琵琶仔-
2019
年新劳动法产假规定
20**
年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
劳动法
62
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
8
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
9 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 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根据以上 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
90
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
产假时间另行规定 ,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
90
天的,
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 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 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
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2.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 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
在单位应当 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
职工劳动保护规 定》相关规定
)
3.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
《劳动部关 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对女
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 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 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
天的产假
;
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 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 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
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至于男职工,其妻休产假时,他是否也有权休假照顾妻子,国家目前尚未作
出规定。因此,单位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自主确定男职工是否休产假,以及
时间长短与待遇。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其所在单位或者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
其中属于
干部 、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
X
日
;
晚育
的增加产假
X
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
X
日
;
假期工 资和奖金照发
;
农民晚婚晚育的,
免除夫妻双方
1
年的集体义务工。
女方年满
23
周岁初婚的 为晚婚,已婚女子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
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一般为
3
天,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
90天的法定产假。所以江西省的妇女晚婚可享受
X
日婚假,晚育享受四个月左右
产假 。
劳动法
62
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
8
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
9 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
90
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
。
产假分类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
98
天
+ 30
天
/15
天
(
晚育
)+15
天
/30
天
(
难产
)+15
天
(
多胞胎每多生一个
婴儿
)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 行产前检查
(
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
)
,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
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
30
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
7
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
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 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
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 严重的妊娠综合症、
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
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 请,经单位批
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
98
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 br>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
15
天,上
海 市为
30
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女职工生育后
.
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
(
包括
人工喂养
)
。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
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
.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
上 海市女职
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
产假福利
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
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
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 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
(
含七 个月
)
的女职工,一般
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
在劳动时间内应当 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
98
天,其中产
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产假
15
天。” 国务院总理 温
X
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
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 规定
(
草案
)
》
。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
90
天延长至
98
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女方产假规定
顺产产假
98
天
(
含产前
15
天
)< br>,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增加
35
天。
晚育假期
98
天基础上增加
15
天,也就是
113
天。
晚婚晚育标准
生育多胞胎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98
天基础上增加
15
天
难产产假
剖腹产、
III
度会阴 破裂:
98
天基础上增加
30
天
;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
98
天基础上增加
1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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