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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试管医院哪家最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工作程序手册范本

作者:陕西保健网
来源:http://www.xapfxb.com/yuer
更新日期:2021-01-14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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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4日发(作者:做试管会增加卵巢癌风险吗)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考试管理中心
Civil Aircraft Maintenance Personnel License Examination Administration
工作程序手册
颁发日期:2008-4-20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工作程序手册(RV003) 经民航总局飞标司批准执行
批准人:
批准日期: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目录
民航总局授权
书 ........................... .................................................< br>............................................... ......................... 4 主任

明 ......... .................................................. .................
............................. ..................................................
..... 5 版本更新记
录 ........................... .................................................< br>............................................... ............................. 6
有效页清
单 .... .................................................. ......................
........................ .................................................. ......
7 手册发放清
单 .......................... ..................................................
.............................................. .............................. 8
第一章 考管中心的组织机构 和工作职
责......................................... ....................................
.......... .................... 9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证书及考
试..... .................................................. ......................
........................ .. 13 第三章 考试申请条件和执照证书的申请条
件.................... .................................................. .......
.................. 16 第四章 报名,考试,颁证流
程................................................. ............................
.................. .......................... 19 第五章 考试报名和受理程
序... .................................................. ........................
...................... .......................... 20 第六章 考试程
序 ....... .................................................. ...................
........................... ......................................... 24 第七章 < br>执照证书的申请,受理,颁发和续签程
序......................... .................................................. ..
.......... 29 第八章 执照更换和补发程
序............. .................................................. ..............
................................ ................ 34 第九章 信息和档案管
理............... .................................................. ............
.................................. ...................... 35 第十章 考试委任代表
的遴选办法及其职责............................................... ..............................
................ ........ 37 第十一章 执照考试专家委员
会.................... .................................................. .......
....................................... ..... 39 第十二章 执照考试题库的编辑,修
订和管
理............. .................................................. ..............
.................... 43 第十三章 考点的 建立和管理程
序....................................... ......................................
........ ................................ 44 第十四章 考试的设施设备和人 员要
求........................................... ..................................
............ .................... 48 第十五章 罚
则 .............. .................................................. ............
.................................. ...................................... 51 第
十六章 附
录 ........................................... .................................
............. .................................................. ......... 52
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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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民航总局授权书
为加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及考试的管理, 进一步贯彻维修人员执照培训与考 试分离
的原则,提高维修和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水平,根据 CCAR-66 部和民航飞函 (2002)437
号文件,特授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称为考管中 心)履行以下职责:
作为民航总局飞标司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方面的技术支援机构, 开展维修人员 执照管理的
研究工作.制定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及其持续 修订工作. 根据
CCAR-66 部的要求,与飞标司持续适航监察员一起实施航空器维修人员, 修理人员执照基础
部分和维修管理人员证书的考试工作. 并授权考管中心在民航总 局飞标司批准的考试委任
代表专家库中挑选考官执考(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 . 根据 CCAR-66 部要求对执照基础部
分考试申请人资格和执照初次续签申请人资格 进行审查. 协助飞标司建立执照考试档案,
持照人员档案和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系 统并进行管理和维护. 授权的各项工作必
须严格按照民航总局飞标司批准的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 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
册》进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并随时接受民 航总局飞标司的监督和检查.
民航总局飞标司 授权人:
2002.10.12
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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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主任声明
作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称考管中心)主任,我在 此正式声明: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是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民用 航空器
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 , 员执照,
维修管理人员书申请指南》 (AC-66R1-01)《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 , 和委任单位代表》
(CCAR-18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执考委任代表管理办法》 , (总局飞发(2005)10
号)及相关的咨询通告和民航总局飞标司授权工作的具体要求编 写的,该程序手册强调对民
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执照基础部分考试进行全面的质量管 理,并建立考试和执照的计算机
管理系统. 考试管理中心按本程序手册有关规定接受民航总局飞标司的检查. 本程序手册
由考管中心负责制定和修改,并报飞标司审批后生效. 我将严格的按照本程序手册规定做好
各项工作, 并经常检查下属对程序手册的贯彻 执行情况.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保证考试和执照管理工作质量,并随 时接受飞标司的监督检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主任: 日期:2002 年 11 月
(签字)
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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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版本更新记录
版本号 Rev 001 Rev 002 Rev 003 颁 发 日 期 插 入 日 期 责任人
2002.11.25 2006.4.30 2008.4.20
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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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有效页清单
章 次 页 次 日 期 章 次 页 次 日 期
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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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手册发放清单
发放日期 单位或个人 民航总局飞标司 华北管理局维修处 华东管理局维修处 东北管理局
维修处 西南管理局维修处 西北管理局维修处 中南管理局维修处 管理局维修处 考点 考
点 考点 厦太考点 考点 考点 考点 广汉考点 考点 海航考点 考点 考点 考点 考点 考点
飞标培训中心 册数 负责人 联系 手机 传真
注:手册修订批准后,及时通知手册持有单位和个人并更新
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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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第一章
第1条 概要
考管中心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称考管中心)是从事民用航空器维 修执照,部
件修理执照基础部分和维修管理人员证书的指定执考单位.受民航总局飞标 司直接领导,是
飞标司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方面的技术支援机构,负责执照基础部分考 试大纲,考试题库及
其持续修订工作,并对执照考试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 考管中心主要负责执照考试管理,
题库管理,经历审核(考试申请,执照申请和续 签) ,执照颁发,档案管理,考官选派,考试计
划等工作,具体考试工作由各考点负责. 考管中心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下设考试管理,
题库管理,执照和档案管理及 行政和财务管理四个岗位及下属 20 个考点.根据考点性质,
分为民航地区管理局考点, 中国民航总局批准的 CCAR-147 培训机构考点和其他航空公司
考点, 根据考点性质不同, 监考要求不同,见第六章第十条监考. 考管中心组织结构如下图
所示:
考管中心主任
考管中心副主任
执 题 库 试 管 理 理 管 理 理 管 案 管 档 务 考 和 财 照 政 和 行
地 区 管 理 局 考 点 点 考 点 机 构 考 其 他 147
第2条
考管中心主任职责
(1) 接受民航总局的授权, 贯彻执行民航总局颁发的与考管中心工作容相关的
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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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法规规章,适航管理程序及咨询通告.
对工作程序手册实施和考管中心的工 作全面负责. (2) 负责建立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和执照
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系统. (3) 负责考试大纲,执照教材的编写和修订工作. (4) 负责考点的
建立和审核工作. (5) 协助总局飞标司进行考官培训. (6) 听取适航管理部门,飞机维修单
位对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工作的意见,及时修 改,优化工作程序手册. (7) 负责民航总局飞标
司和民航大学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3条 考管中心副主任职责 (1) 协助考管中心主任的工作,
重点负责日常考试管理,考试质量检查和题库管 理工作. (2) 完成考管中心主任交办的其
它工作. 第4条 考试质量题库管理职责 (1) 负责建立考试质量检查及评估体系,并负责该
体系的持续改进,负责日常考 试质量检查. (2) 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投诉,负责受理考生
查分申请并将结果通知考生. (3) 负责考试计划的审核. (4) 负责执照题库的持续修订工作,
所有题库至少每年修订一遍,并每年增加总 题量 15%的新题.负责题库的管理和安全工作.
(5) 定期出卷并分析,跟踪考试试题统计结果,对超出监控值界限的试题,进行 分析,评估和
修改. (6) 及时跟踪试题反馈记录,确认修改的按照试题修改程序执行. (7) 定期向考管中
心主任和考试专家委员会反馈试题统计和分析报告. (8) 负责 CCAR-66CCAR-147 考试管
理系统的正常运行,技术保障和考点的技术 支援工作. (9) 维护互动咨询,回答考生咨询.
