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丘塔在哪里-张绍刚 郭杰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法学0903郑满霞
一、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概念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指除医学需要的原因外医 疗机构和胎儿父母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法规规章的规
定 ,采用相关手段,进行断定胎儿是男性还是女性的性别鉴定的行为。
几个需要加以注意的地方:
1)主体应确定为进行鉴定的法人机构还是胎儿父母,又或者二者皆可?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 会第八号部长令》第三条明文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
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可见应将 医疗机构和胎儿父母同定
为主体,这样在禁止这一行为中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试想,由于胎儿父母无< br>需为此承担责任,还是会提出相应的请求,虽然医生或医疗机构会由此受到惩
罚,但由于有利可图 ,主观上很易接受要约,而同意为胎儿父母进得胎儿的性
别鉴定。
2)“手段”是否界定为正 规医疗机构的医学手段?还是应定为广义上的可以
确知胎儿性别的一般手段?
我认为,应该定 为正规医疗机构的医学手段。若定为后者会有违法律的保
障人民的精神,波及面过广。很容易适得其反。 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损失与浪
费。
3)正规民间诊所在非医学需要的情况下,在以鉴定胎儿性别 的故意,而且
有鉴定结果为女时的人工终止妊娠意思,使用民用鉴定方法确定胎儿性别是否
可纳 入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范畴?
由上一题的答案而知,民间诊所在非医学需要的情况下,使用民 用鉴定方
法确定胎儿性别,不能纳入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范畴。虽然不利于打
击这一行 为,但是就现状而言,有这一行为的民间诊所太多,若一一打击,必
定影起相关业界的大的动荡。反而不 利于完实现法目的。最大的原因是,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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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是民间方法 。再者,以鉴定胎儿性别的故意,而且有鉴定结果为女时的
人工终止妊娠意思这一方面,法律规定,思想 犯不能定为罪犯,所以也不能成
立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4)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与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是否存在区别?若
有,体现在哪些方面?最大区别又是什么?
当然存 在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或者最大区别为主体不同。前者主要是有
权进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 ,后者主体是无权进行医学需要的胎儿
性别鉴定的机构。
但在违反法律规范上,是否视为违反同类或同种法规,尚有待咨询。
5)非医学机构、诊疗机 构或无批准开设的医疗机构,在非医学需要的情况
下,采用医学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是否定为违反相关 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
别鉴定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
虽现尚无明文规定或可推定 ,非医学机构、诊疗机构或无批准开设的医疗
机构,在非医学需要的情况下,采用医学手段进行胎儿性别 鉴定,违反相关的
法律法规规定。6)如何界定“医学需要”?“非医学需要”性别鉴定与“出于医学需
要”的性别鉴定有什么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对于“医学需要”的界定,尚存在有多方讨论。
我认为,医学需要主要是指以下几点内容:
(1)医疗方面:胎儿健康检查,胎儿发育是否正常,先天性疾病检查,非
正常性变异,遗传疾 病检查
(2)医学研究方面:畸形胎儿发育相关数据需求和其他医学研究。(尚有
待进一步探 讨)(3)其他方面:主要是在确定未来人口发展趋势的有关方面的
医学检查可能涉及的胎儿性别鉴定。
7)关于允许进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国家是如何限定的?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八号部长令》第四条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 疗保健机构,报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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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
二、我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现状(从原因分析现状)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八号 部长令》第三条明文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
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 或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我国 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明文规定禁止非医
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但是在我国许多地区,受到重男轻女及传宗接代的观念的影响,孕妇及其
家属采用多种多样的手段和方法 鉴定胎儿性别。鉴定结果为男性才决定生下
来。这一状况在农村和不发达的城镇边远地区表现得更为突出 。而这很明显地
可以确定为是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在我看来,现阶段,孕妇单纯的只 为医学需要而进行涉及胎儿性别判定的
检查少之又少,许多人选择在合理的医学检查的外衣下,进行胎儿 的性别鉴
定。我认为,国家应采取更为严密的程序,在程序上减少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
别鉴定的 情况出现。
在农村地区,由于受法律的影响不及城市地区深,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
娠非常普遍。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非常受欢迎的,由于医生可以在鉴定之后获
得经济利益,且法律法规也没 有得到彻底地贯彻实施,可想而知一般性医疗机
构不会拒绝孕妇的鉴定要求。要解决农村中的这一问题, 我认为的最根本之策
是加强农村教育改革,扩大教育普及面,特别是高等教育的普及。现阶段,我
国主要是注重初级教育的普及,虽然这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改变这一“选
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的状况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并且在培养过程中,不应
单纯的注重学习成绩的提高,更应注重目标与志 向的养成。使其不拘泥于传统
观念之中不得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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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存的激烈的竞争压力来看,女性的就业明显困难于男性,职场性别歧
视,也是女性朋友们选择生男 婴的原因之一。传统的观念“女不如男”一直影响
着中国古今社会,无论城乡。所以在可选择的情况下, 一般女性更愿意弃女择
男。
很大程度上说,取消有关机构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技术条件不失 为处理
这一状况在办法之一,但是这不利于孕妇的有关正规检查的进行。不过我觉
得,可以在控 制胎儿性别鉴定的有关技术条件的机构数量上下功夫。现未有相
关措施。
除上所述及到的原因 外,我相信还存在有许多原因等待我去发觉,从而更
全面的认识我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现状。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情形发生,是由于个人与社会的各个方面的
原因交织产生的,要解 决这一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很多的工作要做。从上
文我所谈到的,我认为,在近期内,或近几年内, 甚至于近几十年内,要解决
这一现状都不存在可能性。特别是农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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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与2020-12-30 21:29,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apfxb.com/yuer/396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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