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不能为空

当前您在: 首页 > 育儿 >

食用油脂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

作者:陕西保健网
来源:http://www.xapfxb.com/yuer
更新日期:2020-10-26 18:06

怀孕两个月胎儿有多大图片-深圳p眼男

2020年10月26日发(作者:莫德惠)





食用油脂工厂良好作业
规范专则
集团档案编码:[YTTR- YTPT28-YTNTL98-UYTYNN08]


食用油脂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

1 目的
本规范为食用油脂工厂在制 造、包装及贮存等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施、设
备之设置及卫生、制程、及品质等管理均符合良好条 件之专业指引,并藉适当运
用危害分析重点管制(HACCP)系统之原则,以防范在不卫生条件、或可 能引起污
染或品质劣化之环境下作业,并减少作业错误发生及建立健全的品保体系,以确
保食用 油脂之安全卫生及稳定产品品质。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产制供人类消费,并经适当包装之食用油脂制造工厂。
3 专门用词定义
3.1食品: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3.1.1萃取液:油脂经溶剂萃取后之油脂与溶剂混合液。
3.1.2粗油:萃取液经真空 蒸馏回收溶剂后剩余之油脂或经压榨提取或熬制之油
脂,即粗制油脂。
3.1.3精油:粗油精制成之精制油脂。
3.1.4食用精制猪脂:食用猪脂(由健康无病 猪只屠体之新鲜、清洁脂肪组织熬
制而成者)经脱酸,脱色及脱臭后之制品。
3.1.5调制 猪脂:以经脱酸、脱色及脱臭后之食用精制猪脂为主原料,与其它食
用精制油脂调制后之制品。
3.1.6牛羊脂:经有关单位认可之健康无病之牛羊只屠体所采取其新鲜,清洁之
脂肪组织及带骨或 肌肉之脂肪部分熬制而成之油脂制品。
3.1.7人造奶油:食用油脂中经添加乳化剂、着色剂、香料 、保存剂与水等后予
以乳化、急冷、捏合等处理,或不予以急冷,捏合等处理,使赋
予可塑性之 食用油脂制品。
3.1.8烤酥油:精制食用动物油脂(包括水产动物油),食用植物油脂,食用精制加工油脂等及其混合油脂,捏和或添加乳化剂,具加工特性之食
用油脂制品。
3.2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装材料。
3.2.1原料: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构成材料,包括主原料、配料及食品添加物。
主原料:指构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配料:指主原料和食品添加物以外之构成成品的次要材料。
食品添加物:指食品在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等过程中,用以
着色、调味、防腐 、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质、
促进发酵、增加稠度(甚至凝固)、增加营养、防止氧化
或其它用途而添加或接触于食品之物质。
3.2.2包装材料:包括内包装及外包装材料。



内包装材料:指与食品直接接触之食品容器如瓶、罐、盒、袋等,及直接包裹或覆盖食品之包装材料,如箔、膜、纸、蜡纸等,其材
质应符合卫生法令规定。
外包装材料:指未与食品直接接触之包装材料,包括卷标、纸箱、捆包材料
等。
3.3产品:包括半成品、最终半成品及成品。
3.3.1半成品:指任何成品制造过程中所 得之产品,此产品经随后之制造过程,
可制成成品者。
3.3.2最终半成品: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过程但未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3.3成品: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过程并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3.4易腐败即食性成 品:指成品以常温或冷藏流通之保存期间短,且不须在经
任何方式之处理或仅经简单加热,即可直接供人 食用之产品。
3.4厂房:指用于食品之制造、包装、贮存等或与其有关全部或部分建筑或设施。
3.4.1制造作业场所:包括原料处理、加工调理及包装等场所。
原料处理场:指从事主原 料之整理、准备、解冻、选别、清洗、剥皮、修整、
分切、去壳去内脏、杀菁等处理作业之场所。 加工调理场:指从事切割、磨碎、混合、调配、整形、成分抽出、改进食品特
性或保存性等处理作业 之场所。
包装室:指从事成品包装之场所,包括内包装室及外包装室。
内包装室:指从事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之内包装作业场所。
外包装室:指从事未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之外包装作业场所。
内包装材料之准备室:指不必 经任何清洗消毒程序即可直接使用之内包装材
料,进行拆除外包装或成型等之作业场所。
缓冲 室:指原材料或半成品未经过正常制造流程而直接进入管制作业区时,为
避免管制作业区直接与外界相通 ,于入口处所设置之缓冲场
所。
3.4.2管制作业区:指清洁度要求较高,对人员与原材料 之进出及防止有害动物
侵入等,须有严密管制之作业区域,包括清洁作业区及准清洁
作业区。
清洁作业区:指内包装室等清洁度要求最高之作业区域。
准清洁作业区:指加工调理场等清洁度要求次于清洁作业区之作业区域。
3.4.3一般作业 区:指原料仓库、材料仓库、外包装室及成品仓库等清洁度要求
次于管制作业区之作业区域。
3.4.4非食品处理区:指品管(检验)室、办公室、更衣及洗手消毒室、厕所等
非直接处理食品之区 域。
3.5清洗:指去除尘土、残屑、污物或其它可能污染食品之不良物质之处理作业。
3 .6消毒:指以符合食品卫生之化学药剂及(或)物理方法,有效杀灭有害微生
物,但不影响食品品质或 其安全之适当处理作业。
3.7食品级清洁剂:指直接使用于清洁食品设备、器具、容器及包装材料, 且不得
危害食品之安全及卫生之物质。
3.8外来杂物:指在制程中除原料之外,混入或附着 于原料、半成品、成品或内包
装材料之污物或令人厌恶,甚至致使食品失去其卫生及安全性之物
质。
3.9有害动物:指会直接或间接污染食品或传染疾病之小动物或昆虫,如老鼠、蟑
螂、 蚊、蝇、臭虫、蚤、虱等。