(10)完成考管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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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第5条 考试管理职责
(1) 负责执照基础部分考试申请的受理和考试资格审核. (2) 远程考试的维护工作和考点
的技术支援工作. (3) 定期发布,更新职责围的新闻,信息,公告和程序. (4) 维护互动咨询,
回答考生咨询. (5) 负责远程考试监控和录象工作并将录象资料交档案科保存. (6) 负责计
算机考试机房和口试室设备日常维护工作. (7) 负责执照打印工作. (8) 完成考管中心领导
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6条 行政及财务管理职责
(1) 负责考管中心的财务工作. (2) 在民航总局飞标司批准的执照考试执考委任代表专家
库中, 确定每次口试执 考委任代表和基本技能考试执考委任代表的人选. 负责考试委任代
表的联系 及考试组织安排.负责对委任代表的考核工作. (3) 负责按照考试计划通知民航
地区管理局监考. (4) 负责对,外的协调和接待工作. (5) 负责上级部门和部文件的管理工
作. (6) 负责考试信息,动态和新闻的发布工作. (7) 定期向考点配发和成绩单. (8) 完成
其他后勤工作. (9) 完成考管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7条 执照和档案管理职责
(1) 负责执照基础部分申请的受理和资格审查工作. (2) 负责执照续签的受理和资格审查
工作. (3) 负责执照颁发的相关手续及执照的发送工作. (4) 负责执照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5) 负责执照统计工作.
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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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6) 负责执照信息,动态新闻的发布工作. (7) 完成考管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8条
各考点职责
(1) 负责本考点的考试计划的制定和报审工作; (2) 负责本考点的考场安排; (3) 代表考管
中心负责本考点考试的实施工作; (4) 负责收取本考点考试费和执照工本费, 给考生开发
票并及时向民航总局清算 中心上缴所收的考试费和执照工本费; (5) 协助监考人员监考,
维持正常的考试秩序; (6) 本手册中规定的考点需要完成的其他工作.
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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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第二章
第1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证书及考试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证书
根据 CCAR-66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在中国 登记的民
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执照和 书的包括下列
类别: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
员书. 第2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
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维 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 申
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 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
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 ME 和航空电子 AV 两个专业. 航空机械 ME 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
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 ME-TA 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 ME-PA 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
代码为 ME-TH 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 ME-PH 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首先向执照考管中
心提出考试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参加笔试, 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成绩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
心提出执照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获得维 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申请人
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第3条 民用航空器部
件修理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
和项目 部分.部件修理人员首先应当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考试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参加笔试
及 基本技能考试,成绩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执照申请,经审核批准获得部件修理人
员执照基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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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下列专
业划分: 航空器结构,其英文代码为 STR 航空器动力装置,其英文代码为 PWT 航空器起落
架,其英文代码为 LGR 航空器机械附件,其英文代码为 MEC 航空器电子附件,其英文代码为
AVC 航空器电气附件,其英文代码为 ELC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项目签署
的情况下颁发. 申请部件修理人员 执照项目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基础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 目部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第4条 民用航空
器维修管理人员书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书(以下简称维修管理人员书)申请人首先 向
执照考管中心提出考试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参笔试考试(必须参加民航总局指定的培 训机构
培训) ,成绩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证书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获得民用航空 器维修管理
人员书. 第5条 考试类型 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考试应该在民航总局批准的考试地点进行,
考试类型如下: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基本技能考试三项. 修理人
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包括笔试,基本技能考试两项. 管理人员书考试采用中文或英文笔试,
两种语言形式具有同等资格. 第6条 考试大纲 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考试的容,围,出题数量,
难度等级按照 CCAR-66R1 和有 关 AC 的要求定义. 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和增加专业,增加类
别考试按照 AC-66R1-02《民用航空器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要施. 部件修理人
员执照考试和增加专业考试按照 AC-66R1-03《民用航空器部件修 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
大纲》要施.
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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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维修管理人员书考试按照 AC-66R1-04《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 证书培训大纲》要施.
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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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第三章
第1条
考试申请条件和执照证书的申请条件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申请条件
(1) 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且 (2) 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
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 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 2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 1 年应当持
续从事 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或 (3) 不具备(2)款所述学历,独立从事所申请
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 3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 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
专业的民用航空 器维修工作.或 (4) 经过 CCAR-147 部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
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 合格证书. (5)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
用的文字. 注:1) 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包括所有机械,化工,电子,电气等工科类专业学
历. 2) 航空器维修工作可以包括: 在非民用的航空器上的维修工作; 申请人在已获
CCAR-145 维修许可批准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 从事维修相关(质量控制,工程技
术,生产计划,技术培训)的工作; 申请人在已获批准的航空运营人的维修系统从事维修相关
(工程技术, 维修计划和控制,质量管理,培训管理)工作; 申请人在已获得 CCAR-147 批准
的维修培训机构从事维修专业教学的工 作; 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 第2条 民用航空器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应当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且 (2) 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
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 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 2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
1 年应当持续
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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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
理工作,或 (3) 不具备(2)款所述学历或者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
计在 3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 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 用航空器部件
修理工作.或 (4) 经过 CCAR-147 部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
培训 合格证书. (5)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注:1)
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包括所有机械,化工,电子,电气等工科类专业学 历. 2) 航空器部件
修理工作可以包括: 在非民用的航空器部件上的修理工作, 申请人在维修单位从事维修相
关工作 (质量控制, 工程技术, 生产计划, 技术培训)的工作; 在已获得 CCAR-147 批准的
维修培训机构从事维修专业教学的工作; 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 第3条 新增专业类别
考试申请条件
(1) 对于已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维修人员, 欲新增专业的申 请人应从
事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累计在 1 年以上, 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 6 个 月应当持续从事所新
增专业的维修工作. 对于欲新增其它类别 (如 PA+TA) 应从事所申请增加类别的实际维修
工作 , 累计在 6 个月之上, 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 3 个月应当持续从事新增类别 的维修
工作. (2) 对于已取得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修理人员, 欲新增专业 的
申请人应从事新增专业的修理工作累计在 1 年以上, 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 6 个月应当持
续从事所新增专业的修理工作. 第4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书考试申请条件
(1) 具有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身体健康;
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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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2) 从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工作不少于 5 年, 其中包括不少于 2 年 的维修
管理工作; (3) 具有听,说,读,写并正确理解工作中所使用中文的能力.配备翻译可视为 满
足本项要求的一种方式. 注:1) 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包括所有机械,化工,电子,电气等工
科类专业学 历. 2) 航空器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可以包括: 在非民用的航空器航空器部
件的维修修理单位从事的维修相关工作; 在维修单位从事维修相关工作(质量控制,工程技
术,生产计划,技术 培训); 在已获批准的航空营运人的维修系统从事维修相关工作(工程技
术,维 修计划和控制,质量管理,培训管理) 在已获得 CCAR-147 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从
事维修修理专业教学工作; 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 第5条 执照证书的申请条件
维修执照,修理执照和管理人员书的申请条件与各自的考试申请条件相同, 同时必须满足:
最近 60 天体检合格; 维修执照申请人需持有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成绩合格证;修理
执照 的申请人需持有笔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成绩合格证; 管理人员书需持 有笔试成绩合格
证.
