短暂性或一过性< br>高血压等各种表现形式的高血压,都需要进行动态监测、评估及
管
理
;
若
血
压
较
基
础
血
压
升
高
30/15
mmHg
,
但
<140/90
mmHg
时, 虽不作为高血压的诊断依据但需要密切随访,还要
注意血压升高幅度的变化即相对性高血压的问题。要了解血压的
整体变化,对于“白大衣高血压”、隐匿性高血压及短暂性或一过
性高血压, 还有相对性高血压这几类人群注意动态血压变化,提
倡家庭血压监测和有条件者行
24 h
动态血压监测。
(三)蛋白尿
所有孕妇每次产前检 查时均应检测尿蛋白或尿常规
[
2
‐
10
]
。
尿常 规检查应选用清洁中段尿。可疑子痫前期孕妇应检测
24
h
尿蛋白定量[
19
‐
23
],尿蛋白≥
0.3 g/24 h
或
尿
蛋
白
/
肌
酐
比
值
≥
0.3
,
或
随
机
尿
蛋
白
≥(< br>+
)定义为蛋白尿。注意留取清洁中段
尿,及排除尿少导致的尿比 重增高时的混淆问题。应注意蛋白尿
的进展变化,
注意排查蛋白尿与孕妇肾脏疾病和自身免疫性 疾病
的关系。
(四)鉴别诊断
当出现早发子痫前期或 妊娠
20
周前出现了类似子痫前期的
临床表现,需要及时与自身免疫性疾病、血栓性血 小板减少性紫
癜(
TTP
)、肾脏疾病、滋养细胞疾病、溶血性尿毒症综合征鉴
别;
不伴有蛋白尿的妊娠期高血压更易表现为血小板减少和肝功
能受损;伴有蛋白尿的妊娠期 高血压注意与肾脏疾病、自身免疫
性疾病鉴别;如
产后病情不缓解,应注意是否有溶血性尿毒症 综
合
征
;
注
意
子
痫
及
后
部
可
逆
性
脑
病
综
合
征
(
PRES
)
与
癫
痫
、其
他原因的脑动脉缺血或梗死、颅内出 血等情况的鉴别。
(五)早期识别
子
痫
前< br>期
‐子
痫
存
在
多
因
素
发
病
也
使
临
床
表
现
呈
现
多
样
性
和
复杂性,个体的首发症状表现不一。需注意单项血压升高或单项
蛋白尿、 胎儿生长受限及血小板下降,都可能是子痫前期的首发
症状,
也有部分孕妇发病时并无高血压或 蛋白尿。
子痫发作前期,
有
以
头
痛
或
视
力
障
碍
为
首
发
表
现
者
,
也
有
仅
表
现
为
上
腹
部
疼
痛
者,有反射亢进表现者,有头痛或视力障碍与上腹部疼痛都存在
者
。
也
有
部
分
孕
妇
仅
存
在
实
验
室
检
查
指
标
异
常
,
如
血
小
板
计
数
<100
×
109/L< br>、
转
氨
酶
水
平
异
常
(
如< br>ALT
≥
70
U/L
、
血
肌
酐
水
平
>106
μ
mol/L
、
低
蛋
白
血
症
等
。
注
意
临
床
表
现
存
在
渐
进
性
或
迅速发展性,甚至可在
2~3 d
内
迅
速恶
化
[
24
‐
25
]。
(六)实验室检查
1.
妊娠期出现高血压时
:
应注意进行以下常规检查和必要时
的复查。
(
1
)
血
常
规
;
(
2
)
尿
常
规
;
(
3
)
肝
功
能
、
血
脂
;
(
4
)
肾
功
能
;
(
5
)
凝
血
功
能
;
(
6
)
心
电
图
;
(
7
)
产
科
超
声
检
查
。
尤其是对于妊娠
20
周后才开始进行产前检查的孕妇,
应注意
了解和 排除
孕妇的基础疾病和慢性高血压,
注意血脂、
血糖水平,
甲状腺功能、凝血 功能等的检查或复查,注意动态血压监测,注
意眼底改变或超声心动图检查。
2.