3.10有害微生物:指造成食品腐败、品质劣化或危害公共卫生之微生物。
3.11食品器具:指直接接触于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器械、工具或器皿。
3.12食品接触 面:指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包括器具及与食品接触之设备
表面。间接的食品接触面,系指在正 常作业情形下,由其流出之
液体会与食品或食品直接接触面接触之表面。
3.13适当的:指在符合良好卫生作业下,为完成预定目的或效果所必须的(措施
等)。 < br>3.14安全水分基准:指在预定之制造、贮存及运销条件下,足以防止有害微生物生
存之水分基 准。一种食品之最高安全水分含量系以水活性

a
w
)为依据。若有足够数据 证明在某一水活性下,不会助长
有害微生物之生长,则此水活性可认为对该食品是安全的。
3 .15水活性:食品中自由水之表示法,为该食品之水蒸汽压除以在同温度下纯水饱
和水蒸汽压所得之商 。
3.16高水活性成品:指成品水活性在0.85以上者。
3.17低水活性成品:指成品水活性低于0.85者。
3.18批号:指表示批之特定文字 、数字或符号等,可据以追溯每批之经历资料者,
而批则由批号表示在某一特定时段或某一特定场所,所 生产之特定数量
之产品。
3.19标示:指标示于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级清洁剂之容器、 包装或说明书上用
以记载品名或说明之文字、图画或记号。
3.20食用油脂:指可食用的植物性油脂、动物性油脂及其加工或调制品如人造奶
油。
3.21精炼:粗油经中和脱色脱臭之制程谓之。
3.22皂脚:粗油经中和脱酸后,再经离心分离所得浓厚黏稠皂质。
3.23氢化:油脂在镍等触媒共存下,加氢以减低其不饱和度,以制造较饱和油之制
程。
3.24冬化:油脂以低温法,使其中部分高融点成分凝固析出之制程。
3.25酸价:系依 规定的方法测定将油脂样品一公克中所含游离脂肪酸中和所需氢氧
化钾之毫克数,以表示油脂新鲜度。
3.26碘价:系依规定的方法将卤素与油脂样品作用时,被吸收的卤素换算为碘而计
算其对样 品的百分数,称为碘价,以表示油脂的不饱和度。
3.27皂化价:系依规定的方法,将一公克油脂样 品完全皂化时所需氢氧化钾之毫克
数,以表示油脂纯度。
3.28不皂化物:系依规定的方法, 将油脂样品以氢氧化钾溶液皂化后,以乙醚抽取
其不皂化的物质,计算其对样品的百分数,以表示油脂纯 度。
3.29灰分:系依规定的方法将试料强热燃烧后所测残留物之百分率,以表示油脂纯
度。 < br>3.30折射率:系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测定光线照射油脂样品时,其投射角正弦和
其折射角正 弦之比值,称为折射率。
3.31过氧化价:系依规定的方法,将油脂样品与碘化钾作用时,所游离的 碘以硫代
硫酸钠溶液标定,而对1公斤油脂测定其毫克当量,以表示其过氧
化物量。
3.32溶剂提油:将油脂原料用溶剂萃取其所含油脂的一种单元作业。
3.33压榨提油:将油脂原料用机械压榨提取其油脂的一种单元作业。
3.34隔离:场所与场所之间以有形之手段予以隔开者。



3.35区隔:较隔离广义,包括有形及无形之区隔手段。作业场所之区隔可以下列一
种或一种以上之方 式予以达成者,如场所区隔、时间区隔、控制空气流
向、采用密闭系统或其它有效方法。
4 厂区环境
4.1工厂不得设置于易遭受污染之区域,否则应有严格之食品污染防治措施。
4 .2厂区四周环境应容易随时保持清洁,地面不得有严重积水、泥泞、污秽等,有
造成食品污染之虞者, 以避免成为污染源。厂区之空地应铺设混凝土、柏油或绿
化等,以防尘土飞扬并美化环境。
4.3邻近及厂内道路,应铺设柏油等,以防灰尘造成污染。
4.4厂区内不得有足以发生不良气味、有害(毒)气体、煤烟或其它有碍卫生之设
施。
4.5厂区内禁止饲养禽、畜及其它宠物,惟警戒用犬除外,但应适当管理以避免污
染食品。
4.6厂区应有适当排水系统,排水道应有适当斜度,且不得有严重积水、渗漏、淤
泥、污秽、 破损或孳长有害动物而造成食品污染之虞者。
4.7厂区周界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侵入之设计与构筑 。溶剂提油厂及氢化工厂
四周应有围墙以免闲人进出。围墙距离地面至少30公分以下部分应采用密闭性
材料构筑。
4.8废水排放应符合放流水有关法令之规定,宜设有废水处理设施,俟处理合乎标
准后再排放。
4.9厂区如有员工宿舍及附设之餐厅,应与制造、调配、加工、贮存食品或食 品添
加物之场所完全隔离。


5 厂房及设施
5.1厂房配置与空间
5.1.1厂房应依作业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整齐的配置,以避免交叉污染。
5.1 .2厂房应具有足够空间,以利设备安置、卫生设施、物料贮存及人员作息
等,以确保食品之安全与卫生 。食品器具等应有清洁卫生之贮放场所。
5.1.3制造作业场所内设备与设备间或设备与墙壁之间, 应有适当之信道或工作
空间,其宽度应足以容许工作人员完成工作(包括清洗和消毒),且不致因
衣服或身体之接触而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或内包装材料。
5.1.4检验室应有足够空间,以安置 试验台、仪器设备等,并进行物理、化学、
官能及(或)微生物等试验工作。微生物检验场所应与其它场 所适当区隔,
如未设置无菌操作箱者须单独隔间。惟易腐败即食性成品工厂之微生物检验
室应有 效隔离。如有设置病原菌操作场所应严格加以隔间。
5.2厂房区隔
5.2.1凡使用性质 不同之场所(如原料仓库、材料仓库、原料处理场等)应个别
设置或加以存放区隔。
5.2. 2凡清洁度区分不同(如清洁、准清洁及一般作业区)之场所,应加以有效
隔离(如表1)。


表1 食用油脂工厂各作业场所之清洁度区分
厂房设施(原则上依制程顺序排列) 清洁度区分
原料检收场
原料仓库
材料仓库
一般作业区
原料处理场
提油厂
精油场
人造奶油及烤酥油之加工调理场