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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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第四章
熟悉申请条件
报名,考试,颁证流程
熟悉考试科目 查询考试计划
熟悉报名要求
首页公告栏《注册说明》
个人注册登陆
选择考试计划报名
审核结果查询 首页公告栏 《各考点交费方式 汇总》 审核结果 未通过 查询未通过原因,
并 做适当修改.
联系报考考点,交费等事宜
查询考场安排
考试准备
登陆在线考试系统
考试领取
考试类型
口试
理论笔试
基本技能
索取成绩单
首页公告栏《办理执照注意事 项》
执照证书办理申请
执照类型
部件修理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管理人员书
1. 《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人员 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 2.执照基础部分笔试,基本技
能考试合格成绩单复印件 3.学历证明复印件 4.工作经历证明(质量经理签 字,质控部门盖
章) 5.申请之日前 60 天的健康证 明
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 颁发续签申请书》 2.执照基础部分笔试,口试,基本 技
能考试合格成绩单复印件 3.学历证明复印件 4.工作经历证明(质量经理签字, 质控部门盖
章) 5.申请之日前 60 天的健康证明
1.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 《 证书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 2.管理人员书笔试考试合
格成绩单复印件 3.相关培训证明 4.学历证明复印件 5.从事维修工作年限及维修管理 工
作的工作经历证明 (质量经理签 字,质控部门盖章) 6.申请之日前 60 天的健康证明
执照证书办理申请
执照领取
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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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第五章 考试报名和受理程序
第1条 考试报名办法
为保证个人信息的真实,严肃和有效性,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民用航空器维修 人员执
照,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维修管理人员书考试的报名工作均采用网上个人 注册和报名.已
批准的 CCAR-147 基础培训机构的正式学员,可以通过该机构的质量部 门报名考试. 根据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网址上公布的考试时间和地点, 参加笔 试, 口试和
基本技能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各考试计划所设定的报名期进行网上在线报 名. 民用航空器
维修人员执照考试中心网址:.skyexam. 第2条 考生网上在线报名流程
个人通过考管中心平台在线报名,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 查询考试计划和报名期限 查询
公告栏公布的全年考试计划(但该考试计划可能因各种原因进行调 整,应以考试计划的
时间为准) ,做好准备. 通过首页的考试计划或导航栏的考试计划查询全国各考点的
考 试计划安排,确定要参加的考试地点和时间. 考试计划在线报名的起止时间,一般为考试
首日前 20-10 个工作日,以各考 试计划设定的日期为准.考管中心有权根据各考点的考试
安排,调整报名的 起止日期. (2) 网上个人注册登录 首次使用考管中心(.skyexam.)的考
生,必须进行个人注册.注册时, 要按照要求填写资料,上传照片.每人只能有一条注册信息,
以前在旧考试系统中参加 过考试或虽报名没参加考试者,个人信息均已经存在于本系统,不
能再次注册. 点击首页上左上角的个人注册仔细阅读注册须知,并按照注册须知详细
填写真实,准确的个人资料信息,完成个人注册(要切记自己设定的登录名 和密码) .
版本号:5.0 日期:200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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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已注册的考生,通过登录框输入用户
名(即登录名)密码验证码,点击下 方的考生登录登录本系统. 个人信息,除个别重要
信息外,均可以在登录后进行修改. 若出现下列情况: (a)注册的有误或换代升级, (b)更换
照片, (c)修 改毕业时间;可以向考管中心申请提出书面申请,由考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修
改;若忘 记登录名或密码,可以将和号发至 adminskyexam. 进行查询. (3) 在线报名 在线
报名功能只对登录用户开放. 方法一: 首先在主页以考生身份登录; 点击考试报名所
有尚未开考的考试计划都会显示出来,正在报名期限 的考试计划的报名按钮是实的,选择
合适的考试计划,点击报名然 后选择执照,专业或模块,最后点击确定会提示: 您
已成功报名,请 等待管理员审核方法二: 点击 首页导航栏的在线报名选择个人报
名选择合适考点,点击进入会显示该考点尚未开考的考试计划;正在报 名 期限的考
试计划的报名按钮是实的,选择合适的考试计划,点击报 名输入用户名(即登录名)
密码验证码,登录; 选择执照,专业或模块,最后点击确定,会提示: 您已成功报名,请等
待管理员审核. 方法三: 点击首页导航栏的考试计划,所有尚未开考的考试计划都会显
示出来,正 在报名期限的考试计划的报名按钮是实的,选择合适的考试计划,点 击报名
输入用户名(即登录名)密码验证码,登录; 选择执照,专业或模块,最后点击确定
会提示: 您已成功报名,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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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amskyexam. 或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待管理员审核. 报名限制: (a)相同
的考试模块或专业在当次考试计划中只能报一次; (b)相同的 考试模块或专业,15 天不能
在任何考试计划再次报考; (c)口试考试,只能在所有 笔试模块均通过考试后才能报考; (d)
技能考试,没有限制必须在笔试或口试通过后报 考,但补考只能在三个月后参加. (4) 报名
审核结果查询 首次报考某专业后,需要考管中心审核,考管中心依据 CCAR-66R1 中规定的
申请条 件,在完成报名后的 5 个工作日进行审核.考生可查询报名审核结果:以考生身份登
录后, 进入审核结果查询,点击查询,可查看报名审核结果.若未通过审核, 可点开
原因下面的详细查看拒绝原因.若因资料填写原因而未通过审核,考 生可以在个人
信息修改中按要求修改个人信息,信息修改后,原报名信息的审核状 态自动变为尚未审核
,等待考管中心重新审核,无需再次报名. (5) 交费 考生的报考信息通过审核后,与所报考
的考点联系交费.考生必须在考点收 费截止日前,将考试费用交纳至申请的考点.收费截止
日期,一般为考试首 日前 5 个工作日,逾期,将不予办理,其报名自动作废. 考点收到考试
费后,为考生安排考场. 已交费考生若不能在该考试计划完成前参加考试,其考试安排作废,
并且不 退还考试费用. 已交费考生,由于考点名额已满,在考试计划期未能安排考试的,考
点负 责退还其全部考试费用. (6) 查询考场 考生可以在考试开始首日前 2 个工作日,登
录查询其考场和考试时间的安排. 方法一,在首页的考场查询中输入和号,查询. 方法二,
在考试计划的考生考场查询中,输入和号,查 询. 方法三,考生个人登录后,点击考场
安排查询可以查看考场. 已完成报名和交费的考生如未查到其考场安排,请与考点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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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第3条 考试申请的审核受理
考试申请人在初次报考某个专业的考试时, 执照考管中心依据 CCAR-66R1 中规定的 条件
对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其个人资料自动转入执照考试,资格和证书管 理系统.考
生再次申请该专业考试时,不对其申请条件进行审核,但要审核其是否有禁 止考试或考试时
限限制的记录. 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考试申请条件的审核由考管中心负责. 考管中心对申
请人在考 试系统里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该给予受理,并
将申 请人的审核受理状态通过反馈给申请人.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考管中心将在 审
核意见中标注不符合项. 审核受理步骤如下: 考管中心的审核人员通过授权登录管理系统;
在考生审核界面中查看考生的个人资料和报考信息; 对符合条件的点击审核通过,否则点击
审核未通过. 审核未通过的应该在原因说明中填写未通过的原因. 第4条 补考 笔试或口
