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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第八章

作者:陕西保健网
来源:http://www.xapfxb.com/yuer
更新日期:2020-12-13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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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3日发(作者:季桂芬)


第八章 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
第一节 职业危害与职业病
大纲要求:
一、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
二、熟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三、熟悉职业病的目录
四、了解影响职业病发生的因素
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
职业性危害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从业人员健康的因素。
(一)按其来源分类:
1.生产工艺过程
随着生产技术、机器设备、使用材料和工 艺流程变化不同而变化。如与生产过程有关的原材料、工业毒物、粉尘等因素。
2.劳动过程
主要与生产工艺的劳动组织情况、生产设备布局、生产制度与作业人员体位和方式以及智能化的程度有关。
3.作业环境
主要是作业场所的环境,如室外不良气象条件、室内由于厂房狭小、与通风不畅等因素的影响。
(二)职业性危害因素按其性质分类:
1.环境因素
1)物理因素
生产环境的主要构成要素。不良的物理因素,或异常的气象条件如高温、噪声、非电离辐射(可见光、紫外线、红 外线、射频辐射、
激光等)与电离辐射(如x射线、y射线)等。
2)化学因素
生产过程中使用和接触到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及这些物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废渣 等都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3)生物因素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及在作业环境 中都可存在某些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如炭疽杆菌、霉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和真
菌等。
2.与职业有关的其他因素
如劳动组织和作息制度的不合理,工作的紧张程度等;个 人生活习惯的不良,如过度饮酒、缺乏锻炼等;劳动负荷过重,长时间的单
调作业、夜班作业,动作和体 位的不合理等。
3.其他因素
社会经济因素,如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国民的文 化教育程度、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等因素都会对企业的安全、卫生的投入和管理带
来影响。
另外,如职业卫生法制的健全、职业卫生服务和管理系统化,对于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和减少作业人员的职业伤害 ,也是十分重要的。
二、职业病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职业病的概念和分类
1.职业病的概念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
界定法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是:
(1)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3)列人国家职业病范围。
(4)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由于预防工作的疏忽及技术局限性,使健康受到损害的,称为职业 性病损,包括工伤、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及和工作有关的疾病。
也可以说,职业病是职业病损的一种 形式。
2.职业病的分类
我国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4月1 8日颁布《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将10类共115种职业病列入
法定职业 病,包括:
①尘肺13种;
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③化学因素所致职业中毒56种;
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
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
⑥职业性皮肤病8种;
⑦职业性眼病3种;
⑧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
⑨职业性肿瘤8种;
⑩其他职业病5种。
(二)生产性粉尘及尘肺病
1.生产性粉尘
定义:生产性粉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并能长时间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在我国分布较广,且对职业人群健康影响较大的生产性粉尘主要有:
(1)矽尘。矽尘也称为游离 二氧化硅粉尘,如冶金、煤炭行业的开采、爆破;修路、筑桥等作业;机械制造、加工业的原料破碎、研