内包装材料准备室 准清洁作业区

缓冲室

易腐败即食性成品之最终半成品之冷却及贮存

场所 清洁作业区

内包装室
空瓶(罐)整列场
外包装室 一般作业区
成品仓库
品管(检验)室
办公室(注)
更衣及洗手消毒室 非食品处理区
厕所
其它
注:办公室不得设在管制作业区内(但生产管理与品管场所不在此限,惟须
有适 当之管制措施)。
5.3厂房结构
厂房之各项建筑物应坚固耐用,并应为能防止食品、食品 接触面及内包装
材料遭受污染(如有害动物之侵入、栖息、繁殖等)之结构。
5.4安全设施
5.4.1溶剂提油厂及氢化工厂应有适宜消防设施及灭火器。
5.4.2溶剂提油厂提油作业场所应有溶剂泄漏警报系统。
5.4.3溶剂贮存槽四周应适当隔离,以防闲人进入及溶剂溢出。
5.4.4溶剂提油厂及氢化工厂作业场所均应采用防爆开关与装置。
5.4.5高湿度作业场所之插座及电源开关宜采用具防水功能者。
5.4.6作业场所内应设有自动照明灯装置预备停电时用。
5.4.7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应 有操作说明书。
5.4.8工厂应有一套维护保养制度。
5.4.9锅炉及压力容器要有合格证 。
应有机械设备仪表校正制度。
应有工场动火许可证制度。
各种机械设备要做好防护设备。
主要设备应悬挂操作顺序说明。
各楼梯角落应有紧急疏散指示方向标示。




厂房应依消防法令规定安装火警警报系统。在适当且明显的地点应设有急救器材
和设备,惟必须加以 严格管制以防污染食品。
5.5地面与排水
5.5.1地面应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清 洗消毒、不藏污纳垢之材料铺设,且
须平坦不滑,不得有侵蚀、裂缝及积水。
5.5.2制造 作业场所于作业中有液体流至地面、作业环境经常潮湿或以水洗方式
清洗作业之区域,其地面应有适当之 排水斜度(应在1100以上)及排水系
统。
5.5.3废水应排至适当之废水处理系统或经由其它适当方式予以处理。
5.5.4作业场 所之排水系统应有适当的过滤或废弃物排除之装置。溶剂提油厂应
设防止溶剂流出设施。
5. 5.5排水沟应保持顺畅,且沟内不得设置其它管路。排水沟之侧面和底面接合
处应有适当之弧度(曲率 半径应在3公分以上)。
5.5.6排水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之装置。
5.5.7屋内排水沟之流向不得由低清洁区流向高清洁区,且应有防止逆流之设
计。
5.6屋顶及天花板
5.6.1制造、包装、贮存等场所室内之屋顶应易于清扫,以防止灰尘 蓄积,避免
结露、长霉或成片剥落等情形发生。管制作业区及其它食品曝露场所(原料
处理场除 外)屋顶若为力霸等易藏污纳垢之结构者,应加设平滑易清扫之天
花板。若为钢筋混凝土构筑者,其室内 屋顶应平坦无缝隙,而梁与梁及梁与
屋顶接合处宜有适当弧度。
5.6.2平顶式屋顶或天花 板应使用白色或浅色防水材料构筑,若喷涂油漆应使用
可防霉、不易剥落且易清洗者。
5.6 .3蒸汽、水、电等配管不得设于食品暴露之直接上空,否则应有能防止尘埃
及凝结水等掉落之装置或措 施。空调风管等宜设于天花板之上方。
5.6.4楼梯或横越生产线的跨道之设计构筑,应避免引起附 近食品及食品接触面
遭受污染,并应有安全措施。
5.7墙壁与门窗
5.7.1管制 作业区之壁面应采用非吸收性、平滑、易清洗、不透水之浅色材料构
筑。且其墙脚及柱脚(必要时墙壁与 墙壁间、或墙壁与天花板间)应具有适
当之弧度(曲率半径应在3公分以上,如图1)以利清洗及避免藏 污纳垢,
惟干燥作业场所除外。
5.7.2作业中需要打开之窗户应装设易拆卸清洗且具有防 护食品污染功能之不生
锈纱网,但清洁作业区内在作业中不得打开窗户。管制作业区之室内窗台,
台面深度如有2公分以上者,其台面与水平面之夹角应达45°以上(如图
2),未满2公分者应以不 透水材料填补内面死角。
5.7.3管制作业区对外出入门户应装设能自动关闭之纱门(或空气帘), 及
(或)清洗消毒鞋底之设备(需保持干燥之作业场所得设置换鞋设施)。门
扉应以平滑、易清 洗、不透水之坚固材料制作,并经常保持关闭。
5.8照明设施
5.8.1厂内各处应装设 适当的采光及(或)照明设施,照明设备以不安装在食品
加工线上有食品曝露之直接上空,否则应有防止 照明设备破裂或掉落而污染
食品之措施。



5.8.2一般性 作业区域之作业面应保持110米烛光以上,管制作业区之作业面应
保持220米烛光以上,检查作业台 面则应保持540米烛光以上之光度,而所
使用之光源应不致于改变食品之颜色。
5.8.3溶剂提油厂及氢化工厂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施,以防爆炸。
5.9通风设施 5.9.1制造、包装及贮存等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必要时应装设有效之换气设
施,以防室内温度 过高、蒸汽凝结或异味等发生,并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易
腐败即食性成品或低温运销成品之清洁作业区应 装设空气调节设备。
5.9.2在有臭味及气体(包括蒸汽及有毒气体)或粉尘产生而有可能污染食品 之
处,应有适当之排除、收集或控制装置。厂房屋顶应设排气窗或周围设有排
气设施。调制品加 工场应予隔离并宜装设空调设备,必要时装设纱窗纱门或
空气帘。
5.9.3管制作业区之排 气口应装设防止有害动物侵入之装置,而进气口应有空气
过滤设备。两者并易于拆卸清洗或换新。 5.9.4厂房内之空气调节、进排气或使用风扇时,其空气流向不得由低清洁区流
向高清洁区,以 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可能遭受污染。
5.9.5作业场所之控制室及电力室应有换气或空调设施。
5.10供水设施
5 .10.1应能提供工厂各部所需之充足水量、适当压力及水质之水。必要时,应有
储水设备及提供适当 温度之热水。
5.10.2贮水槽(塔、池)应以无毒,不致污染水质之材料构筑,并应有防护污染
之措施。
5.10.3食品制造用水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非使用自来水者,应设置净水或消
毒设备。
5.10.4不与食品接触之非饮用水(如冷凝水、污水或废水等)之管路系统与食品
制造用水 之管路系统,应以颜色明显区分,并以完全分离之管路输送,不
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5 .10.5地下水源应与污染源(化粪池、废弃物堆置场等)保持15公尺以上距
离,以防污染。
5.11洗手设施
5.11.1应在适当且方便之地点(如在管制作业区入口处、厕所及加工 调理场
等),设置足够数目之洗手及干手设备。必要时应提供适当温度之温水或
热水及冷水并装 设可调节冷热水之水龙头。
5.11.2在洗手设备附近应备有液体清洁剂。必要时(如手部不经消毒 有污染食品
之虞者),应设置手部消毒设备。
5.11.3洗手台应以不锈钢或磁材等不透水 材料构筑,其设计和构造应不易藏污纳
垢且易于清洗消毒。
5.11.4干手设备应采用烘手 器或擦手纸巾。如使用纸巾者,使用后之纸巾应丢入
易保持清洁的垃圾桶内(最好使用脚踏开盖式垃圾桶 )。若采用烘手器,
应定期清洁、维护,避免污染。
5.11.5水龙头应采用脚踏式、肘动 式或电眼式等开关方式,以防止已清洗或消毒
之手部再度遭受污染。
5.11.6洗手设施之排水,应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之装置。
5.11.7应有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标示,且应张贴或悬挂在洗手设施邻近明显之位
置。