试不及格的考生,可以申请除本次考试以外任何计划的考试,但有 相同的考试模块或专业,
天不能在任何考试计划再次报考15 的限制; 基本技能不合格的考生分两种情况: (1)对于
自学的,或没有按 147 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320 学时)培训的考 生,基本技能考试不及格
者,三个月后才能申请补考; (2)经过 147 培训机构按 147 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培训的考
生,根据 147 部 第 147.26 条补考办法执行,即考试不及格的学员,在经过补课后,允许补
考一次,若补考不及格,应当重新参加培训第5条 考试收费
按民航规财发(2004)100 号文件执行,考试费 80 元人次,执照工本费用 10 元 本. 考试
收费由各考点办理执行,所收费用直接交予民航总局清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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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第六章
第1条 制定审批考试计划
考试程序
(1) 考管中心根据培训部门和考生需求, 协调各考点资源和考官资源, 制定笔试, 口试和
基本技能的整体考试计划. (2) 经考管中心授权的考点有权通过考管中心信息系统创建笔
试, 口试和基本技 能的考试计划,创建的考试计划中,考点有权设定考试时间,报名时间,报
名人数等.所有考试计划必须经考管中心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同时在 上自动公布. (3) 考
管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考试计划,考试时间,报名时间和人 数. (4) 考管中心
有责任根据实际需求临时增添考试计划. 第2条 笔试口试组卷
(1) 只有考管中心的职能授权人有权依据考试大纲,制定组卷逻辑和出题逻辑, 且与相应的
考试科目和资格相符合. (2) 考管中心的职能授权人应该按照考试计划和考生报名情况,组
织相应的试 卷. (3) 考试组卷完成后, 考管中心考试科负责人必须对当次组卷授权人使用
的组卷 逻辑和出题逻辑进行确认检查. 第3条 笔试口试考试事件
(1) 考试事件是根据 CCAR-66R1 的规定,按照执照类别,专业,科目及考试类型 而唯一设定
的. (2) 只有考管中心的职能授权人有权创建考试事件. (3) 考管中心的职能授权人应该按
照考生情况,考场情况,考试计划时间,为每 个考试事件匹配试卷. (4) 考生考试登录时随
机地从匹配的试卷集中抽取一份试卷. 第4条 基本技能考试的考试事件和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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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1) 基本技能考试的考试事件,由考
管中心依据 CCAR66R1 考试大纲及该考点所 能执考的专业创建考试事件. (2) 基本技能考
试的考试组卷,由各授权考点根据 CCAR66R1 考试大纲,本考点 的考试工位数量和分布情况,
及该次报名考生的专业情况进行组卷,并与考 试事件匹配. (3) 考生考试登录时随机地抽
取一份试卷. 第5条 考场安排
(1) 经考管中心授权的考点管理员,根据本次考试计划的报名人数,创建本次考 试的考场安
排. (2) 经授权的考点管理员,将已交费的考生安排入考场. (3) 考管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
况的需要,与考点协商,调整考场开考时间和考生 的人员安排. (4) 考生被安排入考场后,
即可通过登陆, 查询具体的考试时间和考场安排. (5) 如果考场计划出现调整, 考点或考
管中心的调整责任人应该通知受影响的考 生. 第6条 笔试考试程序
(1) 考点负责在考试前使用考管中心统一印制的打印考试 (参见附 录一) ,并于考生入场
时分发给考生,同时检查,核对其身份. (2) 笔试考试前,由考点管理员宣读考场纪律,宣布
该场考试的考场验证码考生领取后, 按指定机位入座. 输入号和密码, 阅读考场
纪律, 确认个人信息和考试科目无误后,输入考场验证码,开始考试. (4) 考试时间为每题
72 秒,时间到时自动交卷.考生提前完成答题时也可以人 工交卷,成绩自动显示. (5) 考点
管理员为考试通过的考生打印由考管中心统一印制的考试成绩单 (参见 附录一) . 第7条
口试考试程序
(1) 考点负责在考试前使用考管中心统一印制的打印考试, 并于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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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生入场时分发给考生. (2) 考生入场
后,输入号和密码,由主考官检查,核对其身份后,进入考 试系统. (3) 考试准备时间为 5
分钟, 考生可以输入答题顺序, 准备好可以提前开始答题, 准备时间到时考生必须开始答
题. (4) 考生答题时间一般为 10 分钟,不超过 20 分钟. (5) 每答完一题,由考官打分,进
入下一题,全部答完后,考试成绩自动显示. (6) 考点管理员为考试通过的考生打印由考管
中心统一印制的考试成绩单, 考生 领取成绩单后,必须请主考官签字,成绩方为有效. 第8
条 基本技能考试程序
申请 CCAR-66 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的考生必须进行相应专业的基 本技
能考试. (1) 基本技能考试采用委托基本技能考点组织考试的办法进行. 考点按已批准的
考试程序组织并实施考试.各考点的考题在考管中心公布. (2) 考点负责在考试前使用考管
中心统一印制的打印考试, 并于考 生入场时分发给考生,同时检查,核对其身份. (3) 输入
号和密码后,自动随机抽取一套技能考题. (4) 考试由两名技能考试委任代表执考,并分别
填写评估单,给出分数. (5) 考试结束后, 由考点管理员将两名执考委任代表的平均分输入
考管中心考试 系统,打印由考管中心统一印制的考试成绩单. (6) 考生领取成绩单后,必须
请两名执考委任代表签字,成绩方为有效. 第9条 考试成绩单
(1) 笔试考试结束后,当场领取考试成绩单. (2) 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结束后,当场领取考
试成绩单,并由考试委任代表签字 或盖章. (3) 所有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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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第10条 监考
经授权的 147 基础培训机构考点,其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的监考工作,可由 本机构的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当地适航监管部门可随时进行抽查. 非 147 基础培训机构考点的考试
监考工作, 由考点所在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负责. 考管中心应在开考前 5 个工作日通知
考点所在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第11条 执考委任代表的选派
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的执考委任代表由考管中心负责从民航总局批准的执考委任 代表库中
选派. 第12条 考试结果统计和分析
(1) 考管中心考试科应该定期分析,跟踪考试试题统计结果,对超出监控值界限 的试题,跟
踪分析原因并出具书面评估分析单. (2) 考管中心考试科定期向考管中心主任和执照考试
专家委员会反馈试题统计 和分析报告. 第13条 考场纪律
每场笔试正式开考前,由考点工作人员宣读考场纪律,如下: (1) 考生必须在指定机位入座,
不允许自行调整座位; (2) 将关闭的手机,,放在座位右上角; (3) 不得夹带任何资料,纸和
计算器等物品; (4) 考场严禁吸烟. (5) 交卷前,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离开座位或考场; (6)
凡在考试中有作弊现象,包括交头接耳,讨论试题答案,偷看自带的资料, 偷看他人试题答案,
接打手机等,一经发现(有录音,录像为证) ,可以在 不提前警告或通知本人的情况下,直接
在考试系统中按作弊处理,成绩以零 分计算. (7) 将作弊者通报所在单位,作弊者两年不得
再次申请执照基础部分考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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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第14条 查分程序 考生参加考试后,如对考试试题有异议,可以填写《查分记录表》 (参见附
录二) 后,递交至考管中心,考管中心在收到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给予回复, 《查分申请表》
将留档备查. 第15条 投诉程序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参加考试的考生,执考委任代表,考点管
理员,监察员,考管中 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的任何违反规定或原则的行为,进行投诉.