出现子痫前期及子痫时
:
视病情发展和诊治需要在上述基
础上 应酌情增加以下检查,并注意依据病情动态检查:
(
1
)
排
查
自
身
免
疫
性
疾病
;
(
2
)
高
凝
状
况
检
查;
(
3
)
血
电
解
质
;
(
4
)
眼
底
检
查
;
(
5
)
超
声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肝
、
肾
等
器
官
及
胸腹
水
情
况
;
(
6
)
动
脉
血
气
分
析
;
(
7
)
心
脏
彩
超
及
心
功
能检
测
;
(
8)
超
声
检
查
和
监
测
胎儿
生< br>长
发
育
指
标
;
(
9
)
头
颅
CT
或
MRI
检
查
。
五、处理
妊娠
期高
血
压疾
病
的治
疗目
的
是预
防
重度
子痫
前
期和
子
痫的
发 生,降低母儿围产期并发症发生率和死亡率,改善围产结局。
及时
终止
妊
娠是
治
疗子
痫前
期‐子
痫
的重
要手
段
。治
疗
基本
原则
概括为:正确评估整体母儿情况;孕妇休息镇静,积极降压, 预
防抽搐及抽搐复发,有指征地利尿,有指征地纠正低蛋白血症;
密
切
监测
母
儿
情
况
以
预
防
和
及时
治
疗
严
重
并
发
症
,
适时
终
止
妊
娠,治疗基础疾病,做好产后处置和管理。
治疗
手段
应
根据
病
情的
轻重
缓
急 和
分
类进
行个
体
化治
疗
,尽
可能
发现
子
痫前
期
‐子痫
的诱
发病
因
(如自身
免
疫性
疾
病、
甲状
腺功能亢 进、肾脏疾病或糖尿
病等)并对症处理;对不同妊娠期
高血压疾病孕妇分层、分类管理,如:< br>
(
1
)妊娠期高血压者
:休息、镇静,监测母儿情况,酌情降
压治疗,重度妊娠期高血压按重度子痫前期处理;
(
2
)
子痫
前
期
者
:有指征地降压、利尿和纠正低蛋白血症,
预防抽搐, 镇静,密切监测母儿情况,预防和治疗严重并发症的
发生,适时终止妊娠;
(
3
)子痫者
:治疗抽搐,预防抽搐复发和并发症,病情稳定
后终止妊娠;
(
4
)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压者
:动态监测血压变化,以降压治
疗为主 ,注意预防子痫前期的发生;
(
5
)慢性高血压伴发子痫前期者
:
兼顾慢性高血压和子痫前
期
的
治疗,伴发重度子痫前期临床征象者按重度子痫 前期处理。
(一)评估和监测
妊娠
期高
血< br>压疾
病
的病
情复
杂
、变
化
快,
分娩
和
产后
的
生理
变化及各种不良刺激等均可导致病情加重。对产前、产 时和产后
的病情进行密切监测和评估十分重要,
目的在于了解病情轻重和
进展情况,< br>及时合理干预,
早防早治,
避免不良妊娠结局的发生。
1.
基本监测
:注意孕妇头痛、眼花、胸闷、上腹部不适或疼
痛及其他消化 系统症状、下肢和(或)外阴明显水肿,检查血压
的动态变化、体重、尿量变化和血尿常规,注意胎动、胎心和胎
儿生长趋势等。
2.
孕妇的特殊检查
:
包括
眼底、
重要器官的 功能、
凝血功能,
血脂、血尿酸水平,尿蛋白定量和电解质水平等的检查,有条件
的医 疗机构应检查自身免疫性疾病的相关指标,
如果为早发子痫
前期或重度子痫前期或存在
HELLP
综合征表现更要及时排查自
身免疫性疾病的相关指标,有条件时做
TTP< br>、溶血性尿毒症综合
征等鉴别指标的检查,注意与妊娠期急性脂肪肝鉴别。
3.