磨、配料、铸造、清砂等生产过程;还有陶瓷、水泥厂作业等。严重的职业病——矽肺。
(2)煤尘。主要是指煤矿井下开采时,在掘进和采煤工作中接触的粉尘,主要是煤尘和Si0
2
粉尘,这种混合性粉尘叫煤矽尘,对煤矿
工人造成明显危害,主要引起煤矽肺。
(3) 石棉尘。接触石棉作业主要是石棉采矿、纺织、建筑、造船业以及耐火材料、刹车板制造和使用等作业中。石棉被 公认为致癌物。
2.粉尘引起的职业危害
粉尘引起的职业危害有全身中毒性、局部 刺激性、变态反应性、致癌性、尘肺。其中以尘肺的危害最为严重。尘肺是目前我国工业生
产中最严重的 职业危害之一。
2002年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中列出的法定尘肺有1 3种,即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
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 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其他尘肺。
(三)生产性毒物及职业中毒
1.生产性毒物的概念
生产性毒物:生产过程中生产或使用的有毒物质。
在生产过 程中,可以在原料、辅助材料、夹杂物、半成品、成品、废气、废液及废渣中存在,其形态包括固体、液体、气体 。
2.常见的职业中毒类型
(1)金属及类金属中毒。
按照理化特性可简单分为重金属、轻金属、类金属三类。
金属中毒有多种,如铅中毒、四乙基铅中毒、锰中毒、铍中毒、镉中毒。
类金属中毒有砷中毒和磷中毒等。
(2)有机溶剂中毒。
有机溶剂中毒引起的职业危害问题,目前在全国非常突出。
例如:苯、甲苯、汽油、四氯化碳、甲醇和正己烷中毒等。
(3)刺激性气体中毒。
刺激性气体:指常温常压下呈气体而且具有刺激性的物质。
例如:有氯气、光气、氮氧化物及氨气等。
(4)窒息性气体中毒。
窒息性气体:进入人体后,使血液的运氧能力或组织利用氧的能力发生障碍,造成组织缺氧的有害气体。
常用的窒息性气体有一氧化碳、氰化氢和甲烷。
(5)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中毒。
常见的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有苯胺、苯二胺、联苯胺、二硝基苯、三硝基甲苯、硝基氯苯等。
这类化合物被广泛用于制药、印染、农药等工业。
这类化合物中三硝基甲苯、二硝基酚、三硝苯胺等均可引起白内障。苯的氨基化合物具有致癌作用。
(6)高分子化合物中毒。
高分子化合物的生产包括:
①由化工原料合成单体;
②单体经聚合或缩聚成聚合物;
③聚合物的加工、塑制等。在整个合成、加工及使用过程中均可产生一些有害因素。
(7)农药中毒
农药主要分为有机磷、有机氯、有机氮三大类。
3.生产性毒物可引起职业中毒
按发病过程可分为三种病型:
(1)急性中毒。毒物一次或短时间内大量进入人体所致。多数由生产事故或违反操作规程所引起。
(2)慢性中毒。毒物长期、小量进入肌体所致。绝大多数是由毒物的蓄积作用引起的。
(3)亚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介于以上两者之间,是在短时间内有较大量毒物进入人体所产生的中毒现象。
除上述3种病型外,还有的是处于带毒状态。
(四)物理性职业危害因素及所致职业病
作业场所存在的物理职业危害因素包括气象条件(气温、气湿、气流、气压)、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
1.噪声及噪声聋
由于机器转动、气体排放、工件撞击与摩擦等所产生的噪声,称为生产性噪声或工业噪声。
噪声可分为三类:空气动力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
生产性噪声对听觉器官、神经系统、 心血管系统及全身其他器官功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我国已将噪声聋列为职业病。
2.振动及振动病
生产设备、工具产生的振动称为生产性振动。
振动病分为全身振动和局部振动两种。局部振动病为法定职业病。
3.电磁辐射及所致的职业病
(1)非电离辐射
1)射频辐射。
2)红外线。红外线引起的职业性白内障已列入职业病名单。
3)紫外线。强烈的紫外线辐射作用可引起皮炎等。作业场所比较多见的是紫外线对眼睛的损伤,即电光性眼炎。
4)激光。激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它的热效应和光化学效应造成的。激光对健康的影响主要是对眼 部的影响和对皮肤造成损伤。
(2)电离辐射。列为国家法定职业病的有急性、亚急性、慢性外照射放射病等共11种。
4.异常气象条件及有关职业病
异常气象条件指高温作业、高温强热辐射、高温高湿;其他异常气象条件指低温作业、低气压作业等。
列入国家职业病目录的有以下3种:




中暑
减压病 (急性减压病主要发生在潜水作业后)
高原病 (是发生于高原低氧环境下的一种特发性疾病)。
(五)职业性致癌因素和职业癌
1.职业性致癌物的分类
与职业有关的能引起肿瘤的因素称为职业性致癌因素。由职业性致癌因素 所致的癌症,称为职业癌。引起职业癌的物质称为职业性致
癌物。
职业性致癌物可分为3类:
(1)确认致癌物。如炼焦油、芳香胺、石棉、铬、芥子气、氯甲甲醚、氯乙烯和放射性物质等。
(2)可疑致癌物。如镉、铜、铁和亚硝胺等,但尚未经流行病学调查证实。
(3)潜在致癌物。这类物质在动物实验中已获阳性结果,有致癌性,如钴、锌、铅。
2.职业癌
我国已将石棉、联苯胺、苯、氯甲醚、砷、氯乙烯、焦炉逸散物、铬酸盐等8种职业性致癌物所致的 癌症列入职业病名单。
(六)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我国将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列为法定职业病。
(七)其他列入职业病目录的职业性疾病
职业性皮肤病(化学性皮肤灼伤等)、化学性眼部灼伤、铬鼻病、棉尘病等均列入职业病目录。
(八)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概念:指在职业人群中,由多种因素引起的疾病。它的发生与职业因素有关,但又不是唯一的发病因素。
如:搬运工、长途汽车司机等因不良工作姿势所致的腰背痛等。
(九)女工的职业卫生问题
妇女由于生理特点,在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影响下所致。
如:强制体位(长立、长坐)和重体力劳动的负重作业两方面问题。我国目前规定,成年妇女禁忌参加连续负重, 禁忌每次负重质量
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作业。
三、导致职业病发生的因素
职业病的发病过程,还取决于下列3个主要条件。
1.有害因素的本身的性质
有害因素的理化性质和作用部位与发生职业病密切相关。如毒物的理化 性质及其对组织的亲和性与毒性作用有直接关系,例如汽油和
二硫化碳具有明显的脂溶性,对神经组织就 有密切的亲和作用,因此首先损害神经系统。
2.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量
物理和化学因素对人的危害都与量有关(生物因素进入人体的量目前还无法确估)。
3.劳动者个体易感性
第二节 职业危害评价与管理
大纲要求:
一、了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依据
二、了解有害作业分级评价的内容
三、了解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相关内容
职业危害评价:包括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及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基础。
一、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一)依据
GBZ2-2002《工作场所 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规定了330种化学有害因素、47种生产性粉尘、1种生物类有害因素、8类物质 有
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二)有关术语
1.接触限值
2.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3.最高容许浓度
4.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5.工作场所
6.工作地点
1.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
是职业性 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肌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 接触水平。
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3类。
2.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3.最高容许浓度: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4.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min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5.工作场所(Workplace)
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6.工作地点(Work Site)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使用职业接触限值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在评价工作场所的污染或个人接触状况时,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测定方法和有关采样规范进行检测。
在无上述规定时,也可用国内外公认的测定方法,使其全面反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污染状况,并正 确运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最高容许浓度或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作出恰当的评价。
2.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应用。
要求采集有代表性的样品,按8 h工作日内各个接触持续时间与其相应浓度的乘积之和除以8,得出8 h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TWA)。
应用个体采样器采样所得到的浓度值,主要适用于评价个人接触状况;
工作场所的定点采样(区域采样),主要适用于工作环境卫生状况的评价。
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的计算方法:
按下式(P155 式8-1)计算,工作时间不足8h者,仍以8 h计:
E=(C
a
T
a
+C
b
T
b
+…+C
n
T
n
) 8
式中:
3
E——8小时工作日接触有毒物质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mgm;
8——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h;
3
C
a
C
b
…C
n
——T
a
,T
b
…T
n
时间段接触的相 应浓度,mgm;
T
a
T
b
…T
n
——C< br>a
,C
b
…C
n
浓度下的相应接触持续时间,h。
3333
例:乙酸乙酯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200mgm,劳动者接触状况为:30 0mgm浓度,接触2h;200mgm浓度,接触2h;180mgm
浓度,接触2h;不接触2h。
按上式计算:
33
E=(2×300+2×200+2×180+2×0)mgm8=170mgm
3
结果<200 mgm,未超过该物质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应用
目的:旨在防止劳动者接触过高的波动浓度,避免引起刺激、急性作用或有害健康影响。
在监测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同时,对浓度变化较大的工作地点,进行监测评价(一般采集接触15 min的空气样品;接触时间短于
15 min时,以15 min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计算);该职业接触限值是与8 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相配套的一种短时间接触限值,必须符
合制定的接触限值或推算出的接触限值。
当评价该限值时,即使当日的8 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要求时,仍不应超过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4.最高容许浓度的应用
是对急性作用大、刺激作用强和(或)危害性较大的有毒物质而制定的最高容许接触限值。
应根据不同工种和操作地点采集有代表性的空气样品。
工作场所中有毒物质的浓度必须控制在最高容许浓度以下,而不容许超过此限值。
5.对于标以(皮)字的有毒物质,应积极防止皮肤污染。
6.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的时间 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两种接触限值,应尽量测定呼吸性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
浓度进行 评价,尚不具备测定呼吸性粉尘条件时,可测定总粉尘浓度进行评价。
7.当工作场所存在两种或 两种以上有毒物质时,若缺乏联合作用资料,应测定各自物质的浓度,并分别按各个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进
行评价。
8.当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毒物质共同作用于同一器官、系统或具有相同的毒性作用(如 刺激作用),或已知这些物质可产生相加作用时,
则应按下式计算结果,进行评价。

