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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能生儿子图儿童眼睛弱视的配镜原则

作者:陕西保健网
来源:http://www.xapfxb.com/yuer
更新日期:2020-10-17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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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7日发(作者:华国柱)
弱视的配镜原则
大部分弱视儿童均为屈光不正性弱视和屈光参差性弱视,即使在斜视性弱视和 先天性弱视中,亦
有不少患儿存在屈光异常。因此矫正屈光,予以一个比较清晰的聚焦视网膜成像以改善 黄斑区的
功能,实是治疗儿童弱视的首要步骤。它可以矫正屈光不正以促进视功能发育,还可以减轻或消
除眼位的偏斜,改善空间频率的敏感度。
弱视儿童的配镜种治疗性配镜和一般的光矫性配境完 全不同。它必须以阿托品散瞳验光的屈光度
数为基础(应以检影为主、电脑验光的数据为参考),参照弱 视儿童的相关年龄和弱视的程度,
扣除其生理性屈光范围,考虑双眼平衡,再结合原瞳孔的实际试戴效果 ,才可设定配境度数。随
着儿童年龄的增长和治疗效果的进退,每半年或一年应作阿托品散瞳验光复查屈 光度的改变,适
时的更换相应的镜片。
配戴矫正屈光不正的眼镜:多数弱视患者存在各种不同 程度的屈光不正,首先需要配戴矫正眼镜,
其配镜原则如下:
一、无斜视的弱视
按 验光结果,以矫正视力最佳为原则,根据屈光状态、视力、年龄、给予配镜处方。在试镜基础
上,在获得 最佳视力的镜片中进行筛选,远视眼中可选其中较高屈光度镜片,近视眼选较低屈光
底镜片。
1、??远视
根据患儿年龄,扣除其生理性远视度数配镜。
例如:
(1)年龄 4~5岁 验光 +5.0DS
配镜 +3.0DS或+3.50DS
(2)年龄 6 岁 验光 +5.0DS
配镜 +4.0DS
(3)年龄 5 岁 验光 +5.0DS^+1.25DC*90
配镜 +3.50DS^+1.0DC*90
(4)年龄 5岁 验光 +5.0DS
三周复验 +3.50DS→0.2、+2.0DS→0.5,仍应配镜+3.50DS。
(5)若年龄< 4岁,阿托品散瞳验光,其远视度数<+2.50DS者,一般不予配
镜,可随访观察。
2、高度远视
最好配两副眼镜,足矫镜用以训练时戴和近用;平时戴镜度数则以扣除相关年龄 的生理远视度数
来配。如:验光+8.0DS,配镜:训练或近用取+8.00DS,平时戴+6.50 DS。若矫正视力< 0.1,
首次配镜应予足矫,配镜+8.0DS,每1~2个月复查,6个月根据 视力的进步,另配一副扣除生
理屈光度(如减去2.0D)平时戴用。高度远视戴镜者在眼球转动测试或 上下视时,视线会偏离
镜片光学中心而产生三棱镜效应,易致视疲劳和不适应。因此,两眼镜片光学中心 距离最好取看
远和看近时的平均值。
3、屈光参差
两眼眼球相差在3.0DS以上,或者散光相差> 2.0DC,则应认为有屈光参差。儿童的参数为球镜
≥1.5D、柱镜为≥1.0D。
配镜时原则上两眼度数不能相差3.0DS以上,否则易因双眼像差明显而不适应。
如:
(1)验光:右眼 +2.0DS 左眼 +5.50DS^+0.75*90
配镜:①右眼 +1.0DS 左眼 +4.0^+0.50*90
或② 右眼 平光(遮盖) 左眼 +5.0^+0.50*90

(2)验光:右眼 +1.50DS→1.2 左眼 +7.0DS→0.2