胎儿的特殊检查
:包括胎儿电子监护、超声监测胎儿生长
发育、羊水量 ,如可疑胎儿生长受限或存在胎儿生长受限趋势,
严密动态监测;
有条件的机构应注意检测脐动 脉和胎儿大脑中动
脉血流阻力等。
4.
检查项目
和< br>频
度
:根据病情决定,注意个体化,以便于掌
握病情变化。诊断为子痫前期者, 需要每周
1
次甚至每周
2
次
的产前检查。
(二)一般治疗
1.
治疗地点
:注意结合医疗水平和医疗情况行 个体化处理:
轻度妊娠期高血压孕妇可在门诊或住院监测与治疗;
非重度子痫
前期孕妇应评估后决定是否住院治疗;重度妊娠期高血压、重度
子痫前期及子痫孕妇 均应急诊收住院监测和治疗。
2.
休息和饮食
:应注意休息, 以侧卧位为宜,保证充足的睡
眠;保证摄入充足的蛋白质和热量;适度限制食盐摄入。为保证
充 足睡眠,必要时可睡前口服地西泮
2.5~5.0 mg
。
(三)降压治疗
降压
治疗
的
目的
是
预防
心脑
血
管意
外
和胎
盘早
剥
等严
重
母儿
并发症。收缩压≥
160 mmHg
和(或)舒张压≥
110 mmHg
的
高血压孕妇应进行降压治疗;收缩压≥
140
mmHg
和(或)舒
张压≥
90 mmHg
的高血压孕妇建议降压治疗[
10
]。
目标< br>血压
为
:当
孕
妇未
并发
器
官功
能< br>损伤
,酌
情
将收
缩
压控
制
在
130 ~155
mmHg
,舒张压控制在
80~105
mmHg
;孕
妇
并发器官功能损伤,则收缩压应控制在
130~139 mmHg
,舒张
压应控制在
80~89 mmHg
;血压不可低于
130/80 mmHg
,以
保证子宫胎盘血流灌注(Ⅲ‐
B
)。
降压
注意
事
项:
降
压注
意个
体
化情< br>况
,降
压过
程
力求
平
稳,
控制血压不可波动 过大,力求维持较稳定的目标血压;且在出现
严重高血压,或发生器官损害如急性左心室功能衰竭时,需 要紧
急降压到目标血压范围,注意降压幅度不能太大,以平均动脉压
(< br>MAP
)的
10%~25%
为
宜
,
24~48
h
达到稳定;降压手段包
括生活干预和药物降压。
常用
的降
压
药物
有
肾上
腺素
能
受体
阻
滞剂
、钙
离
子通
道
阻滞
剂及中枢性肾上腺素能神经 阻滞剂等类药物。
常用的口服降压药
物
有
拉
贝
洛
尔
(
Ⅰ
‐
A
)
、
硝
苯
地
平
(
Ⅰ
‐
A
)
或
硝
苯
地
平
缓
释
片
(Ⅱ‐
B
)等;如口服药物血压控制不理想,可使用 静脉用药(有
条
件
者
使
用
静
脉
泵
入
方
法
)
,
常
用
有
:
拉
贝
洛
尔
(
Ⅰ
‐
A
)
、
酚
妥拉明(Ⅱ‐
3B
);妊娠期一般不使用利尿剂降压,以防血液浓
缩
、
有
效
循
环
血
量
减
少
和
高
凝
倾
向
[
26
]
(
Ⅲ
‐
B)
。
不
推
荐
使
用
阿
替
洛尔
和
哌
唑
嗪
[
27
]
(
Ⅰ< br>‐
D
)
。
硫
酸
镁
不
作
为< br>降
压
药
使
用(Ⅱ‐
2D
)。妊娠期禁止使用血管紧张 素转换酶抑制剂(
ACEI
)
和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
ARB
)
[
27
](Ⅱ‐
2E
)
。
1.
拉
贝
洛
尔
:为α、β肾上腺素能受体阻滞剂。(1
)
口
服
用
法
:
50~150 mg
,
3~4
次
/d
。
静
脉注射:初始剂量为
20 mg
,
10 min
后如未有效降压则剂量加倍,最大单次剂量
80 mg
,
直
至血压被控制,
每日最大总剂量
220 mg
。
(
2
)
静脉滴注:
50~100
mg加
入
5%
葡
萄
糖
溶
液
250~500
ml
,根据血压调整滴速,血
压稳定后改口服。
2.
