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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方法孕产妇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陕西保健网
来源:http://www.xapfxb.com/yuer
更新日期:2021-01-08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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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8日发(作者:孕妇腿抽筋的原因)
孕产妇安全管理规定



一、孕产期系统管理内容

1、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次数

孕早期(13周内):建立“孕产妇保健册”。孕妇妊 娠大于16周
者进行产科检查一次。

孕中、晚期:产前检查一般在孕16-18周开 始,孕28前每月产
检一次,孕28周-36周每半月一次,孕36周后每7-10天产检一次。
整个孕期产检次数城市不少于8次、农村不少于5次,高危增加产
前检查次数。

产 后:出院后3天内、产后14天、产后28天左右各访视一次,
共三次,高危产妇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访 视次数。如产妇额外需要
增加访视次数,可参照社区卫生服务有关收费标准。

2、保健服务内容

孕早期:做到在孕13周内建立“孕产妇保健册”,进行体格检< br>查(包括妇科),测量基础血压;确定妊娠大小;进行血尿常规、血型、
血糖、白带常规、肝功能 (包括HBsAg)、梅毒筛查、HIV检测等辅助
检查。进行高危因素的初筛选及登记,发现妊娠禁忌 症和严重合并
症者,及时处理。开展孕早期的卫生宣教及指导,如妊娠反应、先
兆流产症状的识 别和预防;如何避免孕早期接触致畸物质、避免病毒
感染等。

孕中、晚期:按“孕产 妇保健册”规定内容进行产前检查、高危
筛选及评定,及时处理妊娠期的合并症及并发症,重度高危孕妇 及
时转诊,并落实专人追踪、随访。产前检查复诊要求:测量孕妇体
重、血压、尿蛋白;询问前 次产前检查后孕妇的特殊情况(孕30周后
询问胎动计数);检查胎位、听胎心;了解胎先露入盆等情况 ;测量宫
高及腹围,绘制妊娠图,判断胎儿生长发育情况;检查下肢水肿情况
等。孕中晚期常规 进行血常规、肝功能化验各一次,必要时进行B
超、胎儿心电监护等检查。

孕妇孕1 5周-19周建议参加产前筛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对
筛查高风险的孕妇动员进行产前诊断,并做好追 踪及随访。对具有
下列情况的孕妇建议直接进行产前诊断,减少出生缺陷儿的发生率。

⑴35周岁以上高龄孕妇;

⑵羊水过多或过少者;

⑶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⑷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可疑畸形的;

⑸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严重缺陷婴儿的。

开展孕期的卫生、营养指导 ;家庭自我监护;妊娠期常见并发症的
识别及预防;阴-道分娩的好处;临产前的准备与临产症状的识别 ;母
乳喂养知识等宣教。

分娩期:积极预防产时并发症的发生;实行母婴同室,开展 产后
半小时内早吸吮、肌肤接触工作;鼓励按需喂养。依法进行出生医学
证明的管理,开展孕产 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在孕
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和分娩出生缺陷 儿应
按规定上报各类监测报表和个案表等资料。

分娩后:产后一月内休养地的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的保健医师上门
进行产后访视。访视内容应包括产妇的血压、乳-房、子宫复旧、会
阴或腹部伤口等情况;新生儿测体重、检查皮肤黄疸及脐部、臀部等
情况,并进行异常情况的处理。开展 产后营养、母乳喂养、新生儿
沐浴方法及婴儿抚触等指导、进行产妇心理疏导。

产后 42天:产妇及婴儿应到妇幼保健机构或居住地的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进行健康检查,产妇化验血常规,测 量血压,评价产妇康
复及婴儿生长发育情况,给予避孕知情选择指导。

二、孕产期系统管理程序

1、建立“孕产妇保健册”

(1)杭州 市户口的已婚妇女怀孕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
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册”;户口 在原籍婚嫁到杭州
的孕妇到男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册。

( 2)在杭部队现役军人孕妇,可以凭军人证到部队所在地的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册”。< br>
(3)流动人口妇女怀孕后持本人身份证到现住地的街道(或乡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建立“孕产妇保健册”。