投诉人可以填写《投诉记录表》 (参见附录三) ,发至:adminskyexam. 或电 话投诉至执照
考管中心:1;或直接向民航总局飞标司适航维修处投诉. 投诉至考管中心的,考管中心在收
到投诉后 10 个工作日进行调查,给出处理意 见. 《投诉说明表》将留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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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第七章
发的程序和方法. 第1条 初次颁发
执照证书的申请,受理,颁发和续签程序
本章程序规定了执照基础部分,书和新增专业类别的申请和审核受理及颁
(1) 申请条件 执照,书申请人应当满足 CCAR-66R1 部第 66.8 条,第 66.23 条, 第 66.33
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即本手册第三章的执照申请条件) 通过 CCAR-66R1 部第 66.10 条或
第 66.24 条或第 66.34 条规定的考试, 成 绩合格(即本手册第二章第 5 条的考试) (2)
申请材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提交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 颁发续
签申请书(参见附录四)及申请书规定初次申请所应提交的各项 材料;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
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提交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 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参见附录五)
及申请书规定初次申请所应提 交的各项材料.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书申请人应当提交
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 书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参见附录六)及申请书规定初次申请所 应提
交的各项材料. 其中的工作经历证明文件建议用本下载中心的 《工作经历证明文件模 版》
(参见附录七) . (3) 执照初次颁发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 考管中心只接受邮寄或当场提交的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必须在最早一份成 绩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递交或邮寄到考管中心) .
邮寄地址: 东丽区滨海国际机场民航学院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 试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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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邮编:300300 审核受理 对于申请材
料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 30 个工 作日颁发维修人员执照基础
部分. 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将通过 考管中心考生个人账户告知其本人.对于材料
不齐全的申请人,应当 当场或在收到材料 5 个工作日通过考管中心考生个人账户一次告知
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容.为及时反馈执照审核受理状态,本新增了执 照办理反馈功能.考生个
人登陆后,可以查看执照办理反馈信息如果 提交的材料有问题或不齐全,反馈信息中会
详细说明问题或需补交的材 料; 需要邮寄执照的, 邮寄后会告知邮寄日期和 EMS 编号,
方便考生查收. 没有任何反馈信息的,可能是:1,申请材料尚未审核;2,资料已通过审 核,则
可以进一步查询执照专业信息查看是否已经颁发. 执照领取 原则上执照应由本人持有效
证件到考管中心签字领取.如委托他人领取, 需告知考管中心收委托人, 受委托人持有效证
件或委托书到考管中心 领取. 对于不方便领取执照的申请人, 考管中心可以提供邮寄执照
的服务, 申请人需交纳邮寄费.并详写收件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以及联系 . 第2条 新增
专业类别颁发
(1) 申请条件说明 对于已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维修人员, 欲新增专业
的 申请人应从事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累计在 1 年以上, 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 6 个月应当
持续从事所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新增专业必须通过规定的 考试并合格. 对于欲新增其它
类别 (如 PA+TA) 应从事所申请增加类别的实际维修工作 , 累计在 6 个月之上, 申请人
在申请之日前 3 个月应当持续从事新增类别 的维修工作;新增类别必须通过规定的考试并
合格. 对于已取得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修理人员, 欲新增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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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业的申请人应从事新增专业的修理工
作累计在 1 年以上, 申请人在申请之 日前 6 个月应当持续从事所新增专业的修理工作;
新增专业必须通过规 定考试并合格. (2) 申请材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
签申请书或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 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及申请书要求提交的相关
材料. 已持有的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第一页原件 (3) 申请程序 同
初次申请执照颁发程序 第3条 执照基础部分标注及说明
执照样本(参见附录八) : (1) 执照基础部分除英文字母和罗马数字外,一律采用宋体五号字;
(2) 执照编号栏标注申请人的; (3) 国籍栏应标注中英文双语全称; (4) 永久住址
栏标注申请人上的住址; (5) 颁发人栏由民航总局飞标司持续适航维修处负责人统一签发;
颁发 日期填写首次签发日期; (6) 颁发单位盖章由民航总局飞标司持续适航维修处统
一在照片处加盖民 航总局钢印; (7) 执照专业代号处标注与考试成绩单相对应的专业
类别英文缩写.例 如:航空机械-涡轮式飞机,标注为 ME-TA; (8) 备注栏-执照吊扣,限制,
吊销时在此栏注明; (9) 续签日期及签署人由民航总局飞标司持续适航维修处负责人统一
签 发. 第4条 执照续签程序
维修人员执照,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维修管理人员书的有效期为自颁发维修 人员执照基础
部分起五年,持照人必须在有效期满前 60 天申请续签.到期没有申请续 签的执照将视为放
弃.在考管中心的上可以查询执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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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1.执照续签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维修执照续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持照人每 2 年有累计至少 6 个月的航空器维修经
历, 或者承担累计至少 6 个月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工作; 持照人每 2 年至少完成一次有
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容的再培训;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失效前 60 天向
考管中心提交执照续签 申请书. (2)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续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持照人每
2 年有累计至少 6 个月的航空器部件修理经历或者从事与航空 器部件修理有关的工作累
计至少 6 个月; 持照人每 2 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容的再培训;
持照人应当在执照失效前 60 天向考管中心提交执照续签申请书. (3) 管理人员书续签应
当符合下列规定: 书持有人在申请续签之日前累计有 3 年从事维修管理工作; 书持有人每
2 年至少完成一次再培训; 书持有人应当在书失效前至少 60 天向考管中心提交 书续签申
请书.
2.申请材料
(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参见附录四) ;民用航空 器部件修理
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参见附录五) 民用航空器管 理人员书初次颁发续签申请
书(参见附录六) (考管中心下载 中心亦可下载,网址:.skyexam.) (2) 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文件(参见附录七) (3) 相关培训证明文件; (4) 申请日之前 60 天的健康证明; (5) 所
持 CCAR-66 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及管理人员书第一 页原件 (即盖有民航总局
执照专用章, 含有续签日期及签署人栏目的页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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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3,说明 (1) 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可以直接在申请书第 2 页的工作经历中填写,质量经理 或
责任经理签字,单位盖章;或者用下载中心的工作经历证明文件模 版 (参见附录七) 亦可用
单位统一的技术档案材料, 但均需质量经理签字, 单位盖章. (2) 相关培训证明同上,可
以直接在申请书第 2 页的培训记录中填写,质量经 理或责任经理签字,单位盖章;亦可提供
相关培训记录材料,但均需质量 经理签字,单位盖章. (3) 申请日之前 60 天的健康证明只
需提供有体检结论的健康证明, 其它化验 单据则不需提交. (4) 对于有增项和新增专业的
持照人其后所有增项和新增专业均以第一次颁发 日期为续签依据. 4,办理 (1) 续签申请
人将准备齐全的续签申请材料邮寄至考管中心(地址: 东丽 区 滨海国际机场 中国民航大
学北院 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燕 收 邮编:300300) . 考管中心或
(2) 考管中心在收到申请人续签申请书后 30 个工作日办理好续签; (3) 原则上续签最好
单位统一集体办理,集体领取,倘有以个人名义办理者并 要求邮寄,则需交纳 30 元本的邮
寄费并提供详细的回邮地址,邮编和联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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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的程序和方法. 第1条
执照更换和补发程序
本章程序规定了 CCAR-66 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持有人申请执照更换和补发
当持照人遗失或损坏执照,或变更执照上的,,永久地址, 应向考管中心提出补发或更换执照
申请.
第2条
申请人必须持有现行有效的 CCAR-66 维修人员执照(包括维修执照,部件修 理执照和管理
人员证书) .
