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到3岁早教育儿知识-郑则仕鬼片
脑瘫办残疾证最小年龄
【篇一:中国残疾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修订后)】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
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 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
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
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
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
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
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
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 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
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
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 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
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 定的发
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
不能通过二级测 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
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 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
通过三 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
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 行为障
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
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 ,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
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 残疾的
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 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
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 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 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
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 、
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
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 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
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
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相差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 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
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分 1分 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分 1分 2分
职业劳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社交活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摘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1995〕残联组联字 第61号《关于统
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篇二:肢体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
一、包括:
(一)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二)上肢或下肢
因外伤 、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三)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四)中枢、
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一)一级肢体残疾:
1 四肢瘫: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
能全部丧失。
2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
臂)截肢或缺肢;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
腿)截肢或缺肢。
3 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二级肢体残疾:
1 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2 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
(或大腿)截肢或缺 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 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而肢体二级残疾证的办理标准,是两肢功能重度障碍,相当于
1
政策
《办法》规定,具有河北省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
国 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视力、肢体、
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人,同时残疾人本 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按照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省补贴25元,设区市、县(市、
区 )补贴25元。共50。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残疾人:
1.具有河北省常住户籍,年龄在16- 60周岁,持有第二代《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视力、
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人;
2.残疾人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二)补贴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人省财政按照 每人每年260
元 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补贴标准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
低保标准的调整定期进行调整。
2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
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肢,,先天性截
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生动的能力进行 评价计
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
进餐、入厕、写字。 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
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脚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
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
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
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
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 两肢功能重度障碍, 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列表如下: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3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
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 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
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2)情感 性、反应性精神障碍(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
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
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 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
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
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 1 2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 1 2
职业劳动能力 0 1 2
4
【篇三:残疾人六类残疾标准】
残疾人评定标准
残疾证,由国家残联给以残疾人的证件。
《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 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
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 能者(或暂不能通过
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
学习或其 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
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 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
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不到或优于0.3,
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应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
孔境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 不到
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
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
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 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
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
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
发音能力,语音清晰江在 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
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 晰度在
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
平;四级指具有发 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
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1%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
年以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
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
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
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 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
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 为来划划智力残疾的
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注》:1、* 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2、智商(iq)是指通过某
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 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
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 下,对日常生活生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
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 、
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
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 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宣传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脚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
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
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 (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 (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 (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 而推动另三指者。2、保
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3、双下肢不等长,小于5cm。4、小于
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 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
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
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 1 2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 1 2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 1 2
职业劳动能力 0 1 2
社交活动能力 0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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