5.12洗手消毒室
5.12.1管制作业区之入口处宜设置独立隔间之 洗手消毒室,惟人造奶油及烤酥油
工厂应独立设置洗手消毒室。
5.12.2室内除应具备5 .10规定之设施外﹐并应有泡鞋池或同等功能之鞋底洁净
设备,惟需保持干燥之作业场所得设置换鞋设 施。设置泡鞋池时,若使用氯
化合物消毒剂,其有效游离余氯浓度应经常保持在200ppm以上。
5.13更衣室
5.13.1应设于管制作业区附近适当而方便之地点,并独立隔间,男女更 衣室应分
开。室内应有适当的照明,且通风应良好。
5.13.2应有足够大小之空间,以便 员工更衣之用﹐并应备有可照全身之更衣镜、
洁尘设备及数量足够之个人用衣物柜及鞋柜等。
5.14仓库
5.14.1应依原料、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等性质之不同区分贮存场所,必 要时应
设有冷(冻)藏库。
5.14.2原材料仓库及成品仓库应隔离或分别设置,同一仓库 贮存不同物品时,亦
应适当区隔。
5.14.3仓库之构造应能使贮存保管中的原料、半成品 、成品的品质劣化减低至最
小程度,并有防止污染之构造,且应以坚固的材料构筑,其大小应足供作业之顺畅进行并易于维持整洁,并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之装置。
5.14.4仓库应设置数量足 够之栈板,并使贮存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5公分以
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之搬运。
5.1 4.5贮存微生物易生长食品之冷(冻)藏库,应装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之`
指示温度计、温度测定器 或温度自动记录仪,并应装设自动控制器或可警
示温度异常变动之自动警报器。
5.14.6 冷(冻)藏库内应装设可与监控部门连系之警报器开关,以备作业人员因
库门故障或误锁时,得向外界连 络并取得协助。
5.14.7动物油脂熬制工厂应设有摄氏零度以下贮藏用之冻藏库。
5.14.8仓库应有温度纪录,必要时应记录湿度。
5.15厕所
5.15.1应设于适当而方便之地点,其数量应足供员工使用。
5.15.2应采用冲水式,并采不透水、易清洗、不积垢且其表面可供消毒之材料构
筑。
5.15.3厕所内之洗手设施,应符合本规范5.11之规定,且宜设在出口邻近。
5.1 5.4厕所之外门应能自动关闭,且不得正面开向食品处理区,但如有缓冲设施
及有效控制空气流向以防 止污染者不在此限。
5.15.5厕所应排气良好并有适当亮度之照明,门窗应设置不生锈之纱门及纱窗。


6 机器设备
6.1设计
6.1.1所有食品加工用机器设备之设计 和构造应能防止危害食品卫生,易于清洗
消毒(尽可能拆卸),并容易检查。应特别注意使用时,能防止 润滑油、冷
却剂、热媒、金属碎屑、污水或其它可能引起污染之物质混入食品之构造。
6.1 .2食品接触之表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以减少食品碎屑、污垢及有机物
之聚积,使微生物之生长减 至最低程度。
6.1.3设计应简单,且为易排水,易于保持干燥之构造。

< br>6.1.4贮存、运送及制造系统(包括重力、气动、密闭及自动系统)之设计与制
造,应使其能 维持适当之卫生状况。
6.1.5在食品制造或处理区,不与食品接触之设备与用具,其构造亦应能保持清
洁状态。
6.2材质
6.2.1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之食品器具,应由不会产生毒素、 无
臭味或异味、非吸收性、耐腐蚀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之材料制造,同时
应避免使用会发生 接触腐蚀的不当材料。
6.2.2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可使用木质材料,除非可证明其不会成为污染源者方
可使用。
6.3生产设备
6.3.1生产设备之排列应有秩序,且有足够之空间,使生产作业顺畅进行, 并避免
引起交叉污染,而各个设备之产能,务须互相配合。
6.3.2用于测定、控制或记录 之测量器或记录仪,应能适当发挥其功能且须准
确,并定期校正。
6.3.3以机器导入食品 或用于清洁食品接触面或设备之压缩空气或其它气体,应
予适当处理,以防止造成间接污染。
6.3.4植物油溶剂提油厂视需要应具设备:
筛选清理机
输送机
自动秤
磁铁分离机
压碎机
调理机
压片机
提油机
蒸发器
真空汽提机
脱溶剂机
烘焙机
干燥机
冷却机
粉碎机
萃取液过滤机
矿物油吸收塔
矿物油汽提塔
冷凝器与热交换器
锅炉
排风器
作业控制设备
6.3.5植物油压榨油厂视需要应具设备:
筛选清理机
输送机
磅秤
调理机




压片机(视需要设置,如黄豆加工)
压榨机
过滤机
粉碎机
排风器
6.3.6精制油精炼油制炼厂视需要应具设备:
胶质调理机
离心分离机
真空干燥机
脱气槽
真空帮浦或真空产生设备
过滤机
预热机槽
冷却机
软水设备
包装设备
作业控制设备
必要时,宜设脱酸、水洗、脱色、脱臭及氢化与冬化有关设施
6.3.7动物油脂工厂视需要应具设备:
熬制油厂:
切(碎)肉机
熬油锅
过滤机
冷却槽
计量器
排风设备
锅炉
冷藏库
精制油精炼油厂:同精炼油厂视需要应具设备。
6.3.8人造奶油、烤酥油工厂视需要应具设备:
一贯作业人造奶油、烤酥油工厂
同精炼油厂视需要应具设备。
氢化设备及有关设施
催化剂过滤机
乳化糟(间接加热式)
灭菌槽(间接加热式)
急冷捏和机(附设冷冻机)
计量器与灌充机
热水与冰水设备
购置精炼油为原料之调制油脂工厂:同一贯作业人 造奶油、烤酥油工厂视需要
应具设备至之各项设备。
6.4生产设备注意事项
6.4.1前处理设备:处理油脂原料应能充分去除原料中之外来杂物及有害物质。
6.4.2提油设备:使用溶剂正己烷提油时,应注意充分去除豆粕及原油中之正己
烷。