2、产前检查

建册后,无高危因素和高危评定为 无特殊标记A级的孕妇杭州主
城区孕24周前、农村孕30周前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系统的产
前检查;达到规定孕周后孕妇转至助产技术服务单位继续进行产前检
查,直至分娩。建卡后孕妇如需要 到居住地社区服务中心进行产前
检查,建卡单位应开出委托书,将并“孕产妇保健册”交由孕妇带
至接收单位进行产前检查,并做好追踪及随访工作。

严格按照《杭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实施细 则》进行高危孕妇的筛选、
追踪、随访,并做好登记。高危孕妇按评分级别及时转至相对应的
上 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及治疗。转出单位必须做好追踪、随访、
登记、结案工作。各县(市)、区级妇 幼保健院落实好本地区的孕
24-32周孕妇的县级水平高危筛查工作,并保证筛查质量。

3、产后保健

杭州城区医院在孕妇分娩出院时将“孕产妇保健册”交由产妇家
属,在出院后三天内送至产后休养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产后
访视。主城区访视单位每季交换一次 代访单和“孕产妇保健册”。
县(市)及萧山、余杭区的产妇产后访视管理按原有的方法进行。

产后42天,产妇携带婴儿一起到妇幼保健机构或产后休养地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母婴健康 检查,建立儿童系统管理档案。各
县(市)及萧山、余杭区的产妇及婴儿按原规定进行检查。

三、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一)一级医疗机构及有责任地段的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

1、及早掌握地段内的孕妇 情况,为本辖区户口和居住在本辖区
内的流动人口孕妇及时建立“孕产妇保健册”并作好登记,进行规< br>定孕周内的产前检查服务,并按《杭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实施细则》
进行高危筛查及管理。

对本市户籍但非本辖区的孕妇,应动员去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建册及管理,并将有关 信息报告辖区妇幼保健院或孕妇户
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

在杭州市居住一年以上( 按暂住证)的外省和本省户籍孕妇按本地
户籍管理;居住一年以内的本省户籍孕妇动员去原籍建册,并及 时
(25天内)将孕妇情况反馈给该孕妇户籍地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由原籍管理,做好登记 。如为居住一年以内的本省户籍孕妇建立了
孕册,则按本地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产后访视结束后将孕册及 时返
回户籍地的地市级妇幼保健院,做好备案。居住一年以内外省籍孕
妇按流动人口管理。
2、进行产后三次访视及产后42天的母婴健康检查。收集“孕产
妇保健册”,统计分析 资料,定期上报卫生统计报表。对收集的非
辖区内所建的孕册及产后访视代访单,及时上交辖区妇幼保健 院。
定期参加辖区召开的工作例会。

3、负责相关的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

(二)依法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1、开展规定孕周内的产前检查 和健康教育服务,直至分娩。接
受基层高危转、会诊,并做好追踪、随访、登记工作,并按要求填
写《孕产妇保健册》。发现孕妇无《孕产妇保健册》,应及时嘱咐
孕妇去所辖地建立保健册。对不符合 计划生育要求的孕产妇于入院
24小时内报告医院所在辖区的计划生育部门,并做好登记。在产妇
分娩后及时完整地填写“产时至出院前情况”记录。产妇出院时
《孕产妇保健册》交产妇家属带回休养 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围产
保健门诊,落实产后访视。

2、按规定进行产时信息的录 入、传输及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按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文件执行,坚
决落实由助产单位直接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开展孕产妇、围产
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做好HIV阳性孕产 妇的干
预和个案报告。负责规定区域内的孕妇县级水平高危筛查,并协助
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开展 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及培训。

3、服从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及指导,依法上报各类卫生统
计及监测个案、报表。

4、发现孕产妇死亡应在24小时内上报所辖地的妇幼保健机构,
并配合做好孕产妇死亡调查工 作,提供孕产妇死亡病历复印件。

(三)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负责辖区 内围产保健工作的组织协调、质量控制,以及妇幼卫生
各项监测和统计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配合市 级妇幼保健机构
做好辖区内孕产妇死亡个案的调查,提供孕产妇死亡评审所需的个
案资料。按要 求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的评审工作。
做好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掌握本地区影 响母婴健康的
危险因素,并开展相关的调查,提出干预措施。