第3条
执照的更换和补发程序
(1) 申请补发或更换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补发和更换申请书(参见附录九) 工作单位(执照遗失时所在单位)证明.证明必须由质量
经理签字,质控 部门加盖公章; 复印件; 变更执照上的,需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执照损坏
申请更换时需提交原执照原件. (2) 考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经核实,
确认,向符合 条件的申请人补发或更换执照. (3) 缴纳执照工本费. (4) 补发或更换执照的
机型签署向所在地区适航维修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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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第1条
信息和档案管理
考管中心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和备份
(1) 考管中心信息系统必须配置安全和备份机制,数据库数据必须按照规定周 期,定期备份.
系统必须按照维护规定,定期升级和打补丁. (2) 系统应用授权必须建立职能授权机制,依
照授权文件或职能授权矩阵表, 经相关负责人签署后由系统管理员授权. (3) 服务器使用
第三方托管服务,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条款,规定系统管理员 的责任和权限(其权限设定不
应涉及业务围) ,同时必须规定其违反合 同的法律责任. (4) 除在考管中心和托管方的服务
合同中规定法律责任外,应该要求托管方与 其员工(系统管理员本人)签署具有法律效果的
协议. 第2条 第3条 考管中心有专设人员负责执照基础部分的档案管理工作. 考管中心对
已颁发(含换发)的执照基础部分建立电子档案(存在执照管理 系统中)和纸质档案,两种档
案的容要一一对应,容如下: (1) 民用航空器维修(或部件修理和管理人员证书)人员执照初
次颁发续签 申请书. (2) 颁发执照需审核的相关资料.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电子档案由
考试科负责建立,管理和维护 纸质档案的保存在专用执照档案室,由行政和档案管理科负责
建立和管理. 执照档案管理工作程序
(1)根据本手册第七章执照证书的申请,受理和颁发程序中审核受理的规定,对 于收到的申
请材料认真审核.首先确认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其次确认其工作 经历是否符合规章要求,
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将通过本的执照办 理反馈功能告知其本人.对于材料不齐全
的申请人,应当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 通过本的执照办理反馈功能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
的容. 对于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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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的材料按照装订顺序装订好并在档案
数据库中登记,给出档案号,入档归档案 库备查. (2)对于补正的材料应及时查找登记,并入
档归档案库备查. (3)需要主任批示或添加资格的材料,及时送交主任,并作备注,一经主任
批示完 毕,及时登记归档. (4)通知颁照人员及时颁照. (5)对于已颁发的执照及时登记发放.
本着对考生负责的原则,所有执照档案管理工作程序必须做到认真,仔细,负责, 把纰漏和差
错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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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第1条
考试委任代表的遴选办法及其职责
考试委任代表采用个人申请,组织推荐的办法.申请人需填写《维修人员执 照执考委任代表
推荐表》 (参见附录十) ,并提供推荐表要求的全部资料.
第2条
口试委任代表申请条件: 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的中国民航规章; 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
及认真负责的 工作态度;具有大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熟悉维修人员执照考
试大纲; 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累 计工作年限
5 年(含)应上,或从事航空技术专业教学累计年限 5 年(含)以 上者.
第3条 基本技能委任代表申请条件: 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的中国民航规章; 具有正确
的判断能力及认真负责的 工作态度;具有大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含)
以上技术 职称;熟悉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本技能考试评估标准;持有民 用航
空器维修或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相关工作累 计工作年限 5
年(含)应上,或从事航空技术基本技能实习教学累计年限 5 年(含)以上者. 第4条 民航总
局飞标司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执考委任代表管理办 法》 (总局飞发(2005)10
号)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已批准的执考 委任代表以明传电报形式下发至各民航地区
管理局,各航空公司和各维 修单位,并在考管中心的上进行公示(参见附录十一) .按照规定,
所有 考官在首次执考前应当参加民航总局组织的考官培训.执考委任代表的档案 委托考管
中心进行管理,建立档案库. 第5条 民航总局向审查合格的人员统一颁发委任代表证书(参
见附录十二) .
第6条 考试委任代表的年度考评工作由考管中心负责,主要从执考次数;执考的质 量(公平,
公正性) ;执考的态度;考点,考生,监考和其他人员的反应等方 面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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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第7条 考试委任代表的任期为两年,
根据考试委任代表的执考情况,由民航总局飞 标司决定是否续聘. 第8条 每次考试由考管
中心从执考委任代表档案库中挑选执考委任代表, 并通知执 考的时间和地点. 第9条 执考
委任代表的职责和义务
(1) 执考委任代表在初次执考前,必须接受民航总局飞标司组织的培训,主要 容是有关规章,
计算机打分系统和执考规定.基本技能考官还必须接受由各 技能考点进行的考试项目培训.
(2) 执考委任代表必须自觉做到客观,公平,公正,不能以貌取人,不能送人情 分. (3) 执考
委任代表执考时必须佩戴胸卡;着装应得体,大方. (4) 每一位执考委任代表的打分,电脑都
有记录.若考管中心发现某一执考委任 代表不能公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出现明显的送分现
象,经常性出现打分与 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情况,考管中心有权向飞标司反映,直至免除执
考委任 代表资格. (5) 如执考委任代表协同考生作弊,按第十五章罚则处理. 第10条 第11
条 为执照考试培训班上课的教师不能当本次考试的考官. 口试考试委任代表赴考试地点的
路费和食宿原则上自理,如有特殊情况不 能解决路费的,与考管中心协商解决由考管中心或
考点支付. 第12条 口试考试委任代表的劳务费由管中心按规定支付,劳务费的支付标准按
照 民航总局飞标司和财务司文件民航飞发(2007)7 号文件执行.管理局考点 由考点所在管
理局支付,其他考点由考管中心支付. 第13条 第14条 技能试委任代表赴考试地点的路费,
食宿和劳务费均由考点支付. 考试委任代表的选派原则上在考点地区附近选择(地区就近原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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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第十一章
第1条
执照考试专家委员会
为适应中国民航维修业的快速发展, 加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的科 学化,系统化,
制度化和标准化的建设,规执照考试程序和考试容,使 考试客观,公平,公正,有序进行,特成
立执照考试专家委员会.
第2条
维修人员执照考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组建的多专业,
多学科,多部门,多地域的专家队伍,其成员主要由民航总 局飞标司,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
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 , CCAR-147 培训机构,地区管理局维修适航部门及其
他民航生产企业的专家组 成.
第3条
执照考试专家委员会是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管理的非政务性组织, 由飞行标 准司委托考管
中心负责日常工作.考试专家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民航总局飞 标司,在考管中心设立常务办
公室.