6.4.3过滤、水洗设备:助滤剂使用硅藻土时,应能防止其混入制品中。
6.4.4脱胶中和设备
与油脂及酸接触部分应使用耐蚀性材料,以防止溶出金属混入产品中。
对于所使用之碱或酸应能充分去除或中和之设备。
6.4.5脱色设备:脱色采用酸性白土或 活性炭时,应能充分防止其混入制品中。
若经氢化时应注意去除镍催化剂。
6.4.6脱臭设备
加热装置务使用高压蒸汽。
若使用热媒加热装置,其材料、构造应能完全防止热媒的泄漏。
添加抗氧化物及硅酮树脂,能确实控制添加量。
6.4.7脱腊设备
助滤剂采用硅藻土时,能充分防止其混入制品中。
若使用冷媒冷却装置,其材料、构造应能完全防止冷媒的泄漏。
6.4.8贮槽设备:贮存槽及管件材料以不锈钢、铁、铝为宜,不得使用铅及铜。
6.4.9包装设备
充填量要确实,密封要完整。
所标之制造年月日要很清楚明了。
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应有操作说明书。
工厂应有一套预防保养制度。
锅炉及高压力容器要有合格证。
主要设备应悬挂操作顺序说明。
作业场所宜装有自动照明灯。
各楼梯角落应有紧急疏散指示方向标示。
6.5品管设备
食用油脂工厂视需要应具备之检验设备如下:
6.5.1溶剂提油厂或压榨油厂
分析天秤(感度0.1毫克以下)。
样品粉碎机
水分测定器
干燥箱
干燥器
水浴槽
溶剂泄漏测定器(限于溶剂提油厂)
加热器
蒸馏装置
真空烘箱
索氏抽油装置
pH测定器
恒温槽
夹杂物测定筛
高温炉
6.5.2熬制油厂
分析天秤(感度0.1毫克以下)
样品粉碎机
水分测定器




干燥箱
干燥器
水浴槽
真空烘箱
索氏抽油装置
6.5.3精制油精炼油厂
比重计(瓶)
折射计
水分测定计
颜色测定计
pH测定计
分析天秤(感度0.1毫克以下)
恒温槽
干燥器
电冰箱
真空烘箱
6.5.4人造奶油及烤酥油工厂

同精制油精炼油厂检验设备 ,尚应能检验熔点、凝固点、大肠菌、杂
菌,含皂分等项,其主要设备如下:
细菌培养及检验设备。
无菌室或无菌箱。
熔点或凝固点测定装置。
油脂安定性测定装置。
固体脂肪指数测定装置。
6.5.5工厂应具有足够之检验 设备,供例行之品管检验及判定原料、半成品及成
品之卫生品质。必要时,可委托具公信力之研究或检验 机构代为检验厂内无
法检测之项目。
7 组织与人事
7.1组织与职掌
7.1.1生产制造、品质管制、卫生管理、劳工安全管理及其它各部门均应设置负
责人员,以督导或 执行所负之任务。
7.1.2生产制造负责人专门掌管原料处理、加工制造及成品包装工作。品质管制
负责人,专门掌管原材料、加工中及成品品质规格标准之制定与抽样、检验
及品质之追踪管理等 工作。卫生管理负责人(如属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2条
规定之食品制造工厂,应设置「卫生管理人员」) 掌管厂内外环境及厂房设
施卫生、人员卫生、制造及清洗等作业卫生及员工卫生教育训练等事项。劳工安全管理负责人则掌管工厂安全与防护等工作。劳工安全卫生人员之资
格,应依劳工安全卫生法之 规定,设置相关之管理人员,负责掌管工厂安
全、防护及劳工安全卫生工作。
7.1.3品质管 制部门应独立设置,并应有充分权限以执行品质管制任务,其负责
人员应有停止生产或出货之权限。
7.1.4品质管制部门应设置食品检验人员,负责食品一般品质与卫生品质之检验
分析工作。



7.1.5应成立卫生管理组织,由卫生管理专责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等组成,负责
规划、审议、督导、考核全厂卫生事宜。
7.1.6生产制造负责人与品质管制 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其它各部门人员均得视
实际需要兼任。
7.2人员与资格
7 .2.1生产制造、品质管制、卫生管理及安全管理之负责人,应雇用大专相关科
系毕业或高中(职)以 上毕业具备食品制造经验四年以上之人员。
7.2.2食品检验人员以雇用大专相关科系毕业为宜或经 政府证照制度检定合格之
食品检验技术士者,如为高中(职)或大专非相关科系毕业人员应经政府认可之专业训练(食品检验训练班)合格并持有结业证明者。
7.2.3各部门负责人员及技术助理 ,应于到厂后三年内参加政府单位或研究机
构、企业管理训练单位等接受专业职前或在职训练并持有结业 证明。
7.2.4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2条规定之食品制造工厂,应设置「卫生管理人员」,其
资格及办理事项应符合行政院卫生署「食品制造工厂卫生管理人员设置办
法」有关规定。
7 .2.5专业工厂之各类专门技术人员,应符合经济部「食品工厂建筑及设备之设
置标准」及其它相关法 令之规定。
7.3教育与训练
7.3.1工厂应订定年度训练计画据以确实执行并作成纪录 。年度训练计画应包括
厂内及厂外训练课程,且其规划应考量有效提升员工对食品GMP之管理与执行能力。
7.3.2对从事食品制造及相关作业员工应定期举办(可在厂内)食品卫生及危害分析重点管制(HACCP)系统之有关训练。
7.3.3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忠于职责、以身作则 ,并随时随地督导及教育所属员工
确实遵照既定之作业程序或规定执行作业。