配镜:右眼 平光 左眼 +6.0DS或+6.50DS
若不遮盖 右眼,虽不会引起复视,但因左眼视功能被右优势眼所抑制,实际上左眼的戴镜不起效
应,不能引起兴奋 刺激作用。
4、散光
循规与斜规散光在配镜时应稍减度数,一般取低矫到最好视力,对于较 高散光度数更应在第一次
配镜时予以适度降低。
例如:
(1)4~5岁 验光 +1.50DS^+1.00DC*90
配镜 +0.75DC*90
(2)4~5岁 验光 +4.0DS^+2.50DC*90
配镜 +2.50DS^+2.0DC*90
(3)4~5岁 验光 +3.50DS^+1.50DC*65
配镜 +2.00DS^+1.25DC*65
(4)逆规散光应予足配或第一次稍低配,待适应后再予调整。如:
验光+2.0DS^+ 3.5DC*180、配镜+0.50DS^+2.50DC*180,待3~6个月后,再换镜
+0.50DS^+3.50DC*180
验光 +1.0DS^+2.0DC*180、配镜 +2.0DC*180或+1.75DC*180。
5、近视
儿童的近视性弱视一般都是病理性近视,应及早诊治,并因其近视程度发展较快,可 以早在2
岁前就予以阿托品散瞳验光配镜矫正。起初,它常以混合性散光的形式出现,以后转为复性 < br>近视散光,且散光度数较大,它往往与先天性弱视同存或与其他先天性眼病同存,可有明显内斜。
因此,配镜矫正仅为其治疗的第一步,应考虑有其它治疗的配合。
第一副镜片可以配得稍浅,以使患儿 能适应肯戴,若短期内患儿戴镜适应好,即应改为足矫。以
后应每隔半年或一年作阿托品散瞳复验,予以 基本足配。

二、伴内斜视的弱视
首次配镜要给予足度镜矫正,配镜后要定期复查 视力,每半年至1年重新散瞳验光1次。调节
性内斜视在维持眼位正、视力好的情况下酌情减低球镜片, 通常1年减少1D;部分调节性内斜
视或非调节性内斜视再次验光时应适当减少远视度数,避免出现调节 麻痹。
这种内斜常与看近时过度调节有关,因此对中度以下的远视,原则上应予以足矫。高度远视者,
若矫正视力> 0.1,可足矫或稍减去部分生理性远视度数;而低度远视者则除应予足矫,还应考虑其弱视是否另有原因。
如:
1、年龄4~5岁 验光 +4.50DS
配镜 +4.0DS或+4.50DS
2、年龄 6岁 验光 +8.50DS
配镜 +8.0DS或+8.50DS
3、年龄4~5岁 验光 +8.0^+1.0*90
配镜+7.50DS^+0.75DC*90或+8.0DS^+0.75DC*90
三、伴外斜视的弱视
学龄前儿童,如远视度≤+2.50D,且对视力影响不大,可暂不配镜 。超过+2.50D时应获得
最后矫正视力较低度数处方,但一般减少不超过1/3。如果屈光不正为近 视性,按散瞳验光结
果给镜。
远视者应给最好视力的最低度数,学龄前儿童外斜弱视≤+2 .50DS则一般不予配镜,近视者应予
最好视力的较高度数。
如外斜10度:
1、年龄 5~6岁 验光 +4.0DS
配镜 +2.0DS
2、年龄5~6岁 验光 -1.0DS^-2.50DC*180
配镜 -1.0DS^-2.0DC*180
3、年龄5~6岁 验光 -1.0DS^-2.50DC*90
配镜 -1.0DS^-2.50DC*90
四、带有散光的弱视
原则上不予增减,按实际结果处 方。对高度远视散光与近视散光,可酌情减量。应半年至1年
验光1次,根据屈光状况、斜视度及矫正视 力情况的变化而变换眼镜度数。
这类弱视儿童的屈光异常比较常见,日后多演变为复性近视散光,它的配境有以下几个特点:
1、近散易使视力提高,但因主要度数为近视范畴,其以后演变的近视度数上升可能也较快。
2、验配原则上应尽可能配戴远散,但其弱视的视力提高相对较慢。
3、先配近散,待视力上 升稳定后再转换成远视。但有些弱视儿童的近视不一定可以转换成远散,