第4条 第5条
执照考试专家委员会在民航总局飞标司的领导下工作. 执照考试专家委员会职责:
(1) 制定执照考试的方案,考试管理的方法,原则和发展规划. (2) 负责执照考试大纲的修
订和审核,以保证执照考试的实用,有效和全面性; (3) 负责执照推荐教材的审定; (4) 负责
执照考试题库的持续修订和审核,以保证试题的准确严谨和实用性,考 题难度符合考试大纲
要求; (5) 对考试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6条 执照考试专家委员会分组
CCAR-66R1 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分为维修执照,部件修理执照和管理人员资 格证书,
并且在各考试大纲中划分为不同的模块,因此将三类执照中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合并,分为:
1.机械专业组 负责维修执照的 M6,M7,M8,M11,M12,M13,部件修理执照的机械类专业基础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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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块,STR,MEC,LGR 专业模块和相应的
技能模块. 2.发动机专业组 负责维修执照的 M6,M7,M14,M15,M16,部件修理执照的机械类
专业基础模块, PWT 专业模块和相应的技能模块. 3.电气专业组 负责维修执照的
M3,M7,M11,M12,M13,部件修理执照的电子类专业基础模块, ELC 专业模块和相应的技能模
块. 4.电子专业组 负责维修执照的 M4,M5,M7,M11,M12,M13,部件修理执照的电子类专业基
础模 块,AVC 专业模块和相应的技能模块. 5.管理专业组 负责维修执照的 M9,M10,部件修
理执照的公共模块,管理人员书的全部 容. 每组设 1-2 名组长,由飞行标准司在委员会委
员中选聘,聘期为三年. 第7条 委员会成员的聘任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民航事业,工作认真负责,有较高的政治 素质和职业道
德; (2) 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熟悉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 (3)
有良好的科学研究和探索精神,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知识,熟悉本专 业领域的最新发
展动态; (4) 具有大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 (5) 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相关工作
累计工作年限 5 年(含)以上,或从事航空技 术专业教学工作累计年限 5 年(含)以上. 第8
条 聘任程序:
(1) 由单位或其本人向飞行标准司推荐或自荐; (2) 飞行标准司根据推荐或自荐材料,综合
各方面意见,选聘优秀的人员作为题 库管理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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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3) 受聘委员必须与考管中心签署协议(参见附录十三) (4) 飞行标准司委托考管中心每
年组织一次委员会委员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 果,增聘优秀的新委员,解聘不胜任或不作为
的委员; (5) 委员会委员的聘任期为三年,聘期结束后,经飞行标准司考核,可以续聘. 第9
条 组织管理
(1) 飞行标准司委托考管中心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委员的聘 任和考核;
组织专家对执照考试大纲,教材进行审定或修改;定期对题库进 行审核,修改和增补. (2)
根据工作需要,考试专家委员会由主任确定召开定期或不定期研讨会议. (3) 重大问题的决
定需考试专家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 (4) 考管中心选派委员执行任务时,应先征求委员
所在单位的意见,所在单位应 给予大力支持; (5) 委员会委员开展活动期间,可按规定领取
劳务费.劳务费及活动期间的差旅 费,由飞行标准司提供;上述费用由考管中心管理. 第10
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工作注意事项
(1) 委员会委员在自己的日常工作中应多收集对执照考试的大纲,教材,试题等 的意见和建
议; (2) 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民航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严格遵守保 密协议;
(3) 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德,坚持科学态度,坚持严谨作 风,勤于钻研,
乐于奉献,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4) 以委员会委员身份执行其他任务时,需经飞行
标准司的同意; (5) 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本章的管理办法. 第11条 解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飞行标准司有权解除其聘用关系,并有权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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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聘任期间,发现有违反协议的行为; (2) 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无故不接受飞行标准
司或考管中心分派的任务, 一年有两次以上不接受分派任务者; (3) 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
定,或因擅自以委员会委员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由 此造成的任何后果,应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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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第1条
执照考试题库的编辑,修订和管理
执照考试题库的编辑,修订和审定必须符合 CCAR- 66R1 考试大纲的容, 围,难度和题量要
求.
第2条
题库应持续修订,逐步增加题库量,不断提高题库的数量和质量.题库的修 订和增补工作由
考管中心组织执照考试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进行.
第3条
凡参加题库编写,修订,审定,录入和题库管理的单位及个人,均需签署保 密协议(参见附录
十三) .
第4条
题库编写,修订后必须经过执照考试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正式录入系统 库.
第5条
题库编写,修订和审定工作,除职能授权表中授权人员外,所有人员的工作 应该在系统外操
作,工作结果由授权人员输入系统.
第6条
题库编写,修订和审定工作,如果需要使用题库导出操作,必须由职能授权 表中授权的人员
操作.并且工作全程必须集中进行,工作完成后,结果由授 权人员收集并且输入系统,同时销
毁参与人员使用过的所有电子版和纸拷 贝.
第7条
题库导入和导出工作,必须有题库管理科负责人进行全过程监控,严禁拷贝 和打印题库.
第8条
如发现泄题现象,按本程序手册的罚则和协议书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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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第1条 目的
考点的建立和管理程序
为加快 CCAR-66 部执照的考试工作,降低考试成本,方便广大考生报考,民航总 局飞标司授
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简称考管中心)根据地域分布和 需要在全国建立
若干个考点,并报飞标司批准.各考点的考官选派由考管中心负责,各 地区维修适航部门负
责考试的监察工作(经授权的 147 基础培训机构考点,其笔试,口 试和基本技能考试的监考
工作,可由本机构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当地适航监管部门可 随时进行抽查.. ) 为规民用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点的管理,使考点高效运转,保持考试顺利有序 进行,特制定考点管
理程序. 第2条 考点的申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建立的笔试,口试考点,可申请并填写考点申请表和 申请表上
要求的相关材料(参见附录十四) . 已授权的 147 基础培训机构,可同时申请笔试,口试和
基本技能考点,并填写考点 申请表和申请表上要求的相关材料(参见附录十四) . 已授权的
147 基础技能培训机构,亦可单独申请基本技能考点,并填写考点申请表 和申请表上要求的
相关材料(参见附录十四) . 基本技能考点的申请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 考点的考试程
序,应包括以下程序: 考试计划 考试报名 考前准备(包括设备,工具等) 考试实施(包括抽
题) 成绩单颁发 (2) 项目的描述,包括: 考试项目由考点自行设计,其考试容必须覆盖
CCAR-66R1 基本技能考试大纲.每 个考试项目必须有符合性说明.考点应建立基本技能考试
项目库,供考生考试时随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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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试项目. 考试项目工卡,考试所需工
具,设备,器材,维修资料等清单; 维修材料和替代件说明; 最多同时考试的人数; 考点负责
人,考点工作人员和批准的技能考官和联系方式. 第3条 考点的审批
考管中心在收到考点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所交材料符合要求,报民航 总局飞标
司,并安排到现场进行审查. 对符合本手册第十四章规定的考试设施设备和人员要求的考点
进行批准和认可. 考 点正式批准后,颁发民航总局的考点证书(参见附录十五) ,并在网上
公布(参见附录 十六) . 第4条 批准的考点的权利 (1) 经批准的考点可进行 CCAR-66R1
维修执照的考试,并颁发成绩单. (2) 对执照考试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 参加由考
管中心组织的每年一次考点工作研讨会,交流信息,以提高考试服 务质量和水平. 第5条 批
准的考点的义务 (1) 批准建立的考点必须在考点明显位置公布考点证书. (2) 考点必须指
定专门负责人和联系方法.若改变考点负责人,考点工作人员和 考试地点,必须在开考前至
少 30 个工作日通知考管中心.如变更考试地点 必须重新审核. (3) 批准建立的考点必须
和考管中心签订考试协议. (4) 考点必须保证考试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的工作状态,在正式
开考前一天,必 须对设备进行调试和检查,并且不能用于其它用途. (5) 考点工作人员必须