8 卫生管理
8.1卫生管理标准书之制定与执行
8.1.1工厂应制定卫生管理标准书,以作 为卫生管理及评核之依据,其内容应包
括本章各节之规定,修订时亦同。
8.1.2应制定卫 生检查计画,规定检查时间及项目,确实执行并作成纪录。每日
安全卫生管理专责人员巡视厂区,应作成 安全卫生管理日志呈工厂主管批
阅。
8.2环境卫生管理
8.2.1邻近道路及厂 内道路,应随时保持清洁。厂区内地面应保持良好维修、无
破损、不积水、不起尘埃。
8.2.2厂区内草木要定期修剪,不必要之器材、物品禁止堆积,以防止有害动物
孳生。 < br>8.2.3厂房、厂房之固定物及其它设施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并作适当之维
护,以保护食品 免受污染。
8.2.4排水沟应随时保持通畅,不得积淤泥蓄积,废弃物应作妥善处理。
8 .2.5应避免有害(毒)气体、废水、废弃物、噪音等产生,以致形成公害问
题。废水每日分析,噪音 每月测定一次,烟囱不得冒黑烟,照明定期测定。
8.2.6废弃物之处理应依其特性酌予分类集存, 易腐败废弃物至少应每天清除一
次,清除后之容器应清洗消毒。


8.2 .7废弃物放置场所不得有不良气味或有害(毒)气体溢出,应防有害动物之
孳生及防止食品、食品接触 面、水源及地面遭受污染。
8.2.8如酸性白土或皂脚尚可利用者可依照出售方式运离厂外,其余应 洽请当地
环保单位定期清理运出厂外。
8.3厂房设备卫生管理
8.3.1厂房内 各项设施应随时保持清洁及良好维修,厂房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
破损时,应立即加以修补,且地面及排 水设施不得有破损或积水。
8.3.2原料处理场、加工调理场、厕所等,开工时应每天清洗(包括地 面、水
沟、墙壁等),必要时予以消毒。
8.3.3作业中产生之蒸汽,不得长时滞留厂内, 应以有效设施导至厂外。
8.3.4灯具、配管等外表,应保持清洁,并应定期清扫或清洗。
8.3.5冷(冻)藏库内应经常整理、整顿、保持清洁,并注意地面积水、壁面长
霉等影响贮存食品卫 生之情况发生。
8.3.6制造作业场所及仓储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窗、纱网、空气帘、栅< br>栏或捕虫灯等)防止或排除有害动物。
8.3.7厂房内若发现有害动物存在时,应追查并杜绝 其来源,但其扑灭方法以不
致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为原则(尽量避免使用杀虫剂
等)。
8.3.8原料处理、加工调理、包装、贮存食品等场所内,应在适当地点设有集存
废 弃物之不透水、易清洗消毒(用毕即废弃者不在此限)、可密盖(封)
之容器,并定时(至少每天一次) 搬离厂房。反复使用的容器在丢弃内容
物后,应立即清洗消毒。若有大量废弃物产生时,应以输送设施随 时迅速
送至厂房外集存处理,并尽速搬离厂外,以防有害动物孳生及水源、地面
等遭受污染。处 理废弃物之机器设备应于停止运转时立即清洗消毒。
8.3.9管制作业区不得堆置非即将使用的原料、内包装材料或其它不必要物品。
清扫、清洗和消毒用机具应有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制造作业场所内不得放置或贮存有毒物质。
若有储水槽(塔、池),应定期清洗并每天(开工时)检查加氯消毒情形。使用
非自来水者,每 年至少应送请政府认可之检验机构检验一次,以确保其符
合饮用水水质标准(锅炉用水,冷冻、蒸发机等 冷却用水,或洗地、浇
花、消防等用水除外)。
8.4机器设备卫生管理
8.4.1用于制造、包装、贮存之设备及器具,应定期清洗消毒。
8.4.2用具及设备之清洗与消毒作业,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
材料。 < br>8.4.3所有食品接触面,包括用具及设备与食品接触之表面,应尽可能时常予以
消毒,消毒后 要彻底清洗,以保护食品免遭消毒剂之污染。
8.4.4收工后,使用过之设备和用具,皆应清洗干净 ,若经消毒过,在开始工作
前应再予清洗(和干燥食品接触者除外)。
8.4.5已清洗与消毒 过之可移动设备和用具,应放在能防止其食品接触面再受污
染之适当场所,并保持适用状态。
8.4.6与食品接触之设备及用具之清洗用水,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8.4.7用于制 造食品精制包装之场所不得用于制造非食用之动物饲料或非食用制
品。原料处理场及其机器设备如果用于 动物饲料或非食用油脂之制造必须彻
底清洗后始可用于制造食用油脂。




8.4.8防止污染
凡与油脂接触之水宜用软水,洗涤容器及滤布之水,应使用符合饮用水水质之
水。
在制造作业要使用清洁之蒸气,空气及氮气。
滤布及其它反复使用之物品,如需要洗涤时应使用安全食品用清洁剂,并要洗
得干净。
氢气及触媒等,不可含有害物质。
食品添加物及容器等,应加予整理整顿,不可随意置放。
各项制造设备,在使用前必须实施检点,认为可能有污染者,应充分洗涤后使
用。
8.5人员卫生管理
8.5.1手部应保持清洁,工作前应用清洁剂洗净。凡与食品直接接触 的工作人员
不得蓄留指甲、涂指甲油或配戴饰物等。
8.5.2若以双手直接处理不再经加热 即可食用之食品时,应穿戴清洁并经消毒之
不透水手套,或将手部彻底洗净及消毒。戴手套前,双手仍应 清洗干净。
8.5.3在调制品调理、加工、包装场工作时,必须穿戴整洁之工作衣帽,以防头
发、头屑及外来杂物落入食品中,必要时需戴口罩。
8.5.4工作中不得有抽烟、嚼槟榔或口香糖 、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之行为。
不得使汗水、唾液或涂抹于肌肤上之化妆品或药物等污染食品、食品 接触面
或内包装材料。
8.5.5员工如患有出疹、脓疮、外伤(染毒创伤)、结核病等可能 造成食品污染
之疾病者,不得从事与食品接触之工作。新进人员应先经卫生医疗机构健康
检查合 格后,始得雇用,雇用后每年至少应接受一次身体检查,其检查项目
应符合「食品业者制造、调配、加工 、贩卖、贮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场所
及设施卫生标准」之相关规定。
特别危害健康作业检查:
有机溶剂健康作业检查每半年一次。
噪音健康作业检查每年一次。
一般健康检查:每年至少健康检查一次。
8.5.6应依标示所示步骤,正确洗手或(及)消毒。
8.5.7个人衣物应贮存于更衣室,不得带入食品处理或设备、用具洗涤之地区。
8.5. 8工作前(包括调换工作时)、如厕后(厕所应张贴如厕后应洗手之警语
标示),或手部受污染时,应清 洗手部,必要时并予以消毒。
8.5.9访客之出入应适当管理。若要进入管制作业区时,应符合现场工作人员之
卫生要求。
8.6清洁和消毒用品之管理
8.6.1用于清洗及消毒之药剂,应证实在使用状态下安全而适用。
8.6.2食品工厂内,除维护卫生及试验室检验上所必须使用之有毒药剂外,不得
存放之。
8.6.3清洁剂、消毒剂及危险药剂应予明确标明并表示其毒性和使用方法,存放
于固定场所 且上锁,以免污染食品,其存放与使用应由专人负责。
8.6.4杀虫剂及消毒剂之使用应采取严格预 防措施及限制,以防止污染食品、食
品接触面或内包装材料。且应由明了其对人体可能造成危害(包括万 一有残
留于食品时)的卫生负责人使用或其监督下进行。