或者达不到近散的矫正视力。
例如:年龄:4~6岁:
(1)验光+0.75DS^-1.25DC*80
配境-1.0 DC *180或+1.0DC*90
(2)验光+1.0DS^-1.50DC*180
配境-1.25DC*180或-0.25DS^+1.25DC*90
(3)验光+1.75DS^-2.75DC*180
配境-0.50DS^+2.25 DC *90或+0.50DS^-2.25DC*180
(4)验光+1.75DS^-4.50DC*180
配境+0.50DS^-4.0DC*180
(5)验光+2.0DS^-2.50DC*180
配境+2.0 DC *90或+0.50DS^-2.0DC*180
五、配境后随访复诊
配境后一个月应复查 戴镜效果,以后每隔3~6隔月复查,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随访中应注意
双眼矫正的屈光度平衡,注意 因戴足矫镜而引起的外斜。要考虑到患孩戴镜的几种不适应可能性:
1、验光不准,或处方时换算差错;
2、镜片安装位置不合适,或镜架变形;
3、镜片光学中心制配不准确。
注意:
轻度和中度弱视儿童经配镜矫正屈光后,视 力有逐渐恢复正常的可能;而高度远视和混合散光者
则除戴镜矫正屈光,还必须进行综合训练治疗。

六、弱视儿童治愈后脱镜指标
脱镜的标准应符合以下四项指标或无远视散光符合以下三项指标者:
1.双眼裸远近视力≥1.0半年以上,视力不下降或没有降至1.0者。
2.眼位:正常
3.远视屈光度≤+3.00DS
4.远视散光度≤+1.25DC
一.儿童散瞳原则:
1.8岁以下儿童: 全部阿托品散瞳验光
1)不合并有斜视、合并外斜视儿童阿托品散瞳三天。
2)合并有内斜视儿童阿托品散瞳五天(去除调节因素)。
3)弱视儿童,能够经常坚持戴镜,换眼镜前由医生决定是否可以用米多丽散瞳验光(调
节放松)
2.8岁以上儿童:
1) 初诊儿童主诉视力不佳,米多丽或者托品酰胺散瞳验光。
2) 散瞳验光后视力不能矫正者,转弱视斜视门诊请医生诊治。
3) 合并弱视的儿童用阿托品散瞳验光。
4) 验光后,如果是单纯近视,验光室可直接复验后处方配镜。
5) 验光室对于一些特殊配镜儿童可以请医生会诊配镜方案(高度近视、大度数散光、
进行性近视儿童)。
二.儿童配镜原则:
1.不合并斜视弱视(不合并弱视)
1)近视为最佳视力的最低度数矫正,视力矫正到1.0即可
2)远视减去调节配镜,由验光师试镜并根据视力和症状配镜(远视减掉1D调节)
3)对于不配合检查的患儿近视常规配镜,远视再减除1D的调节配镜。
2. 弱视的儿童配镜(不合并斜视)
1) 6岁以下儿童,远视、散光足量矫正。
2) 6-9岁儿童,高度远视适当减少,散光足量矫正,二次配镜时远视给足。
3) 9岁以上儿童,高度远视,高度散光按照23首次配镜,二次配镜争取给足。
4) 屈光参差 儿童,低龄儿童可以超常量给镜(双眼可超过300度以上)。大龄儿童根据
医嘱适当逐情给镜。
3. 弱视儿童配镜(合并斜视):
如果弱视合并斜视需要治疗,则按弱视配镜原 则配镜,不考虑斜视情况,弱视治愈后再根
据斜视及手术配镜原则配镜。
4. 斜视儿童配镜(不合并弱视)
1)外斜视、外隐斜
A.合并远视,低矫配镜
B.合并近视,足量矫正
2)内斜视,内隐斜
A.合并远视,足量矫正
B.合并近视,适当低度矫正
C.调节性内斜视,远视全矫配镜,换镜时要根据同视机检查结果适当减远视度数,应
该在保证斜视度数 不增加的前提下减少远视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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