式中:C
1
,C
2
……C
3
——各个物质所测得的浓度;
L
1
,L
2
……L
3
—各个物质相应的容许浓度限值。
当计算值≤1时,表示未超过接触限值,符合卫生要求;
当计算值>1时,表示超过接触限值,不符合卫生要求。
二、有害作业分级评价
有害作业分级评价:对环境接触水平与影响危害产生的主要接触条件进行的综合评价。
目的:对有害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地采取预防措施,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决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影响的主要有接触水平与接触时间。
评价某一具体作业场所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性时,在一定接触水平下,接触时间是最主要的依据。
有害作业分级评价包括:
(一)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依据:GB 5044-19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是以有毒物质的急性毒性、急 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6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
准 ,依据6项指标综合分析,以多数指标的归属确定危害程度,将职业性接触毒物按表8-1划分为四级。
指标


吸入LC
50
mg·m)
-1
性 经皮D
50
mg·kg)

经口

LD
50
mg·kg
-1

急性中毒发病状况
慢性中毒患病状况
慢性中毒后果
-3
分级
Ⅰ(极度危害)
<200
<100
<25
Ⅱ(高度危害)
200~
100~
25~
Ⅲ(中度危害)
2000~
500~
500~
Ⅳ(轻度危害)
>20000
>2500
>5000
迄今未见急性中毒,但
有急性影响
生产中易发生中毒,后果生产中可发生中毒,愈后
偶可发生中毒
严重 良好
患病率高(≥5%)
患病率较高(<5%)或症偶有中毒病例发生或症状发无慢性中毒,而有 慢性
状发生率高(≥20%) 生率较高(≥10%) 影响
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脱离接 触后,可恢复,不致严脱离接触后,自行恢
脱离接触后,可基本治愈
不能治愈 重后果 复,无不良后果




