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详细地梳理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修订版)》的内容。将我所理解的修改要点、重疾新旧定义比较以及我的思路分享给大家,希望可以帮助大家理清思路,能识破当下众多谣言(最近可能会有人炒“重疾险停售”,谣言会满天飞)。
重疾病种数变化
重疾病种数由原来的25种增加到28种,增加了3种:分别是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其中6种重症:①恶性肿瘤——重度、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③严重脑中风后遗症、④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⑤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⑥严重慢性肾衰竭。这6种重疾是保险公司开发的重疾险产品必须包含的。
而剩余的22种重症,保险公司可选择使用,但如果使用的话,保险产品的疾病定义必须与规范中的疾病定义一致,且疾病顺序必须保持一致。(以往重疾险产品已经是包含了全部病种数,相信新定义下的重疾险产品也会覆盖28种重疾)。
首次引入轻症
3种高发重疾: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分级为“重度”与“轻度”,即:
“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如果保险公司重疾险产品保障了保险金额低于上述六种重度疾病的其他疾病(也就是中症、轻症),则必须包含上面的三类“轻度重疾”,但赔付比例不超过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 30%。
现在主流重疾险产品标配是“重度重疾+中度重疾+轻度重疾”,甚至有保险公司已开发出含“前症”的重疾险产品。相信新定义下的重疾险产品也一定包括中症、轻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