9 制程管理


9.1制造作业标准书之制定与执行
9.1.1工厂应制订制造作业标 准书,由生产部门主办,同时须征得品管部门认
可,修订时亦同。
9.1.2制造作业标准书 应详述配方、标准制造作业程序、制程管制标准(至少应
含制造流程、管制对象、管制项目、管制标准值 及注意事项等)及机器设备
操作与维护标准。
9.1.3应教育、训练员工依照制造作业标准 书执行作业,使能符合生产、卫生及
品质管理之要求。
9.2原料处理
9.2.1不 可使用在正常处理过程中未能将其微生物、有毒成分(例如树薯中之氰
成分)等去除至可接受水准之主原 料或配料。来自厂内外之半成品或成品,
当做原料使用时,其原料、制造环境、制造过程及品质管制等, 仍应符合有
关良好作业规范所要求之卫生条件。
9.2.2原料使用前应加以目视检查,必要时加以选别,去除具缺点者及外来杂物
等。
9.2.3成品不再经加热处理即可食用者,应严格防范微生物再污染。
9.2.4合格之原料与不合格者,应分别贮放,并作明确标识。
9.2.5原料之保管应能使其免遭受污染、损坏,减低品质劣化于最低程度。
9.2.6原 料使用应依先进先出之原则,冷冻原料解冻时,应在能防止品质劣化之
条件下进行。
9.2.7原料应使用品质良好的原料。
进口原料应将其名称,生产年度、生产地、数量及年 月日等加以记录。而人造
奶油业于申请进口原料油脂时,应注明为供精炼后制造人造奶油、烤
酥 油、油炸食品油制造用,并应具结保证仅限供食品加工用不得直接
流为家庭或餐厅食用。人造奶油业于进 口原料油脂提货时应检附国外
立案之公证公司所出具之公证报告。
原料中之异物、外来杂物等应充分去除。
原料中含有害物质及附着有害物质视其需要加以分析,并将其有害物质充分去
除。
原料应随需要分析,如水分、油分、酸价、碘价、夹杂物含量、损害粒含量等
并逐批抽样检验。
原料在贮藏过程之管理要注意防鼠、防虫及防湿,而在夏季要注意因温度升高
而引起变质。
原料水分含量高时,对于制品有不良影响,在干燥时应注意温度,以免过热。
须经烘焙之原料,应注意烘焙温度以免过热。
9.2.8食品添加物:为了保持产品品质常使 用食品添加物,因此仅能采用可确保
品质,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物(有许可证字号者)。
欲购买 食品添加物,首先应选购有品质保证之添加物,方可使用,并请供应厂
商提出品质保证书,分析报告等资 料。
购买时要确定是否所指定之食品添加物并详细记录供货商与购买年、月、日。
使用之食 品添加物,应照卫生署公布「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用量标准」,而
食品添加物之秤量与投料应建立重复 检核制度,确实执行并作成纪
录。。
应设专柜存放,由专人负责管理。
9.3容器管制:容器在搬运、贮存过程中,要防止污染。




9.3.1使用食品卫生法规定之包装容器。
9.3.2关于塑料及玻璃容器,为了保持品质,宜采用能遮光者。
9.3.3容器要能保持密封性。
9.4制造作业:在制造过程中应设法防止制品污染,保持品质优良。
9.4.1提油工程
过度压榨易产生过热而对制品品质有不良影响,故应避免。
应注意脱镏作业,以免原油中残留溶剂。
应注意脱溶剂作业以避免原油过热变质。
9.4.2脱胶脱酸工程
原油所含胶质、游离脂肪酸及使用之酸性、碱性化学品要充分去除。
使用量,宜采用最低限量,以便防止半成品油之损失,并减轻水洗,排水处理
之负荷。
9.4.3脱色工程
酸性白土、活性炭之使用量,宜采用所必需的最低限量。
脱色温度,不要超过所规定温度。
脱色操作,宜在减压下进行。
所使用之酸性白土、活性炭要确实过滤去除,以免残留。
9.4.4脱臭工程
脱臭温度及时间,视油脂之种类及品质应适当管理避免过度加热。
若要使用有机热媒,要遵守「使用有机媒油之脱臭设备运转规则」。
应在高真空下进行并随时检查,防止脱臭设备无漏气情况发生。
9.4.5脱腊工程
使用助滤剂时,应充分去除。
加强管理防止冷媒泄漏。
9.4.6充填及包装工程
充填后的容器,其空间率愈小愈好,以便保持品质。
充填后的容器,为了防止内容物的污染要密封。
充填工作人员为了经常保持清洁,要使用清洁 发套、工作服、鞋。手要充分洗
涤以保持手的清洁。
充填场所禁止工作者以外人员进出。
依照包装标示重量,随时抽磅检查并加以记录。
包装标示要合乎政府卫生机构规定,外包装标示品名、制造者、地址及制造年
月日。
9.4.7制造作业异常管理
为了加强制造作业管理要订定异常处理办法。
依照上列异常处理办法执行、矫正并予以记录。
9.4.8公害防止及防灾
工厂所 排放废水、废气、气味以及噪音等,容易发生公害,一定要有适当防止
措施设备,并予严格管理。
溶剂提油所使用之正己烷容易着火爆炸,所以平时要加强教导作业人员以免发
生事故。
若使用有机溶剂其作业场所应每三个月测定一次溶剂蒸汽爆炸范围。
溶剂作业场所修理时,如欲动火需有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焊接与熔切。
在溶剂提油区内应设置严禁烟火标识。
在溶剂提油区内,非经许可,动力车辆严禁驶入。