接受考管中心培训. (6) 考点应根据考管中心的要求制定考试的年度计划.若变更考试时间,
必须在 开考前至少 30 个工作日通知考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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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7) 考点必须保证考试有良好的考试
秩序, 工作人员必须配合并协助适航监察员 巡视考场. (8) 考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题库
的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考点工作人员不得 借工作之便窃取和收集考题或用录像拷贝等方式
获取试题. (9) 基本技能考点必须保存考官打分表,至少保存一年. (10)考点必须接受所在
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检查和年度审核. 第6条 基本技能考点负责本考点的基本技能考试组
卷和考试事件修改的工作 (1) 基本技能考试的考试事件,由考管中心依据 CCAR66R1 考试
大纲及该考点所 能执考的专业创建考试事件. (2) 各授权考点根据 CCAR66R1 考试大纲,
本考点的考试工位数量和分布情况, 及该次报名考生的专业情况进行组卷. (4) 修改考试
事件中的考试试卷. 第7条 考试费用收取
笔试,口试考试费和执照工本费由各考点代收,并按民航总局清算中心要求及时上 缴所收款,
任何收费必须开具由民航总局清算中心提供的统一发票,收费必须严格按照 国家发改委和
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90 号文件执行(笔试,口试 80 元次,执照工本 费 10 元本) .口
试考官劳务费由考管中心支付,口试劳务费发放标准按参照民航总局 飞标司和财务司文件
民航飞发(2007)7 号执行. 基本技能考试费由各考点收取,基本技能考官劳务费也由各考点
支付. 第8条 考点的撤销
考点可根据实际情况, 提出撤消考点的申请, 填写撤消考点申请表 (参见附录十七) , 由
考管中心进行审核,报民航总局飞标司撤消该考点,并在网上公布. 第9条 罚则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管中心向民航总局飞标司及考点所在地区管理局报告,将 对考点提
出警告,暂停直至取消该考点的考试资格: (1) 考试前,考点对考试工作不作任何准备,如考
试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影响正 常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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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2) 工作人员变动没有及时通知考管中心,在考管中心要求整改后仍坚持不改 的; (3) 考
点负责人,考试工作人员或该考点其它人员违规窃取和收集试题,经警告 不改的;组织集体
考试作弊的; (4) 由于考点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不能维持正常考试秩序,对考生作弊不制止,
或 制止不力,造成后果的; (5) 拒绝考管中心安排的考生参加考试的; (6) 拒绝监考人员进
行考试监督的,或监考人员发现问题,要求整改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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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第1条
考试的设施设备和人员要求
笔试,口试教室的设备和网络要求
(1) 笔试必须装有监控录相和录音系统,口试教室须装有监控录相系统,记录考 试全过程,
如发生考生作弊,将取消本次考试成绩,上报飞标司并给予相应 的处罚(详见第十五章罚
则) .考试录音,录相资料保存一年. (2) 所有考点笔试口试教室的计算机应该具备互联网
访问能力. (3) 建议考点考试用电脑最好不要使用代理服务器上网,而是直接通过光纤上
网. (4) 若只能通过代理服务器,使用共享 Internet 方式上网,那么,代理服务器 的存配
置不能少于 512M,CPU 频率不要低于 1.8G Hz (同时上网 25 人的 配置) 此配置在考试
之前,以 25 人或以上人数同时上网测试网速. (5) 每台单机的针对 .skyexam. 的测试文
件的平均下载速度不能低于 25kb秒(测试文件地址:.,不使 用
任何下载加速工具的情况下) (6) 笔试口试教室的计算机只能安装必须的操作系统和 IE
浏览器, 不得安装任 何后台监控程序和抄录屏程序. (7) 笔试口试教室的计算机 IE 浏
览器应该使用 IE 6 SP1 版本.并且不得安装 网络游戏,电影,广告等自动加载插件.考试期
间不应该设置网络,弹出等 拦截功能. (8) 至少有一台彩色打印机,用于打印和成绩单. 第
2条 笔试,口试教室的设施要求
(1) 笔试教室至少有 10 个机位,并保证考生不能看清彼此的考题. (2) 口试教室至少有 4
台电脑,考生和三个考官各一台.考官用电脑必须有一定 间距,以防止互相影响. (3) 口试
教室需设立监察员座位席. (4) 口试教室必须装有白板或黑板一块,供考生答辩用. (5) 三
个考官席中,设有一个主考官席,主考官负责协调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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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第3条 笔试,口试考试地点的其他要

(1) 考试室必须具有良好的照明,通风,空调(或取暖)设备; (2) 必须要有独立于考试室的
空间用于安装成绩打印机,交费,考官休息以及学 生备考. (3) 考试室附近不能有明显的噪
音源,以保证考生能进行正常考试; (4) 在考试室的同一楼层或附近必须有卫生间; (5) 考
点附近应具备食宿条件. 第4条 监控室
(1) 监控室装有监控录相,录音设备和考试成绩打印设备. (2) 录相资料存放在监控室,录
相录音资料保存一年. 第5条 档案室
考管中心必须要建立空间独立的档案室,用于保存所有考生个人资料,考生成绩和 执照资料
等纸质档案.保存期限为 30 年. 第6条 基本技能考点的申请机构必须满足下列设备要求:
(1) 具有足够的基本技能考试的设施,这些设施应具有良好的照明,通风和噪音 控制,使考
生能专心考试.考试时考生之间必须有一定间距,以防止互相影 响. (2) 具有足够的工具,
量具设备和器材用于基本技能考试,应使用与实际维修飞 机同类的工具,量具设备和器材,
如有不同,应加以说明. (3) 具有足够的用于考试的维修资料,以方便考生在考试中使用或
查阅. (4) 具有良好的劳动保护设备,考试中若使用电动工具或有危险性的工具设备, 必须
警示考生.如有应急情况发生,应有紧急处理预案. (5) 申请考点的机构应配备至少一名考
点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和一名工作人员, 并 具有一定数量的基本技能考官. (6) 应具有专门
用于保存考试纪录的档案柜,方便监察员和考管中心查看. (7) 至少有一台电脑能上考管中
心的,用于查找考生信息,考试抽题和输入 考试成绩;至少有一台彩色打印机,用于打印,考
题和成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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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第7条 人员要求
(1) 每个考点必须要有一名考点负责人和至少一名考点工作人员, 考点负责人和 考点工作
人员必须填写登记表(参见附录十八) (2) 考点负责人职责: 保证本考点在考试准备和考
试期间的考试设备为考管中心专用, 并保证考 试设备的正常运转; 负责和考管中心协调工
作; 负责考官的食宿交通安排; 与考管中心一起制订本考点的年度考试计划; 协助监察员
监考工作. (3) 考点工作人员职责: 协助考管中心进行考试安排和实施考试; 进行考试收
费并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发票, 及时与民航总局清算中心结 算考试收费,借还发票; 安
排考官,监考人员的交通和食宿; 维持考试秩序; 负责考点考试设备的正常运行及维护; 负
责考试录音,录像并将刻录好的录音,录像光盘交考管中心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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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第十五章
第1条 理,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2条
罚则
如考管中心工作人员协同考生作弊, 将对考管中心工作人员调离考管中心处
如执考委任代表协同考生作弊,考管中心将报民航总局飞标司批准,撤消执 考委任代表资格,
并由飞标司通报全民航.
第3条
考管中心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职能授权人如有违反其协议书规定的行 为,按照协议书签署
的条款依据其情节接受处理,罚款,情节严重者按照相 应的法律程序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4条 第5条
考生考试作弊按 CCAR-66 部规定执行. 考点工作人员作弊的向考点所在单位报告,停止该
工作人员考试职责,情节 严重的,取消考点的考试资格.
第6条
考点集体作弊,取消考点的考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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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工作程序手册
第十六章
(2) 查分记录表 (3) 投诉记录表
附录
(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和成绩单样本
(4)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 (5)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初
次颁发续签申请书 (6)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证书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 (7) 民用航
空器维修人员工作经历证明 (8)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部件修理人员维修管理人员执照及
书样本 (9) 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补发更换申请书 (10)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
执照执考委任代表推荐表 (11)已批准的考试委任代表 (1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执考
委任代表证书 (1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务工作协议 (14)考点申请,审批表 (15)考
点书样本 (16)已批准的考点清单 (17)撤销考点申请表 (18)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点
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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