(四)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负责全市的孕产妇系统保健规范的制定,并对各区、县(市 )孕产
期保健工作的质量进行监测、评估、质控。组织开展与围产保健相
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 务培训及知识更新。负责全地区信息的收集、
整理与分析,并在规定时间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业务主 管部门,
同时反馈给基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危害母婴健康的主要疾病的
流行病学调查,承担 国家级监测点工作。负责全市的孕产妇死亡、
围产儿死亡病例的个案调查及评审工作等。

四、质量控制

1、围产保健工作有关的房屋及人员要求

门诊:设 有与就诊区相邻的候诊区,配置有宣传栏、健康教育资
料架或多媒体宣教设施等。门诊设有独立的接诊室 和检查室二室(面
积大于20平方米),配有咨询、产科检查、室温控制及消毒隔离等
有关设施 。产前检查人员必须具有助理执业医师以上资格,进行孕
期检查及一般情况的处置工作。高危门诊必须具 有中级职称以上的
人员负责高危孕产妇的诊治,严格实施首诊负责制。从事围产保健
工作的相关 人员每三年必须接受知识更新一次。

产后访视人员:应由掌握妇幼保健基本知识与业务指导技 能、并
具有一定人际交流技巧的医护人员承担。人员相对固定,并经区(县)
级以上的妇幼保健 机构的专业培训,每2-3年复训一次。

产科病房和分娩室按有关要求执行,助产技术服务人 员必须取得
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合格证书有效期
为三年。

2、围产保健质量管理指标

⑴高危孕产妇筛查率100%,漏筛率为0;

⑵高危孕妇追踪随访率100%;

⑶户籍人口孕产妇系统管理率>90%;

⑷产前筛查高风险孕妇追踪随访率100%;

⑸围产儿死亡漏报率0。

五、围产保健访视卡及婴幼儿健康体检卡管理

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浙 江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和《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围产保健访视卡和婴幼儿健康体检卡执
收管 理单位的通知》(杭卫发〔2015〕82号)文件要求执行。

1、早孕检查:村妇幼保健员 通过了解所辖范围的已婚育龄妇女
疑有早孕者,督促在停经12周内到乡镇卫生院做早孕检查,并建立< br>《南县孕产妇保健手册》。

2、产前检查:孕妇于村、乡、县各级医院保健单位进行至 少5
次产前检查,高危妊娠者应于乡或乡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进行,并
酌情增加检查次数。凡可 能分娩出生缺陷儿者,应在孕20—24周前
尽早明确诊断,必要时终止妊娠。

3、住院分娩:要求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住院
分娩。

4、 产后访视:至少3次,正常分娩的产妇由村妇幼保健员承担,
高危妊娠或难产分娩的产妇由乡级妇幼专干 承担。要求于产妇出院
后3天内、及产后第7天、14天、28天进行,并填写和回收《南县
孕 产妇保健手册》。

5、产后健康检查:村妇幼保健员督促产妇和婴儿于产后42—56
天,到乡镇卫生院或县妇幼保健院接受产后母婴健康检查。

1、孕妇在建《健康档案》时, 保健人员负责高危因素的筛查工
作,详细询问病史,特别是不良孕产史,家族史并传染病史。发现
高危孕妇,将其填在保健手册上,并在手册上做高危标记。

2、妇产科门诊负责动态高危因 素的筛查工作,发现高危孕妇,
应及时记录,并在《健康档案》上做高危标记,并定期进行随访。

3、妇产科门诊要统一使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高危妊娠转诊
三联单。

4、实行高危妊娠转诊制度,妇产科做好高危妊娠的管理,门诊
筛出的高危孕产妇应及时转到指定的上 级医院检查治疗,同时填写
高危妊娠管理登记册和高危妊娠转诊三联单。

5、认真落 实高危孕妇追访制度,妇产科门诊要建立并加强与上
级医院的联系,落实高危妊娠追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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