致癌性
最高容许度
-3
(mg·m)
人体致癌物
<0.1
可疑人体致癌物
0.1~
实验动物致癌物
1.0~
无致癌物
>10
对某些特殊毒物,则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接触多种 毒物时,以产生危害程度最大的毒物的级别为准。
(二)有毒作业分级
依据: GB 12331-1990《有毒作业级》标准
有毒作业危害程度分级评价的依据:生产性生毒 物危害程度级别、从业人员接触生产性毒物的劳动时间和工作地点、生产性毒物浓度
的超标倍数,通过计 算有毒作业分级指数,确定有毒作业分级级别。
当作业场所空气中存在多种生产性毒物时,分别进 行分级评价,以最严重的级别定级,同时标明其他毒物的危害级别。
该标准在计算有毒物质超标倍 数时,采用的是最高容许浓度。本标准规定的分级只适用于规定了最高容许浓度的有毒物质作业的分级。
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多数有毒物质的卫生标准限值以短时 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规
定。
分级方法:指数计算分级法、查表分级法
(三)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
生产性粉尘是作业场所最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由其造成的职业性尘肺病是我国目前发病率最高的职业病。
生产性粉尘的主要接触方式是经呼吸道吸入。
依据: GB 5817-1986《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触粉尘作业时间内肺总通气量、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计算粉尘作业分级指数,以指数范围评定生产性粉尘危害级别。同样,该标准在计算生产性粉 尘超标倍数时,采用的是最
高容许浓度。
随着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 职业接触限值》的颁布实施,生产性粉尘的卫生标准限值以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时间加权平均
容许浓度 规定,因此,GB 5817-1986标准规定的生产性粉尘分级方法与卫生标准限值已不配套,需加以修订。
(四)高温作业分级
高温作业主要由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和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 、产品或工件等生产性热源造成,热带地区或夏季露天作业,也是造成
高温作业的原因之一。
高温作业危害程度分级评价依据:是湿球黑球温度结合评价指数和劳动者接触高温作业的时间两项指标。并用定向 热辐射强度加以修
2
正,对工作地点平均热辐射强度等于或大于2kWm的高温作业,相应提高 一个等级,最高不超过Ⅳ级。
高温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级别越高危害越大。
(五) 噪声作业分级
原国家劳动部提出的LD 80-1995《噪声作业分级》属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采用了国际标准委员会声学学会的听力保护标准。
危害程度的分级依据:实测噪声作业工作日内等效连续A声级和接触噪声作业时间对应的接触限值, 综合计算噪声危害指数,根据指
数范围确定噪声作业危害级别。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分类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结果直接为建设工程设计,特别是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提供依据。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 应当进行控制效果评价,并指定评价工作由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
卫生服务机构进行。
卫生 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明确指出:建设项目竣工后,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 护设施运行情
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6个月内进行控制效果评价。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依据
1.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
危害项目申报管 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P161)。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还必须以职业卫生调查结果及有关建设项目的各类基础资料为科学、事实依据。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根据建 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性职业病危害项
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 项目。
第三节 职业健康监护
大纲要求:
一、掌握职业危害申报内容、程序
二、掌握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及内容
三、了解职业病报告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申报
(一)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二、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对从业人员来说是一项预防性措施,是法律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 是用人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承担的义务。
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一)职业健康检查
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人1份。档案内容包括: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有关健康资料。
三、职业病报告
(一)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中对职业病报告职责及违法处罚做 了规定,对职业危害事故报告、事故处理及法律责任均作出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于1989年1月 1日起执行《职业病报告办法》,在未颁布新的职业病报告办法之前,对一般的职业病报告仍使用该办法。
(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报告职责及法律责任
1.职业病报告的职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职业病报告的职责:
(1)用人单 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 ,用人
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2.违法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违反职业病报告规定的罚则:
(1)用人单位和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 以
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
处分。
(2)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 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
的,对单位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职业病报告内容
1.应报告的职业病
《职业病报告办法)》中所指的职业病 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根据卫法监发[2002]108号公布的法定职业病目录,属于报
告范围内的职业病统计共10大类115种。
2.职业病报告内容
根据引发职业病 的有害物质类别不同,分别编制了《尘肺病报告卡》、《农药中毒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按规定上报。
(1)尘肺病报告卡。
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有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统计年度内有 首次被诊断为尘肺病的劳动者,或尘肺晋期、调出(入)本省的尘肺病
患者和尘肺死亡者均应填卡报告。
(2)农药中毒报告卡。




适用于在农林业等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或生活中误用各类农药而发生中毒者。
(3)职业病报告卡。
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除尘肺病、农林业生产活 动中使用农药或生活中误用各类农药而发生中毒以外的一
切职业病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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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与2020-12-13 22:45,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apfxb.com/yuer/383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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