硝
苯
地
平
:
为
二
氢
吡
啶
类
钙
离
子
通
道
阻
滞
剂
(
国
内
为
片
剂)。口服用法为,
5 ~10
mg
,
3~4
次
/d
,
24
h
总量不超过
60 mg
。
缓
释
片
30m g
口
服
,
1~2
次
/d
。
3.
尼莫地平
:为二氢吡啶类钙离子通道阻滞剂,可选择性扩
张脑血管。(
1
)口服用法:
20~60
mg
,
2~3
次/d
。
(
2
)
静
脉滴注:
20~40
mg
加
入
5%
葡
萄
糖
溶
液
25 0
ml
,每天总量不
超
过
360 mg
。
4.
尼卡
地平
:为
二氢吡
啶类钙
离子
通道阻
滞剂。
(
1
)口
服
用法:初始剂量
20~40 mg
,
3
次
/d
。
(
2
)< br>静
脉
滴
注
:
每
小时
1
mg
为
起
始
剂
量
,
根
据血
压
变化
每
10
分
钟
调
整
1
次用量;高血压急症,用生理盐水或
5%
葡萄糖溶液稀释后,以盐酸尼卡地
平
计,
0.01%~0.02%
(
1
ml
中的含量为
0.1~0.2
mg
)的溶液
进行静脉滴注。以每分钟
0.5~6
μ
g/kg
的滴注速度给予。从每
分
钟
0.5
μ
g/kg
开始,将血压降到目标值后,边监测血压边调
节滴注速度。
5.
酚妥拉明
:为α肾上腺素能受体阻滞剂。静脉滴注用法为,
10~20
mg
溶
于
5%
葡
萄
糖
溶
液
100~2 00
ml
,
以
10
μ
g/min
的速度开始静脉滴注,应根据降压效果调整滴注速度。
6.
硝酸甘油
:
作用于氧化亚氮合酶,< br>可同时扩张静脉和动脉,
降低心脏前、后负荷,主要用于合并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急性冠状
动
脉
综
合
征
时
的
高
血
压
急
症
的
降
压
治
疗
。
起
始
剂
量
5~10
μ
g/min
静
脉
滴
注< br>,
每
5~10
分钟增加滴速至维持剂量
20~50
μ
g/min
。
7.
硝普钠
:为强效血管扩张剂。用法为,
50 mg
加
入
5%
葡
萄
糖
溶
液
500 ml
按
0.5~0.8
μ
g
·
kg-1
·
min-1
缓慢静脉滴注。
妊
娠期仅适用于其他降压药物无效的高血压危象孕妇。< br>产前应用时
间不宜超过
4 h
。
8.
重度高血压和急性重度高血压的紧急降压处理
:妊娠期、
分
娩
期
及< br>产
后
任
何
时
期
出
现
重
度< br>高
血
压
和
急
性
重
度
高
血< br>压
都
需
要给予降压药物治疗;
抗高血压药物的选择和给药途径应优先于
其他药物,药物选择主要是根据临床医师对药物的经验、用药成
本和药物的可获得性[
10
,
28
‐
30
]。对于出现的急性重度或持
续
性
重
度
高
血
压
的
几
种
临
床
情
形
:
(
1
)
若
为
未
使
用
过
降
压
药物
者,可以首选口服,每
10~20
分钟监测血压,血压仍高则重复
给
药
,
2~3
次
后
效
果
不
显
立
即
改
用
静
脉
给
药
。
例
如
口
服
速
效
硝
苯
地
平
10
mg
,
但
注
意每
10~20
分
钟
监
测
血
压
,
如
血
压
仍
>160/110 mmHg
,
再口服
20 mg
;
20
分钟复测血压未下降,
可
再
口
服
20 mg
;
20 min
复测血压仍未下降,应该用静脉降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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