应定期检查全厂防爆电气设备包括配电、配电线路、变压器等设备。
工厂要有紧急应变措施管理办法。
工厂生产部门要有一般性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工厂生产部门要有电器使用安全守则。
溶剂提油工厂应装设溶剂外泄警报系统。
工厂作业区内应有消防设备并经常加以维护。
溶剂提油工厂应装置闪电保护设施。
每月定期安全防护检查并以追查单限期追踪改善。
废弃物如油及其它用以揩拭溶剂、油漆、油 类等之吸收物应妥善置放于被认可
之废物桶内,每日至少清除一次。
9.4.9制程管制项目
各种半成品、成品及包装应有重量之管制项目、单位、图别、管制标准、抽样
频率及检验次数。
生产部门宜有作业流程图及作业条件管制(包括制造说明、管制项目、记录方
法、管制频率、管 制方法、管制范围、记录单位)。
当制程过程中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结果异常时应即刻列入追踪,并采取矫正措
施。
实际管制作业,如与制造作业标准书之规定不符,应加以记录并加予检讨作适
当之处理。
制造作业标准书,应有制定人、该厂主管签核与制定日期。
制造作业标准书修改时,须记载修改人,该厂主管签核、修改日期、修改事项
及修改理由。
制程管制表应由标准书中选录必要事项,由各工厂自订之。
原料应订定一套存量控制办法,使得生产部门不致于断料而停工。
制造记录
生产部 门每日有生产日报表须详细记录制造过程中之半成品、成品以及包装等
数量,以便追踪查考。
生产部门每日有大宗原料处理量及结存量,以掌握存量控制。
10 品质管制
10.1品质管制标准书之制定与执行
10.1.1工厂应制定品质管制标准书,由品管部门 主办,经生产部门认可后确实遵
循,以确保生产之食品适合食用。其内容应包括本规范10.2至10. 7之规
定,修订时亦同。
10.1.2检查所用之方法如系采用经修改过之简便方法时,应定期与标准法核对。
10. 1.3制程上重要生产设备之计量器(如温度计、压力计、秤量器等)应订定年
度校正计画,并依计画校 正与记录。标准计量器以及与食品安全卫生有密
切关系之加热杀菌设备所装置之温度计与压力计,每年至 少应委托具公信
力之机构校正一次,确实执行并作成纪录。
10.1.4品质管制纪录应以适当的统计方法处理。
10.1.5工厂须备有各项相关之现行法规或标准等资料。
10.2合约管理
工厂应建立并维持合约审查及其业务协调之各项书面程序。
10.2.1合约审查
在接受每一份订单时,应对要求条件加以审查,以确保要求事项已适


切的明文规定,并有能力满足所要求之事项。
10.2.2合约修订
在履行合约或 订单中,遇有修订时,应将修订后之纪录正确的传送到
有关部门,并按照修订后之内容执行作业。
10.3原材料之品质管制
10.3.1原材料之品质管制,应建立其原材料供货商之评鉴及 追踪管理制度,并详
订原料及包装材料之品质规格、检验项目、验收标准、抽样计划(样品容
器 应予适当标识)及检验方法等,并确实实行。
10.3.2每批原料须经品管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厂使用。
10.3.3原料可能含有农药 、重金属或黄曲毒素等时,应确认其含量符合相关法令
之规定后方可使用。
10.3.4包装 材料应定期由供货商提供安全卫生之检验报告,惟有改变供货商或规
格时,应重新由供货商提供检验报告 。
10.3.5食品添加物应设专柜贮放,由专人负责管理,注意领料正确及有效期限
等,并以 专册登录使用之种类、卫生单位合格字号、进货量及使用量等。
其使用应符合卫生署「食品添加物使用范 围及用量标准」之规定。
10.3.6对于委托加工者所提供之原材料,其贮存及维护应加以管制,如 有遗失、
损坏、或不适用时,均应加以记录,并通报委托加工者做适当之处理。
10.4加工中之品质管制
10.4.1应找出加工中之重要安全、卫生管制点,并订定检验 项目、检验标准、抽
样及检查方法等确实执行并作成纪录。
10.4.2加工中之品质管制结果,发现异常现象时,应迅速追查原因并加以矫正。
10.4.3加工中与食品有直接接触之冰块,其用水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10.5成品之品质管制
10.5.1成品之品质管制,应规定成品之品质规格,检验项目、 检验标准、抽样及
检验方法。
10.5.2应订定成品留样保存计画,每批成品应留样保存, 惟易腐败即食性食用油
脂加工成品,应保存至有效期限后一至二天。必要时,应做成品之保存性
试验,以检测其保存性。
10.5.3产品应每批分析有关项目,并加以记录,不合格者应加以适当处理。
10.5.4每批成品经成品品质检验,不合格者,应加以适当处理。
10.5.5成品不得 含有毒或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外来杂物,并应符合现行法定产
品卫生标准。
10.5.6产品包装后应有抽磅纪录,并将纪录通知生产单位存阅。
10.6安全性之检查
10.6.1按脱臭系统及产品贮存槽,予以分批检查。
10.6.2分批采样检验,若使用 有机热媒加热系统,其成品一定要以适当分析方
法,分析有机热媒。
10.6.3经分析确实不含有机热媒,方可出厂。
10.6.4若无有机热媒之分析设备工 厂,可委托政府机构或有公信力之机构分析,
确认安全后方可出厂。
10.7检验状况
原材料、半成品、最终半成品及成品等之检验状况,应予以适当标示及处理。


11 仓储与运输管制

丰姿胶囊-太空育根


类似辣妈辣妹-宫保宁


肺癌的最佳治疗方法-2岁睡前故事


贺哲男-农夫山泉是矿泉水吗


大丰市明达幼儿园-不完美女孩


大连山姆会员店-梅毒的早期症状图片


圣宣五行-哈佛女孩刘亦婷现状


从胎动看男孩女孩-漂亮怀孕女孩



本文更新与2020-10-26 18:06,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apfxb.com/yuer/332999.html

食用油脂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